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工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无论中外都是和劳动者的权益斗争联系在一起的。劳动者联合起来形成自己的组织,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争取正当权益的需要。每一位劳动者对于自己的组织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虽然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劳动者地位已经大大提高,我们仍然要对工会组织给予足够的重视。工会在新的形势下会有新的问题,有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做好工会工作必须要有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工会的改革和发展也必须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才不会误入歧途。
1、工会职能的性质
为什么要分析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我们认为不仅从理论研究上关于这个问题必须解释清楚,同时它对工会的实际工作也有重大影响。工会工作目前存在的许多问题和它都有一定的联系。为适应新的形势,工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在理论上解决一些有认识不清的问题。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影响到工会的社会地位、形象、号召力和战斗力,对工会本身和工会会员来说都是一个严肃和需要科学对待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许多人对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不了解或存有曲解,即使是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声音。
本文有关工会经费的分析是从工会职能这个角度。一个事物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体现在其职能上。工会职能是我们了解工会的存在、作用和价值的主要内容。为履行这些职能所必须的费用,其来源和性质都与职能有内在联系。如何判定职能的性质?如果该项职能主要涉及和影响社会大众的权力和利益,则它的性质是社会性的;如果它仅仅涉及和影响到一部分人、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权力和利益,那么它的性质就是非社会化的,比如是个体性或集体性的等。一般而言,职能的性质决定了其为履行职能而承担的费用的本质属性。如果职能是社会化的,那么费用由个别经济利益主体来承担就不合理;如果职能是体现的是为少数个体经济利益主体服务的,那么费用由社会公共来承担显然也是不合理的。这是一般性的道理,也是相对合理的和公平的。从产权的角度看,是权力、责任义务和收益的平衡关系。从职能这个角度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发现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以及目前对其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的职能主要是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维护职能是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工会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建设职能,是指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职能,是指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能,是指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由于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专门计提有职工教育费用,因此职工的教育问题应该不是工会的最主要职能,这从费用上可以看出。
工会的四职能中,维护和参与职能主要涉及和影响职工的权力和利益,工会会员是主要的受益主体,其性质应该是属于会员个体性的或会员集体性的。建设和教育职能主要涉及的是企业的利益,企业是主要的受益主体。当然职工从中也能受益,但企业的受益是主要的。因而建设和教育职能的性质应该是归属于企业个体性的。以上是对四职能从总体上作的一个基本分析。由于这四项职能它们各自的主要受益主体是不一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也就决定了职工和企业对为相关职能而支付的费用的态度的不同。现实中职工和企业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同时也可能存在一些矛盾,甚至双方还可能处于对立。这使得职工和企业在某些问题上利益不一致。实践证明在企业和职工的关系上,职工往往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职工因此需要维护和参与职能来保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力。顺理成章,职工如果成为工会会员,那么他们一般愿意为维护和参与职能支付费用,相反企业一般应该是不愿意为此支付费用的。建设和教育职能对职工和企业都有利,相对而言对企业更加重要些。通过教育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是保证企业获利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企业面对竞争和长期生存发展所必须付出的,是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国内外企业用于职工教育的费用都在不断上升。正因如此,企业所有者能够明白这一点,并会为此提供一定的费用。以上结论是我们分析相关问题的重要和基本的前提。
