笔者所在地方,虽也属珠三角,可这些年来,天灾人祸不断,人们收入长期停滞不前,不少本地居民,就算是送子女读书,为着那一学期一千多块钱的学费,尚存在不少困难。当然,财政情况自然也好不到哪里去。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推出了“收费”的法子。比如卫生费、治安费,等等。收这些费用,不容易,一是金额少,二是居民抵触心理严重。于是,有关部门采取了“搭车收费”的办法,那就是同自来水费一起收取。我每月的水费只有7元钱左右,可搭车收费的,则有18.45元之多。具体见下表:
本人2005年10月份水费和各项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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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元) |
卫生费 |
8 |
治安费 |
5 |
烈军属优待金 |
4 |
污水处理费 |
1.45 |
代收费小计 |
18.45 |
自来水费 |
6.86 |
合计 |
25.31 |
有几个问题我搞不明白:
1、众所周知,公民纳税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养活军队和警察之类的人,以维护社会国家安全和公共治安。为什么还要收取治安费?有什么法理依据没有?
2、卫生费、烈军属优待金、污水处理,同社会治安一样,在经济学里面,都是列入公共产品的,而提供公共产品,正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现在要收费,那么纳税人有权利追问:我们缴纳的税款都用到哪儿去了?我们怎么就一点发言权都没有呢?
3、还有,本地区有不少没有用自来水、而是抽取地下水的居民,他们要不要缴纳这些费用?如果不要,恐怕有悖公平原则;如果要,收取的途径是什么?值得调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