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的市民阶级是如何兴起的?


西欧的市民阶级是如何兴起的?

 

 

西欧自16世纪以来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迁,一般认为是一种内生的现代化的过程,主导这一过程的主体性力量,就是市民阶级(一般称之为资产阶级)。那么,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市民阶级,又是如何在西欧兴起的?为什么只有西欧地区才产生市民阶级?

如果不过分追究细节的话,西欧社会与政治现代化进程大体可以描述如下:

15世纪前有效的经济增长(新的社会力量第三等级即后来的市民阶级出现)——  1415世纪的文艺复兴(为市民阶级提供思想武器,奠定政治现代化的思想基础)——    16世纪前后王权专制和民族国家的成型(封建势力被削弱,政治现代化的载体形成)——    1718世纪的革命(市民阶级掌握政权,建立宪政制度)——   随着1819世纪工业革命的进行,市民社会力量的壮大,宪政制度在西欧得到巩固,民主制度也随之开始普及(政治现代化的完成)。

可见,市民阶级在西欧的兴起,关键15世纪以前有效的经济增长,因此16世纪以来西欧现代化的起点,在于15世纪以前能够保障经济增长的机制。

 

一、西欧现代化的逻辑起点:中世纪的产权保障

 

随着罗马帝国的败亡,日尔曼各部落大规模地迁徙到原罗马帝国的土地上。作为征服者的各野蛮民族,在精神上却接受了罗马的宗教即基督教。在制度上,互不服从的各部落,将濒临崩溃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与日耳曼蛮人的原始公有制生产方式结合在一起,创建了以分封土地并要求承担军役为特色的封建制度,并于公元9世纪基本成形。可见,这种封建制度的诞生,并非必然,而是一种偶然。在这种封建制度下,欧洲不再是一个政治的整体,也没有自我的意识,完全是一片片割裂的和相互封闭的土地。在此基础上,慢慢诞生了近现代欧洲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

中世纪西欧的产权保障制度,根植于欧洲这种独特的封建制度。在西欧的封建制度下,政治、军事、司法等权力分散在大大小小的封建主手中。王权并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没有隶属于国王的常备军。教会却是统一的,凭借在当时颇为有效的精神权力(如开除教籍、惩处异端、审判对上帝的犯罪等),以及在教会领地中的世俗权力,主教们大大削弱了封建君主的专断力量。当时存在着的各种司法管辖权(教会法院、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城市法院等)和各种法律体系(教会法、王室法、封建法、城市法等等)之间的共存和竞争,不但最终促成了西方法律的成熟和精致,也为个人寻求公正和保护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是教会法庭对世俗法庭的成长和世俗法律的成熟,起了相当大的促动作用。

西欧封建社会的另一个特征是社会组织的契约性。整个国家成为一个松散的契约性的社会有机体,封建隶属关系很大程度上是自由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这个让双方获得某种身份的封建契约中,领主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是任意的,主要由日尔曼人的习惯法确定。经过双方的契约,某些法人团体与个人可以取得一些特权(豁免权)。如果有人(特别是上位领主)违反了契约关系,行使不公正的权威,另一方可以反抗或者拒绝服从。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城市贸易的复苏,人们越来越根据地域和职业而不是根据个人等级制来组织经济活动、展开社会交往,于是封建效忠和义务的传统变得模糊了,契约性得到进一步加强。西欧也因此发展出一种建立在自我意识发展、人际平等基础上的契约性的社会关系。

由于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的上述特征,封建制度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产权保障制度,虽然与现代社会不可同日而语,但在一定程度上却能够保证当时的经济活动者(商人、自由民甚至农奴)获取剩余收益,成为经济增长、剩余收益积累和拥有财产的第三等级成长的初始条件。这就需要分析,一种什么样的产权保障制度,触发了第三等级的成长和社会结构的转型?