2、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自然是属于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对此没有什么争议。目前存在争议的主要是针对2%工会经费部分。引起争议的直接原因是这部分经费不是通过工会会员以会费交纳的方式,是通过行政拨交的方式,从而引起人们对它的来源和实质存有分歧。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也把它称之为劳动价值补偿),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也是政府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这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其是属于生产资料的内容,这是极少数人的观点;第四种意见认为是混合性的,认为既有属于劳动力价值的部分,也有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这同样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总的来说,目前观点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种,并且是比较对立的。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传统上把商品的价值划分为3个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变资本(生产资料的价值),v是可变资本(劳动力价值),m是剩余价值。这种划分是比较简单的方式,是粗线条的。最主要的是关于生产资料价值c这部分的内容简单了些。传统上生产资料是指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基本上是物质性的东西。但是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在内的一部分非物质性的内容究竟属不属于生产资料的内容呢?比如利息支出、招待费、交通费、广告费等。很明显它们不属于劳动力价值v的内容,当然更不属于剩余价值m的内容,那只有属于生产资料价值c的内容了。明确了这一点,对下面的分析非常关键。
以下对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的部分依据作分析。
2%工会经费表面上是按工资总额以一定比例来提取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的本质就和工资一样。有人以此认定2%工会经费的本质理由是不充分的,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从中我们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它与工资的本质是否一样,因为它仅仅是工会经费来源的一种方式,工会经费来源实际上是可以有多种方式的。
有人认为2%工会经费是计入成本的,又是作用于劳动者,因此其实质显然应该是对劳动者的价值补偿。我们认为,这种分析依然是简单了一点。计入成本的除了劳动力价值的消耗外,还有生产资料的消耗,因此不能肯定就是对劳动者的价值补偿。从作用于劳动者这一点也不能推论出它的本质属性。要成为构成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必须成为劳动力再生产所消耗的一部分,最终必须是能够构成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劳动者收入的形式有多样性,可以是货币,可以是物资,还可以是其它的东西,但其本质和根本出发点必须是全部归于劳动者个人在经济利益上受益。那么我们看看工会经费,其支出显然不是全部都是直接增加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因为通过其费用支出,个人、企业甚至社会都可能从中受益。因此工会经费虽然是作用于劳动者,但是通过劳动者使劳动者本人、企业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益,我们也就不能断定费用的属性就是劳动者的价值补偿。当然我们也不应该简单据此认为它本质就不属于劳动价值补偿。
有人认为2%工会经费与职工保险金、公积金等一样,是对职工的劳动价值补偿。其依据是从法律和一些制度规定上来看,2%工会经费和职工保险金、公积金一样,都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或一部分工资来计提,计入企业的成本,它们的结果都是最终有利于职工,使职工受益。这种分析同样不十分严谨。形式上一致,并不等于其本质上的一致。另外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的判定并不见得与经济理论上的判定会是一致,更不能完全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说明经济理论上的问题。法律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从经济理论上进行的研究在某些方面会有很大的区别。我们可以参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是不能简单的从中推理。不可否认,职工是从中受益,但它们还是有区别的。职工保险金、公积金等是直接让职工受益,并且直接量化到每个人,而工会经费一般不容易直接量化到人并完全直接受益;职工保险金、公积金的受益人就是职工本人,除此别无其它,而工会经费显然不是仅仅职工是受益人。这种差别实际上就可能意味着它们在本质上会有差别,并且四职能中的“建设、教育”二职能就其根本来说是主要为企业服务的。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和手段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企业容易接受并为之支付费用。但“维护”职能对企业而言就没有多少直接明显的好处,不仅没有明显的好处,甚至是“明显地帮助职工来和企业作对,使企业为难”。这样的事情对企业而言能有多少积极性呢?企业是以追逐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的,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无可厚非的。要企业支付费用去承担与自己利益没有太大关系或者有冲突的维护职工利益的事情,这样方式显然不是最好的。不如由职工自己承担此费用,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更加合理。同样对参与职能,作相似考虑,也应该由职工承担此费用。
有人从产权的角度分析,认为劳动者有权参与对剩余劳动的分配。他们认为劳动力产权一般由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权力组成,认为“劳动力产权实现剩余索取权,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坚持、贯彻、运用和发展”。这种观点是不严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实行的是自由的交换。在交换过程中,作为企业购买的是劳动力商品,它包括了劳动者在此期间生产的所有商品或劳务以及其中包含的价值。这些权力和利益如果没有其它说明就都归属于和劳动者进行交换的企业所有。在此期间的劳动力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都归企业所有者所有。作为劳动者的收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是指广义工资。这是明确的,也是劳动者在交换过程中他已经接受的。一般劳动者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的是工资,剩余价值是归属于资本所有的。当然劳动者可以提出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要求,但这个要求在交换过程中,必须是资本所有者愿意接受的,是双方达成合约的。