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概念


 
    税收概念是整个税收大厦的基石,是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基础。目前,我国税收理论界关于税收概念的表述有多种多样,这显然不利于税收理论的研究,从而正确指导实践。恩格斯说,“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57页)没有理论思维实践上升不到理论,更不可能形成正确理论。没有正确理论指导,不可能有成熟的实践。马克思主义认为,理论思维要采取辩证的思维,辩证的思维“是以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45页)可见概念的极端重要性。而我们税收的诸多概念很混乱,导致我们的税收理论处于低层次;税务实践处于初级阶段。想要站在税收科学的最高峰,必须从对税收基本概念本性的研究出发,运用理论思维,不畏艰险,勇攀高峰。
    对税收概念的表述,归纳起来主要有这么几种:
    一、 1980年出版发行的《辞海》对税收概念的表述为“国家对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所征收的货币和实物”。简称“收入论”。
    二、 1988年11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发行的《国家税收》》对税收概念的表述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制定并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简称“手段论”。
    三、 税务总局政策研究处主编的《税收工作常用词汇》对税收概念的表述为“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简称“形式论”。
    四、1987年第11期《税务研究•建立〈税收学〉科学的结构体系》对税收概念的表述为“从它的属性概念来看,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单位和个人占有的实物或货币所进行的一种特殊分配”。简称“分配论”。
    五、1989年第1期《福建税务•关于税收学若干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对税收概念的表述为“是国家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占有一部分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关系”。简称“分配关系论”。
    六、1985年第5期《中国税务》对税收概念的表述为“税收则是对实物和货币的征收,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简称“活动论”。
    经典著作家指出,“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1卷第308页―309页)形式逻辑告诉我们,概念是反映事物客观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给一个现实事物下定义明确概念,毫无疑问应该阐明该事物的客观本质特征。客观是指事物具有不依赖于认识主体而异体独立存在的属性。一事物的客观本质,也就是“原因”“或者叫做根据”只有一个。可见,这么多种表述,本身就说明了没有抓住税收这个事物的客观本质。
    “收入论”明显是把税收与税收的标的——“税”相混淆了。如果说税收是“货币和实物”、“财政收入”,那么,税、税款、税收收入又是什么?当然,这种观点目前已不占主导地位,这里不再赘述。诚然,有时在文章或口头语中把“税收”作为其标的来用,如“增加税收”、“减免税收”,也是可以的。如同,“作文”,指写文章;也可以指所写的文章。但,对“税收”的基本概念,不能这么来定义。
    “活动论”明显是把“税收”和“收税” 相混淆了。收税才是一种直观的、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活动”。“税收”不但是“具体税收”,而且还是“抽象税收”。纯粹的理论中的“税收”,就决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税收”。(后面将述及)“抽象税收”是哲学上的“运动”——辩证思维范畴的“运动”。
“形式论”、“手段论”也不反映税收的本质特征。形式、手段不深入事物内部,不涉及事物客观本质,不能用来给事物下定义。马克思主义哲学有两个重要范畴:内容和形式、本质和现象。事物的内容是指构成事物的一切要素,事物的形式是指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或表现内容的方法;事物的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则是指事物的外在表现、表面特征和外部联系。作为内容和形式统一的现实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尽管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统一体,内容离不开形式,现象表现本质;但对具体事物来说,形式只是事物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内容则是事物存在的基础,现象只表示事物的外部联系,本质才表示事物的内部联系。用定义明确概念,要涉及事物的深层,阐明事物的客观本质,“形式”深入不到事物的内部,不涉及事物的深层本质,所以用它来表述税收的定义显然是不会准确的。手段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它也并不涉及事物的深层本质,只是相对于应用它的主体而言的。列宁说:战争“是使人民群众革命化的最好手段”。(《列宁全集》第30卷第153页)“国内战争是阶级斗争的最尖锐的形式,一系列经济上的和政治上的冲突和斗争,经过不断的重复、集中、扩大和尖锐化,最后就会变成一个阶级拿起武器反对另一个阶级的斗争。”(《列宁全集》第26卷第12页)战争是个形式,也是个手段,但这都不是战争的定义。“一个阶级拿起武器反对另一个阶级的斗争”——武装斗争,才是战争的定义。税收是个形式——国家取得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的形式;也是个手段——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相对于运用它的国家而言叫手段。但这同样都不是税收的定义。
