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到外国经营回国还有优惠



     
    上文《特别提醒:到外国经营有优惠——兼论税收协定的执行》已讲明我国企业和个人到外国挣钱在该国可以享受到的税收协定的优惠;再进一步讲,其回国还可能享受进一步的优惠。这可能更是很少有人知道的。
    适用内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于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也有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2条相同的规定。同时该法第28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那么,税收协定是怎么规定的呢?
    税收协定都有限定在缔约国一方征税(包括征税限定,即限定怎么样征税,如对利息征税,限定按协定规定的税率征税等),和另一方应采取何种方法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缔约国一国征了税,另一国该怎么办?办法有三种:一是抵扣法;二是免税法;三是饶让——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现将在我国方面,纳税人回国后可能享受到的这方面税收协定的优惠简介如下:
    一、对营业利润减免税视同已征税全额抵扣
    我国同大韩民国、印度、越南、意大利、泰国、前南斯拉夫、马来西亚、保加利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巴布亚新几内亚、马其顿等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双方都承担对其居民从对方得到的减免税视同已征税给予抵扣。什么意思呢?举例说明:我国甲国营企业在韩国举办一独资乙企业,假设韩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是40%,该年度是乙企业的免税年度,甲企业在国内汇总纳税时,可以不用按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限额抵扣税款,而按税收协定的规定,视同已按40%的税率已纳税款进行抵扣。但应注意,这些协定的条文并不都是一样的。有的是双方适用相同或共同的条文,如中韩、中越、中印、中泰、中意等协定。有的是相互列出各自国家减免税的法律法规条文,如中国与马来西亚的协定。执行时要按具体的协定规定办理。
    二、对投资所得的征免税实行定率抵扣
    我国同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对投资所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实行限制税率。如对利息所得按10%征税等。同时,与有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双方国家各自对本国居民从对方国家取得的投资所得征税时,要按税收协定规定的定率进行抵扣。征税的限制税率比较低,一般是10%(具体协定的规定是不同的,执行时必须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而协定规定的抵扣定率是比较高的,如有的是20%。我国同意大利、越南、韩国、巴基斯坦、塞浦路斯、捷克和斯洛伐克、马耳他、巴布亚新几内亚签订的税收协定,就规定双方国家对投资所得定率抵扣。如,中意协定规定,对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租金征税的限制税率是7%,其它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是10%;双方国家的抵扣定率是15%。中韩协定规定,对拥有股份不少于25%的股息征税的限制税率是5%,其它股息是10%;而双方国家的抵扣定率是10%。这就是说,在韩国按5%征税,回到中国按10%抵扣。再如,中巴(巴基斯坦)协定规定,对股息、利息征税的限制税率是10%,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限制税率是12.5%; 而抵扣定率股息是15%,利息是10%,特许权使用费是15%。就是说,我国企业如果从巴基斯坦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在巴基斯坦按12.5%纳税,回国要按15%纳税进行抵扣。
    另外,还有一些其它规定。如我国同科威特、阿联酋的税收协定规定,对缔约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居民公司取得的利息,来源地国家应免于征税。就是说,如果我国企业在科威特、阿联酋举办该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合资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我国应免于征税。
    总之,我国企业按税收协定在国内国外都可能享受许多优惠。但前提是纳税人、主管的税务机关必须都熟识税收协定的规定。否则,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协定是一纸空文。所以,笔者特别提醒:跨国公司、涉外企业必须学习税收协定。
                      (发表于2000年第3期《山东税务纵横》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