有多少资本所有者愿意接受这一条件呢?实际情况是比较少。道理很简单,资本的天性是追求剩余价值,这是正常的现象。如果有可能,资本是不会随便放弃对更多剩余价值的拥有的。在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过程中,不管什么原因,一般劳动者是能够接受或者是被迫接受只获得工资条件的。除非劳动者的特殊才能或其它特别原因使得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非常重视,愿意让劳动者持有更多的股权、股份等权力,这个时候劳动者才是拥有对剩余价值的一定的分配权利的。之所以此时资本所有者愿意让劳动者持有一定的对剩余价值分配的权力,关键在于这部分劳动者拥有特殊的才能或技能而很难被代替,从而资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最终目的也很难实现。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只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个独立的经济主体,那么企业职工也不是一定就拥有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权力的。因此据此认定工会经费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的观点仅仅依据产权来说明问题的,其结论是没有充分依据的。
“剩余价值分配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会经费和税收相似,是包含有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他们认为,之所以要有税收,是因为国家必须履行相关的职能,因此必须要有收入来源。国家的税收来源于社会,最后返回社会,是一种再分配。比如国家必须提供社会公共品,就必须要有税收,就必须参与分配。这种观点同样是不正确的。工会提供的主要不是公共品,只是为特定某个组织的集体服务,只是为此服务的人员才受益,因此很难要求其它非受益人为此承担经费。工会由于提供的主要不是社会公共产品,它维护的是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说这种费用就不应该主要由政府财政支出,劳动者自己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
工会经费收缴之难是众所周知的事,拖交、少交、不交、漏交是普遍的事情。为改变这种状况,人们也不断探索解决之道。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进行为2%工会经费“费改税”,理由是既然这部分经费是对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而企业又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交纳,那么以税收的方式就可以很好解决。我们认为,进行“费改税”的设想显然是不合理的。它表面上看起来好像能够解决目前工会经费收缴难的问题,但由于其来源不合理,并且很可能这些经费所代表的资源就是一个低效的利用结果,因此是有违经济的基本规律。经济行为是要追逐一个尽可能高效的资源利用。工会经费既然和税收的性质不一样,显然就不好采用税收的方式征缴,也就不能进行“费改税”。
工会职能中的维护职能和参与职能,其费用来源应该从劳动力价值中产生。其它二职能,主要是符合企业的利益,是企业在现代市场竞争条件下生存发展并最终获利的重要内容。支持建设和教育这二职能的费用,应该是企业的正常的成本费用。这部分费用归属于何处呢?首先,绝不可能是构成剩余价值的内容。其次,如以上分析应该不构成劳动力价值(v部分)的内容。那么其最终归属应该是属于生产资料价值c部分的内容。支付建设、教育二职能的工会经费既然属于c部分,那么由企业拨交经费也是顺理成章的,企业也愿意交纳。而属于劳动力价值内容的维护和参与职能其费用,从企业来说,既然已经支付了工资,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应该自己解决费用,企业一般是不愿意支付的。
以往人们对工会经费争议较多,是因为没有区分工会四职能的性质是有很大区别的,它们各自所反映的经费的本质属性是不同的。如果把它们认为是一个性质的东西、混为一堂,自然争议就容易发生并且相关问题就很难解决。通过以上分析,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应该是属于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价值的内容。
3、从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看工会改革
由于工会四职能存在性质的重大区别,因此为四职能而采用行政拨交的方式自然就不是最好的办法。企业为建设和教育的职能会愿意拨交,但为维护和参与的职能拨交就会比较勉强。这就是现在工会经费收缴如此困难重重的根本原因。不解决因职能性质不同而存在的矛盾,也不可能真正解决工会经费的收缴困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简单办法就是将四职能中的建设和教育职能从工会剥离,只留维护和参与职能。然后工会经费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职工自己交纳,完全与行政拨交脱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使工会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单位,否则在经费上依赖于行政拨交,工会的腰杆也很难挺直。剥离出去的建设和教育职能交由企业其它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工会改革要马上做到这一点还存在很多困难,包括人们会对经费是否有保障的担忧等,因此可以不断探讨、稳妥前进,不要急于求成。不剥离建设和教育职能也是可以,但是必须明确企业只为此二职能承担费用,不承担维护和参与职能的费用。这样做震动会更小,但效果是否好就很难说了。我国工会经费采用行政拨交的方式是历史和延续的结果。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如果需要进行变革并且变革对工会工作更加有利的话,那么也要敢于改革。
有人认为采用行政拨交方式是为了使工会经费有保障,担心如果采用其它方式工会经费的收缴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事实上,现在我们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为什么我们的经费收缴还是存在那么多的问题呢?可见,法律规定在现实条件下并不是就能使我们高枕无忧。相反,按国际惯例,其它国家的工会其经费采用会员交纳,反而问题比我们要少。这是由于会员认识到工会是自己的组织,能够为自己解决问题,从而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可见不要害怕对收缴方式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发现采用行政拨交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抑制了职工对工会的需要,限制了他们对更多工会工作的参与,从而产生工会中职工主体地位的失落。这个现象相信不是社会各界所希望看到的。