    税收是“分配”、“分配关系”,似乎很有道理,因为它确实进入了事物的内部,涉及到较深层本质。但税收到底是不是“分配”、“分配关系”呢?由于有人认为税收是分配,还由此引出是属于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的争论;是分配国民收入还是分配社会总产品的争论。还常见“税收分配”词语。要准确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弄清什么是分配,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配,从而真正弄清税收是不是分配。分配有两种含义:一是以“分”为主体的,主要含使整体事物变成若干部分的意义,如分配劳动成果;二是以“配”为主体的,主要含分派的意义,如服从分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所称的分配,是指社会再生产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中的一个环节——分配。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讲,分配只能是对新创造的价值——国民收入的分配,否则连社会简单再生产都无法维持,就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了。然而,从整个社会来看,从总体上看,社会生产是扩大的再生产;因此,分配就只能是对新创造的价值——国民收入的分配,税收参与的分配也只能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其实这里讲的税收是抽象税收)但实际生活中的税收所参与的分配,显然不仅仅只是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有的不但参与了一国一年内社会总产品的分配,而且还涉及更大的时空范围——实行属人管辖权的美国对其公民的全球所得征税,则参与了外国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遗产税还参与了以前年度的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可见,抽象税收只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具体税收参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马克思说:“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资本论》第1卷第8页)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科学研究的基本特点是抽象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对来说,抽象法的地位更为重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正是运用的抽象法。抽象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抽象是对现实事物客观本质的抽象;二、抽象的原型是比较发展的或典型的现实。由于在抽象过程中舍去了许多具体东西,由抽象形成的原理与现实事物丰富内容相比,也必然存在很大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社会扩大再生产原理中的分配也就不是现实中的具体分配,参与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国民收入分配的税收也就不是现实中的具体税收,而是用抽象法形成的抽象税收。只要弄懂具体税收和抽象税收,税收到底参与什么分配,就很清楚了。
    抽象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到底是参与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呢?为进一步考察分析资本主义国家国民收入是怎样分配的,马克思又把这个分配分解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在物质生产部门内部进行的。产业资本家在售出商品实现了全部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扣除补偿已消耗的不变资本价值以后,把国民收入中补偿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作为工资分配给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以便再生产出劳动力。让渡给商业资本家一部分,形成商业利润。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因为使用贷款又分割给借贷资本家一部分,形成利息。农业资本家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部分剩余价值,形成了地租。资本主义社会国民收入就是这样进行初次分配的。马克思指出:“一切不直接参加再生产的社会成员,不管劳动与否,首先只能从首先得到产品的那几个阶级,即生产工人、产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手中,取得自己在年商品产品中的份额,即取得自己的消费资料。就这一点说,他们的收入在物质上是由(生产工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派生出来的,因此,和那些原始的收入相对而言,表现为派生的收入。”(《资本论》第2卷第412页—413页)这就是马克思讲的资本主义社会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在不直接参加生产的阶层进行的再分配。资本主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和收取服务费的形式进行的。收取服务费的形式与我们这里讨论的,关系不大,不去深究。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是财政这个属概念里的种概念。财政包括收入和支出两方面内容。税收就是为完成财政收入的任务而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从参加初次分配者手中收取一部分,集合起来,供国家财政支出——再分配。由此可见,税收在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只充当了个财政收入的收取角色,充其量只能说它间接地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直接地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以上的分析考察中不难看出,税收不但不是分配,恰恰相反,而是收取。如果说分配,那么是谁分配,分配什么,分配给谁,这三个根本性问题必须回答。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产业资本家把新创造的价值V+m中的V分配给生产工人,把剩余价值m中的一部分分配给商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等。再分配中的一部分——财政是国家把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分配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职工、警察、军队、官吏等。如果参与分配就叫分配,那么,工资也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也可以叫工资分配。工资分配是分配工资。国民收入分配,就是分配国民收入。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不能叫税收分配。“分配论”之所以不够正确,还在于分配不是事物的本质,用分配表述税收的概念,自然就不会准确了。马克思说:“把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马克思这里说的“事物的本质”是指社会属性本质,深入探讨需另论。