 

 

(一)农民的产权保障

中世纪对农民的产权保障制,除了农民起义或集体反抗这样偶然的因素外,对农民产权保障有以下制度性的因素。

1)产权保障首先来自于庄园法和庄园法庭。

11世纪前后,由封建制度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稳定下来,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大体由习惯固定下来。在庄园内,领主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来管理庄园,以庄园的收入来履行他对上级领主的义务,同时负责维持庄园的秩序。庄园习惯大约也在11世纪前后成为庄园法。农奴有使用领主土地的权利,每周的劳役时间或者应缴的货币地租,大多成为惯例,记录在案,几乎很难改变,往往固定为一个不变量,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领主与佃户包括农奴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之间的争议,都必须依照庄园法在庄园法庭范围内解决。庄园法庭由领主或其代理人主持,出席者是庄园内生活的全体男性成员(包括农奴在内)[]。庄园法庭判决的依据,是传统的习惯。领主要制裁一个农奴,不能直接动手,必须由庄园法庭裁决后才能实施。在理论上,庄园法庭上的被告不是接受领主,而是接受法庭出席人全体的审判。因此,在庄园法庭上,虽然也存在着领主及其代理人以恐吓、行贿等手段来影响法庭出席人,但很大程度上庄园法庭成了维护农民的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场所。实际上,经过庄园法庭的维护,西欧农民的劳役量或货币地租越来越被严格地限定,甚至庄园法庭不厌其烦地规定一些偶然事项,以免被领主随意加重负担[]。在劳役数量或货币地租大体限定[]的前提下,劳动者能控制个人的劳动剩余,生产的积极性因此提高。这表现为土地产出率的逐渐提高,小农也逐渐地积累起一定的财富。陶尼对英格兰27个庄园租金变化的统计表明,自13世纪末实行货币地租至1617世纪之间,300多年内这27个庄园的租金基本上是稳定的,随着土地产出率的增长,地租在土地产值中所占的比例,由劳役地租时的1/3缩减到1/51/6甚至1/18[]。由庄园法(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习惯法)和庄园法庭建立起来的产权保障制度,在保护农民的产权、保证小农生产的积极性与积累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产权保障其次来自于政治权力分散、司法管辖权竞争的封建体系。

中世纪西欧的政治法律体系,不同于其它文明的最突出的特征是,同一社会内存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这些司法管辖权和法律体系之间相互共存、彼此竞争。当农民的权利受到领主侵犯而又不能得到庄园法庭保护时,他可以越过庄园法庭,向领主的上级领主或者直接向王室法庭申诉。在无法上诉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集体拒服劳役,或者逃到自己的领主权力不能笼罩的其它庄园、城市或者新垦区。由于封建主之间的独立性以及城市的特权地位,农民一旦逃亡,原有庄园的封建主根本无法追回。在当时劳动力短缺的前提下,这是一个巨大的损失。领主法庭、教会法庭和王室法庭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力,获取滚滚财源,也乐于接受农民的上诉,争夺有关裁判权。教会法宣布,其司法管辖权包括教会所关切的一切事务,教会法庭力求取得对有关教会利益的所有案件的裁判权力,并促使世俗法庭采用教会法规审理所有这类纠纷。教会法甚至有这样的规定,即任何人都可以以“世俗审判的缺陷”为理由,在教会法庭提起诉讼,或者将案件从世俗法院移送到教会法院,甚至可以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反对。也就是说,教会法庭实际上可以把它的管辖权扩大到任何类型案件中的任何人(不过这种情况仍然是例外)。各种管辖权相互竞争、彼此制约,这就使各种法庭一般来说都力求公正,法律也向系统化方向发展,农民的产权也因此得到相对有效的保障。

 

因此,在上述庄园法庭对习惯的高度尊重、全体农民参与法庭裁判,以及多种司法管辖权竞争和相互限制的制度下,农民的产权得到相当大程度上的保障[]:地租和劳役量相对固定,避免了劳动成果被领主过分和任意侵夺,小农经济实现连续稳定地有效积累,劳动生产率也逐步提高。农民的个人财富也因此逐渐积累起来,并诞生了一批富裕农民。越来越多的劳动剩余产品和劳动力开始进入流通领域,地方性市场(绝大多数是乡村市场)开始成长,商业原则开始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

 

(二)市民

 

1、对市民的产权保护

显然,保护市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正是12世纪以来兴起的城市。因此,上述问题就转化为:城市是怎样保护市民的?靠什么来保护城市?