结论:由于目前工会同时拥有四职能,为维护和参与职能支付的工会费用其本质属性是对劳动的价值补偿;为建设和教育职能支付的工会费用其本质属性是属于生产资料价值的内容。由于维护职能是工会的基本职能,所以决定了工会的主要性质。工会经费应该采用主要由会员交纳的方式而不是主要靠行政拨交。工会的改革必须考虑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的不同。
1、工会职能的性质
为什么要分析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我们认为不仅从理论研究上关于这个问题必须解释清楚,同时它对工会的实际工作也有重大影响。工会工作目前存在的许多问题和它都有一定的联系。为适应新的形势,工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在理论上解决一些有认识不清的问题。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影响到工会的社会地位、形象、号召力和战斗力,对工会本身和工会会员来说都是一个严肃和需要科学对待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许多人对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不了解或存有曲解,即使是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声音。
本文有关工会经费的分析是从工会职能这个角度。一个事物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体现在其职能上。工会职能是我们了解工会的存在、作用和价值的主要内容。为履行这些职能所必须的费用,其来源和性质都与职能有内在联系。如何判定职能的性质?如果该项职能主要涉及和影响社会大众的权力和利益,则它的性质是社会性的;如果它仅仅涉及和影响到一部分人、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权力和利益,那么它的性质就是非社会化的,比如是个体性或集体性的等。一般而言,职能的性质决定了其为履行职能而承担的费用的本质属性。如果职能是社会化的,那么费用由个别经济利益主体来承担就不合理;如果职能是体现的是为少数个体经济利益主体服务的,那么费用由社会公共来承担显然也是不合理的。这是一般性的道理,也是相对合理的和公平的。从产权的角度看,是权力、责任义务和收益的平衡关系。从职能这个角度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发现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以及目前对其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的职能主要是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维护职能是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工会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建设职能,是指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职能,是指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能,是指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由于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专门计提有职工教育费用,因此职工的教育问题应该不是工会的最主要职能,这从费用上可以看出。
工会的四职能中,维护和参与职能主要涉及和影响职工的权力和利益,工会会员是主要的受益主体,其性质应该是属于会员个体性的或会员集体性的。建设和教育职能主要涉及的是企业的利益,企业是主要的受益主体。当然职工从中也能受益,但企业的受益是主要的。因而建设和教育职能的性质应该是归属于企业个体性的。以上是对四职能从总体上作的一个基本分析。由于这四项职能它们各自的主要受益主体是不一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也就决定了职工和企业对为相关职能而支付的费用的态度的不同。现实中职工和企业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同时也可能存在一些矛盾,甚至双方还可能处于对立。这使得职工和企业在某些问题上利益不一致。实践证明在企业和职工的关系上,职工往往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职工因此需要维护和参与职能来保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力。顺理成章,职工如果成为工会会员,那么他们一般愿意为维护和参与职能支付费用,相反企业一般应该是不愿意为此支付费用的。建设和教育职能对职工和企业都有利,相对而言对企业更加重要些。通过教育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是保证企业获利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企业面对竞争和长期生存发展所必须付出的,是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国内外企业用于职工教育的费用都在不断上升。正因如此,企业所有者能够明白这一点,并会为此提供一定的费用。以上结论是我们分析相关问题的重要和基本的前提。
2、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自然是属于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对此没有什么争议。目前存在争议的主要是针对2%工会经费部分。引起争议的直接原因是这部分经费不是通过工会会员以会费交纳的方式,是通过行政拨交的方式,从而引起人们对它的来源和实质存有分歧。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也把它称之为劳动价值补偿),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也是政府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这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其是属于生产资料的内容,这是极少数人的观点;第四种意见认为是混合性的,认为既有属于劳动力价值的部分,也有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这同样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总的来说,目前观点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种,并且是比较对立的。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传统上把商品的价值划分为3个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变资本(生产资料的价值),v是可变资本(劳动力价值),m是剩余价值。这种划分是比较简单的方式,是粗线条的。最主要的是关于生产资料价值c这部分的内容简单了些。传统上生产资料是指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基本上是物质性的东西。但是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在内的一部分非物质性的内容究竟属不属于生产资料的内容呢?比如利息支出、招待费、交通费、广告费等。很明显它们不属于劳动力价值v的内容,当然更不属于剩余价值m的内容,那只有属于生产资料价值c的内容了。明确了这一点,对下面的分析非常关键。