    “分配关系”的情形又怎样呢?前已述及,税收不是分配,但它参与了国民收入分配,因此能够体现分配关系。这里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体现”一词。关系是一种联系。由于税收本身不是分配,因此税收体现分配关系的关系(亦即联系),就不是税收这个事物本身内部的联系,而是税收所体现的那个事物——国民收入分配内部的联系——分配者与接受分配者、参加初次分配者与再分配者之间的联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事物本身内部的联系才是该事物的本质。由此可见,用分配关系表述税收的定义也是不准确的。马克思说:“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资本论》第3卷第997页)税收这个事物的社会属性本质最终还是生产关系。
    那么,税收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呢?如果抓住了事物的客观本质,对它的定义的表述就容易得多了。(经济类事物定义里所称的本质均指其自然属性本质)税收就是“税的收取”。也可称“税的征收”。因为,政府依法收取就是征收。像管理就是“管辖治理”一样。不管有“五因素说”,还是“七因素说”或者“管理就是决策”……管理的本质就是“管辖治理”。税是什么?税字由禾与兑组成。禾在古书上指粟,就是谷子。兑有凭票据支付或领取的意思。可见,当初的税是农民(当时可能也还没有工人等)把粮食缴给国家,以维持国家的生存。这里只是探讨“税”字的来源,或税收的起源。但要真正把握现代的税收的本质,只是探讨税的来源不行,必须将现时该事物的完整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马克思说:“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资本论》第1卷第92页)贡、助、彻……只是现代税收的雏形,不可同日而语。对现代税收(TAX),世人已形成共识:税收法定。我国《宪法》的精神也是这样的。所以,税收(TAX)就是国家(地区)按照税法收取货币或实物。税法是国家(有立法权的地区)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特定行为规范。按照税法收取的,就是税;按照别的法律收取的,就不是税。所谓“特定行为规范”是说,税法有区别于别的法律的特点;是逐步形成的现时的样式。如税法有许多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目前理论界对此还有不同的认识,需另论)或者用一句话讲:税收是按照特定的法律规范收取货币或实物。这里的“特定的法律规范”就是指税法。这里为什么没有“强制”、“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等字眼?因为法律都是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没有必要再在这里重复。什么“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所谓“三性”,根本不是税收的独特之点。按照法律收取的“费”,同样都有这“三性”。(详情也需另论)现代税收(TAX)也不仅仅只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的问题;社会保障税就不是为国家自身的需要,而是为民众的。非要说它不是税不可,没道理。马克思主义是历史唯物主义,同时又是辩证唯物主义;是发展的,而不是僵死的。税收在历史上曾只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现在其的外延则大得多了。车辆购置税以前是车辆购置费,法律定为“费”时,你偏说它是“税”;或法律定为“税”时,你偏说它是“费”,能行吗?但,按照原先的理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这也说明原先的理论不够准确,必须修正。
    这样表述税收的概念,反映了事物的客观本质,符合语法规范和形式逻辑规范;并可合理地解释现实中的所有问题。从形式逻辑范畴来看,明确概念的方法有四种: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定义是明确概念的主要逻辑方法。要准确地给事物下定义明确概念,在形式逻辑里就是:属概念加属差。用公式表示就是:被定义概念=属差+邻近的属概念。所谓“邻近的属概念”,是包含被定义概念的更广泛的概念;所谓“属差”,是反映被定义概念的本质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点。税收是税的收取。“收取”是包含被定义概念的更广泛的概念,“收取”的外延大了:除了政府的收取叫征收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收取。“税”是“属差”,是区别于这种“收取”不同于其他任何事物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也就是税收这一事物独有的特殊之点。
    为搞深搞透,我们再从辩证逻辑范畴来看。辩证逻辑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运用,是现代科学的理论思维的有效方法。按照恩格斯的说法,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关系,是高等数学和初等数学的关系。形式逻辑是“根据最普通的或最常见的事物,作出形式上的定义,并以此为限”。“,辩证逻辑则要求我们更进一步。”(《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我们“更进一步”分析考察税收,它就不但是具体税收,而且还是抽象税收。马克思在论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有绝妙的表述,“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3页)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对“劳动”的分析考察,就是正确运用辩证逻辑思维的光辉典范。马克思“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资本论》第1卷第57页、51页)创造了“抽象劳动”、“具体劳动”。我们也运用辩证逻辑思维,把现代实际生活中的“税收”这一事物在第一条道路上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再在第二条道路上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这时候的“税收”不是也成了“抽象税收”了吗?具体税收是一种活动,是有关税的收取的全过程的活动。抽象税收是辩证逻辑思维的产物,它就不是一种活动,而是辩证逻辑思维范畴的“运动”,人脑是这种运动的主体。我们的教科书常常弄不清“具体税收”、“抽象税收”;税收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搞不清税收的自然属性本质和社会属性本质。关于税收的本质将在另文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