1)对市民的保护

1113世纪商人们通过城市公社运动,创造出城市这样一种强有力的产权保障制度。在城市中,商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到了切实的保障。城市给了商人人身自由,免除了一切封建依附关系和劳役,也在法律上、政治上保障了市民的财产和自由。

第一,法律上的保障  在城市中,商人们开始拥有了自己的法院,并适用自己的法律,摆脱了形形色色的领主法庭以及附属于领主法庭的司法程序与实体规则,裁判决斗被取消了,证人作证取代了宣誓保证人作证,审判时限也大大缩短。中世纪的商人法院(商事法院),包括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于1213世纪取得对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在商事法院中,由商人首领或经临时选举产生的商人担任法官,按商业惯例、贸易互惠特性以及各城市给予约定的互惠安排来处理案件。有时还强调由外国商人与本地商人会同审判,以避免对外来商人的歧视,同时也促进各地商业习惯法趋于统一。商事法院的程序具有迅速、非正式和公平的特性,裁决结果可为商人们所预见,而不再仅仅是赌博或猜测,因此至少在商人之间可以实现相对公正[]

第二,政治上的保障  在城市政治中,许多城市本来就是由一部分商人共同宣誓建立的,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是上下级的关系,因此自然实行的是民主代议制度:由市民选举代表会议,并委以财政和行政上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民主代议政治保障了市民们的权利。

第三,其它保障措施  如商人们依托城市,通过城市之间的报复制度、城市同盟和各种双边条约(与其他城市、与国王,或与封建领主订约)等种种方式,保证商人们的通商权利,商业纠纷得以公正而迅速裁决的权利,以及为商业的发展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务,如打击劫匪、维持治安、维修道路桥梁等等。

总之,以城市为依托,中世纪的市民们保证了自己的独立身份和产权。

2)对城市的保护

对城市的保护,首先来自于城市建立之初,从封建主或者国王那里获得的特许状(城市宪章)。特许状上,明确规定了城市的自主地位和市民的权利。特许状对于城市来说,是一份极重要的文件。市政府往往会把它里三层、外三层地锁起来,严加看管。有的城市则把特许状内容镌刻在市政厅的墙壁上,有的城市则以金字写在大礼拜堂大门上。在特许状的签订和解释过程中,律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他们竭力为市民寻找一些即使是最顽固的领主或最反动的主教也都认为有权威性的法律文本,用来证明手艺工匠和商人活动的存在及其运作是正当的,竭力将特许状条款作有利于市民的解释。