以下对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的部分依据作分析。
2%工会经费表面上是按工资总额以一定比例来提取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的本质就和工资一样。有人以此认定2%工会经费的本质理由是不充分的,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从中我们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它与工资的本质是否一样,因为它仅仅是工会经费来源的一种方式,工会经费来源实际上是可以有多种方式的。
有人认为2%工会经费是计入成本的,又是作用于劳动者,因此其实质显然应该是对劳动者的价值补偿。我们认为,这种分析依然是简单了一点。计入成本的除了劳动力价值的消耗外,还有生产资料的消耗,因此不能肯定就是对劳动者的价值补偿。从作用于劳动者这一点也不能推论出它的本质属性。要成为构成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必须成为劳动力再生产所消耗的一部分,最终必须是能够构成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劳动者收入的形式有多样性,可以是货币,可以是物资,还可以是其它的东西,但其本质和根本出发点必须是全部归于劳动者个人在经济利益上受益。那么我们看看工会经费,其支出显然不是全部都是直接增加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因为通过其费用支出,个人、企业甚至社会都可能从中受益。因此工会经费虽然是作用于劳动者,但是通过劳动者使劳动者本人、企业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益,我们也就不能断定费用的属性就是劳动者的价值补偿。当然我们也不应该简单据此认为它本质就不属于劳动价值补偿。
有人认为2%工会经费与职工保险金、公积金等一样,是对职工的劳动价值补偿。其依据是从法律和一些制度规定上来看,2%工会经费和职工保险金、公积金一样,都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或一部分工资来计提,计入企业的成本,它们的结果都是最终有利于职工,使职工受益。这种分析同样不十分严谨。形式上一致,并不等于其本质上的一致。另外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的判定并不见得与经济理论上的判定会是一致,更不能完全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说明经济理论上的问题。法律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从经济理论上进行的研究在某些方面会有很大的区别。我们可以参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是不能简单的从中推理。不可否认,职工是从中受益,但它们还是有区别的。职工保险金、公积金等是直接让职工受益,并且直接量化到每个人,而工会经费一般不容易直接量化到人并完全直接受益;职工保险金、公积金的受益人就是职工本人,除此别无其它,而工会经费显然不是仅仅职工是受益人。这种差别实际上就可能意味着它们在本质上会有差别,并且四职能中的“建设、教育”二职能就其根本来说是主要为企业服务的。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和手段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企业容易接受并为之支付费用。但“维护”职能对企业而言就没有多少直接明显的好处,不仅没有明显的好处,甚至是“明显地帮助职工来和企业作对,使企业为难”。这样的事情对企业而言能有多少积极性呢?企业是以追逐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的,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无可厚非的。要企业支付费用去承担与自己利益没有太大关系或者有冲突的维护职工利益的事情,这样方式显然不是最好的。不如由职工自己承担此费用,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更加合理。同样对参与职能,作相似考虑,也应该由职工承担此费用。
有人从产权的角度分析,认为劳动者有权参与对剩余劳动的分配。他们认为劳动力产权一般由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权力组成,认为“劳动力产权实现剩余索取权,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坚持、贯彻、运用和发展”。这种观点是不严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实行的是自由的交换。在交换过程中,作为企业购买的是劳动力商品,它包括了劳动者在此期间生产的所有商品或劳务以及其中包含的价值。这些权力和利益如果没有其它说明就都归属于和劳动者进行交换的企业所有。在此期间的劳动力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都归企业所有者所有。作为劳动者的收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是指广义工资。这是明确的,也是劳动者在交换过程中他已经接受的。一般劳动者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的是工资,剩余价值是归属于资本所有的。当然劳动者可以提出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要求,但这个要求在交换过程中,必须是资本所有者愿意接受的,是双方达成合约的。有多少资本所有者愿意接受这一条件呢?实际情况是比较少。道理很简单,资本的天性是追求剩余价值,这是正常的现象。如果有可能,资本是不会随便放弃对更多剩余价值的拥有的。在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过程中,不管什么原因,一般劳动者是能够接受或者是被迫接受只获得工资条件的。除非劳动者的特殊才能或其它特别原因使得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非常重视,愿意让劳动者持有更多的股权、股份等权力,这个时候劳动者才是拥有对剩余价值的一定的分配权利的。之所以此时资本所有者愿意让劳动者持有一定的对剩余价值分配的权力,关键在于这部分劳动者拥有特殊的才能或技能而很难被代替,从而资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最终目的也很难实现。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只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个独立的经济主体,那么企业职工也不是一定就拥有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权力的。因此据此认定工会经费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的观点仅仅依据产权来说明问题的,其结论是没有充分依据的。