当然,一个城市能否保持独立,重要的不是依靠文本,而是取决于城市对于封建主或国王在经济利益上的重要程度,以及城市以武力保卫自身独立的决心和能力。

城市商业所产生的捐税和商业利益,是保证城市独立的手段之一。在中世纪的西欧,教会、王室、各封建主之间在权力方面互不买账,在利益争夺上也各不相让,这就为城市利用经济利益的诱导来获得独立提供了空间。事实上,在商业初兴之时,为了征收商业过境费、货物税,或者控制集市以收取市场税,各领主乐意给商人提供特权和保护,对侵犯商人的人身和货物的罪行施以特别重的惩罚。从12世纪开始,各领主为商人和城市编纂法典、整理旧有习惯,制定法律以保证可强制履行的契约。对教会来说,虽然商业原则与教会的种种教导并不一致,但为了从商业中获利,教会也力图把商业纳入它那个神学、道德、法律无所不包的体系中去。比如将行商算作朝圣者予以保护,将商业解释成具有道德性,以及发展了法庭和诉讼程序体制来保护商人的利益。在商人们建立城市以后,各级封建主、贵族,纷纷收取城市用于赎买自由的金钱,同意向城市颁发特许状,免除他们的封建义务,用雇佣兵来代替原来的封建军役制。当然,对城市最有强有力的保护显然来自国王。对国王来说,商人是重要的筹款工具(特别是对外军事行动时),也是国际收支结算时支付手段(黄金)的保证。建立新城市既符合国王眼前的经济利益,又符合削弱诸侯势力的政治考虑。因此,国王成为城市和商人的长期盟友,并为此建立了全国性的法律体系和法院体制。国王与市民阶层的结盟,促进了贸易,最终对双方都有利。城市也往往利用王室的庇护,多方损害封建领主的权利以扩大自身权力。12世纪前后产生的许多城市,最后都被置于王室控制和保护之下。

以武力来保卫城市独立,一般是最后但也通常是最重要的保卫城市独立的手段。市民们为了城市的独立和他们自己的权利,会不择手段地进行暴动。他们组成了誓盟,宣誓要团结在一起保卫城市的独立。在冷兵器时代,城墙是城市基本的防御形式,因而城垒建造成为市民们最沉重的负担。商业税或经法庭裁决的部分罚款,都被用来建造城墙。在列日市,商业税一直被称为城防费。在当时,处于分散割据状态的封建主,武装力量并不强大,甚至连国王也没有常备军。因此城市以武力来保护自己的地位,往往能获得成功。到13世纪,西方城市赢得了前所未有的独立,尤其在意大利、佛兰德尔和德意志等地。

 

(三)资产阶级[]

这里说的资产阶级,用的是布罗代尔有关资本主义的定义。布罗代尔认为,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两个领域应该区别开,前者是日常生活的海洋(如集市、店铺、商贩、交易会或交易所),后者支配着前者,是从顶端的、或伸向顶端的经济活动中衍生出来的高利润领域。从这个定义来看,资产阶级就是掌握资本主义领域的极其富有、威望崇高但人数很少[]的那些大商人。作为巨额财富和庞大社会影响的拥有者,资产阶级来源于成功的土地经营者和工商业者,是资本主义进程的推动者,也是近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力量。一个社会如果缺乏这样的力量,就很难实现社会转型。正如布罗代尔在评论中国未能实现资本主义时,说明了资产阶级对近代社会的重要性,他说“(古代)中国之商品交换是一方无峰无丘、削平了的地盘。这就是中国资本主义未能发展起来的重大原因。”[]

此处要讨论的问题不是中世纪这些大商人是怎样在经营活动中致富的,而是他们通过什么机制来保障财富的积累?或者说,在中世纪,对资产阶级的产权有哪些保障机制,使他们能够避免封建主和国王的掠夺,最终成长为影响政治的力量?

1)取得贵族身份  封建社会的重要特征是,个人的自由和特权依赖于自己的身份,身份决定了个人所能得到的产权保障。贵族是最有特权的阶级,并自认为与国王处于平等的地位,国王只是贵族中的第一人而已。正如1215年英国《大宪章》制定过程所显示的,国王不能逆贵族之意而行事。因此资产阶级要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最好的方法是加入到贵族阶层中去。而国王也提供了这样的机会,即向资产阶级出售贵族爵位。詹姆斯一世在位期间,就卖掉了约60名贵族爵位;法国国王更是将出售贵族爵位作为获取财政收入的经常手段,并作为树立国王权威、抛弃旧贵族的必要手段。资产阶级还可以直接购买破落贵族的封号,或者购买旧贵族的土地而获得封号,从而实现加入到贵族阶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愿望[11]。按侯建新说法,到了1600年,法国贵族中有四分之三是通过购买原贵族土地连领主称号而形成的[12]。作为新贵族,资产阶级可以和原来的贵族一起,强调“国王靠自己收入生活”封建原则,从全国范围内限定王室政府的赋税,抑制封建统治上层的非生产性消费,促进和保证生产性资金的积累。

2)与王权结盟  在中世纪的西欧,对资产阶级人身和财产危害最大的并不是国王,而是那些在自己领地里专制暴虐的各封建领主。为此,资产阶级与国王结盟,利用王权去抑制暴戾的贵族,打击封建割据势力,实施统一的法令,消除有碍于商品流通的政治经济制度。结盟的代价是资产阶级捐款或贷款给国王(购买公债券),但获得了王权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而国王也因此削除了封建割据,建立统一的国家。当然,这种结盟也存在着种种不良后果,形成了君主专制,这为资产阶级参与革命埋下了伏笔。

3)推动法治环境的形成  为了实现产权保障,资产阶级除了晋身贵族阶层、与王权结盟以外,还大力宣扬法治观念,推动法治环境的形成。资产阶级相信,只有明确的、符合理性的法律运作方式,才是人身安全和自由的保障。在11世纪末开始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学者们对幸存文本的研究,得到了商界的大力推动和资助。对此,泰格和利维评价道:“一个新兴阶级可以抓住某种旧有意识形态,将它转用于对付它的施行者:欧洲资产阶级正是利用已被教会半神圣化了的罗马法,来破除各种贸易障碍”[13]。其实,资产阶级不仅试图利用和推动罗马法的复兴来保障贸易的进行,还把商人活动的自由提到自然法和自然理性的高度,宣扬自然法的神圣性。他们大力推动16世纪的立法浪潮,推进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力争创建一个基于契约自由和财产私有的社会,以形成一个能保障自己产权的法治环境。当然,资产阶级的这一努力并未完全成功。

 

二、第三等级的兴起:市民阶级的初兴

 

摩尔将西方民主革命成功的经验总结为:“这类革命的关键特征,是兴起了一个有着独立经济基础的社会集团,它摧毁了来自既往的对于民主资本主义的种种障碍。虽然城市中的工商业资产阶级提供了主要动力,但这还远非历史的全部内容。”[14] 这个具有独立经济基础的社会集团,就是中世纪后期兴起的第三等级,它是独立于教士和贵族的自由平民等级,不仅包括工商业资产阶级,还包括富裕农民与土地贵族,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自耕农和一般市民。显然,在这个社会集团中,起着积极领导作用的是较为成功的工商业资产阶级、富裕农民和土地贵族,但提供基本力量的是自耕农和一般市民。

第三等级对于政治进步和社会变迁的作用,早已为学者们所肯定。狄德罗就曾向俄国女皇叶卡特琳娜二世建议,要让俄国进步,就要让俄国人更广泛地参与政治,发展一个更大的中产阶级,鼓励产生一个人数多得多的熟练手工业阶级,组成第三等级[15]

第三等级兴起的前提,就是上文一再强调的产权保障制度。没有一定的产权保障制度,就没有财富积累与经济发展,最终也不可能兴起具有独立经济基础的社会集团。产权保障制度逐步的成熟,也得益于商业原则向全社会不断地普及。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个人运用私人财产来发财致富不受任何限制,所有的经济资源都可以在市场流通的原则。这一原则,就是黄仁宇在大历史研究中一再强调的金融经济的方法或者数目字管理的方法。正是14世纪以来,商业原则不断侵入到农村和城市的经济中去,促使封建势力日趋没落,产权保障日益加强,新的土地贵族、富裕农民和城市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力量不断成长。

 

(一)农村

如前所述,中世纪西欧广泛存在的封建习惯法及法律制度,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产权保障,以至于留在农民手中剩余产品越来越多。大部分剩余产品,被送到了市场出售。这对于中世纪晚期的社会经济来说,引发了两个方面的后果,并成为近代社会来临的两个重要的促进因素,即农民富裕程度的普遍提高和农村商品原则的普及。

 