“剩余价值分配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会经费和税收相似,是包含有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他们认为,之所以要有税收,是因为国家必须履行相关的职能,因此必须要有收入来源。国家的税收来源于社会,最后返回社会,是一种再分配。比如国家必须提供社会公共品,就必须要有税收,就必须参与分配。这种观点同样是不正确的。工会提供的主要不是公共品,只是为特定某个组织的集体服务,只是为此服务的人员才受益,因此很难要求其它非受益人为此承担经费。工会由于提供的主要不是社会公共产品,它维护的是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说这种费用就不应该主要由政府财政支出,劳动者自己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
工会经费收缴之难是众所周知的事,拖交、少交、不交、漏交是普遍的事情。为改变这种状况,人们也不断探索解决之道。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进行为2%工会经费“费改税”,理由是既然这部分经费是对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而企业又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交纳,那么以税收的方式就可以很好解决。我们认为,进行“费改税”的设想显然是不合理的。它表面上看起来好像能够解决目前工会经费收缴难的问题,但由于其来源不合理,并且很可能这些经费所代表的资源就是一个低效的利用结果,因此是有违经济的基本规律。经济行为是要追逐一个尽可能高效的资源利用。工会经费既然和税收的性质不一样,显然就不好采用税收的方式征缴,也就不能进行“费改税”。
工会职能中的维护职能和参与职能,其费用来源应该从劳动力价值中产生。其它二职能,主要是符合企业的利益,是企业在现代市场竞争条件下生存发展并最终获利的重要内容。支持建设和教育这二职能的费用,应该是企业的正常的成本费用。这部分费用归属于何处呢?首先,绝不可能是构成剩余价值的内容。其次,如以上分析应该不构成劳动力价值(v部分)的内容。那么其最终归属应该是属于生产资料价值c部分的内容。支付建设、教育二职能的工会经费既然属于c部分,那么由企业拨交经费也是顺理成章的,企业也愿意交纳。而属于劳动力价值内容的维护和参与职能其费用,从企业来说,既然已经支付了工资,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应该自己解决费用,企业一般是不愿意支付的。
以往人们对工会经费争议较多,是因为没有区分工会四职能的性质是有很大区别的,它们各自所反映的经费的本质属性是不同的。如果把它们认为是一个性质的东西、混为一堂,自然争议就容易发生并且相关问题就很难解决。通过以上分析,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应该是属于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价值的内容。
3、从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看工会改革
由于工会四职能存在性质的重大区别,因此为四职能而采用行政拨交的方式自然就不是最好的办法。企业为建设和教育的职能会愿意拨交,但为维护和参与的职能拨交就会比较勉强。这就是现在工会经费收缴如此困难重重的根本原因。不解决因职能性质不同而存在的矛盾,也不可能真正解决工会经费的收缴困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简单办法就是将四职能中的建设和教育职能从工会剥离,只留维护和参与职能。然后工会经费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职工自己交纳,完全与行政拨交脱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使工会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单位,否则在经费上依赖于行政拨交,工会的腰杆也很难挺直。剥离出去的建设和教育职能交由企业其它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工会改革要马上做到这一点还存在很多困难,包括人们会对经费是否有保障的担忧等,因此可以不断探讨、稳妥前进,不要急于求成。不剥离建设和教育职能也是可以,但是必须明确企业只为此二职能承担费用,不承担维护和参与职能的费用。这样做震动会更小,但效果是否好就很难说了。我国工会经费采用行政拨交的方式是历史和延续的结果。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如果需要进行变革并且变革对工会工作更加有利的话,那么也要敢于改革。
有人认为采用行政拨交方式是为了使工会经费有保障,担心如果采用其它方式工会经费的收缴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事实上,现在我们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为什么我们的经费收缴还是存在那么多的问题呢?可见,法律规定在现实条件下并不是就能使我们高枕无忧。相反,按国际惯例,其它国家的工会其经费采用会员交纳,反而问题比我们要少。这是由于会员认识到工会是自己的组织,能够为自己解决问题,从而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可见不要害怕对收缴方式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发现采用行政拨交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抑制了职工对工会的需要,限制了他们对更多工会工作的参与,从而产生工会中职工主体地位的失落。这个现象相信不是社会各界所希望看到的。
结论:由于目前工会同时拥有四职能,为维护和参与职能支付的工会费用其本质属性是对劳动的价值补偿;为建设和教育职能支付的工会费用其本质属性是属于生产资料价值的内容。由于维护职能是工会的基本职能,所以决定了工会的主要性质。工会经费应该采用主要由会员交纳的方式而不是主要靠行政拨交。工会的改革必须考虑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