1、农民的普遍富裕

由于1014世纪西欧存在的对农民的产权保护,特别是1214世纪农奴转化为自由农进一步提高了激励性(个人努力的私人收益率接近于社会收益率),到1314世纪西欧特别是英国农民的生产技能、耕作方式已变得相当先进,带来了土地单位面积的产出率、土地播种面积(垦荒)都有实质性的增长。农产品数量大增,并在人口数量增长的前提下,实现人均产量的大幅度增长(摆脱了所谓的马尔萨斯陷阱)。英国许多地区,13世纪的土地产出比12世纪以前都大幅增长,有些地方竟然增长34倍,而16世纪又比13世纪提高了1倍以上[16]

总的来说,1500年前后西欧农民群体普遍富裕起来,绝大多数农民家庭的收获除了养活家庭、预留种子以外,还有20%的产品剩余,富裕农民的剩余产品比率更大。在英格兰,一个乡村常有四五家经营着80英亩以上的地产、饲养着几百头牲畜的自由农,并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富裕农民阶层(15世纪后被称为约曼)。在法兰西,上层个体农户一般拥有10公顷50公顷的土地和若干头牛,其人数不超过农民总数的1/6,而富裕自耕农的土地占法兰西总耕地面积达到1/5[17]

因此中世纪中后期欧洲相当一部分农民已比较富裕,购买得起土地,承担得起相当于乡绅的消费,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也相当高。16世纪英国的约曼“通常有相当于67年收入的储蓄,有很多家畜,很好的家具、器皿,有45床鸭绒被、地毯、银盐罐、高脚酒杯和成打的汤匙”,年收入在许多地方达到300镑或500镑以上[18]。总之,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英国和西欧其它地区,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能够持续向不断增加的人口,提供不断攀升的生活水准,实现了真正的增长;逐渐形成的富裕的自耕农阶层,最终成为拥有强大实力的第三等级的一部分。

 

2、农村商业原则的普及

剩余产品的出现及其持续增长,使得中世纪早期仅限于奢侈品交易的市场,在内容和范围两方面都大大发展,商业化原则开始渗透到盛行封建依附关系的农村,从而为工业化和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在以下几个方面,商业原则开始在农村普及。

1)产品的商品化  由于剩余产品的出现,农产品在满足农民家庭需要的同时,开始逐步走向市场,谷物贸易的规模逐渐扩大。农村手工业特别是织布业也普遍发展起来,英国的养羊业、法国的葡萄酒业分别成为这两个国家在中世纪的明星产业,提供了两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黄金来源。侯建新估计1314世纪英国中等农户的商品率约在53%左右,到了1516世纪的商品率不低于80%[19]。地方市场尤其是乡村市场,大量地涌现,并由此促进了城市经济和国家贸易的发展。

2)地租的货币化  随着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贸易的种类和范围扩大,庄园经济中原来盛行的劳役地租或劳役义务,在1314世纪逐渐货币地租所代替。领主经常性地将农奴应该承担的劳役负担,折算成一笔固定的货币,要求农奴用货币来购买劳役豁免权。这样做,领主在管理上更简单、成本上更节约,还可以获得急需的金钱用来消费市场上日益丰富的商品。农奴就此成为简单的土地承租人,领主也变成简单的土地出租人。

3)自由劳动力的兴起  从劳役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意味着经济上农民不再受领主的任意支配,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削弱。因农奴的逃亡、反抗、教会的宣传,更重要的是农奴以货币来赎买自己的身份,到1415世纪西欧普遍确立了自由劳动力,废除了农奴制。没有土地或只有少量土地的农户,出外当雇工,出卖劳动力。英国在14世纪时期,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已经势不可挡,以至于领主也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农民的迁徙自由,仅每年收一次迁徙税。在农村出现的这种大量的工资劳动力(雇工),为城市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劳动力的基础,也为建立在工资——契约关系基础上的近代社会奠定了基础。

4)土地的自由买卖  随着产品的商品化、地租的货币化和自由劳动力的盛行,特别是大量的土地流入到资产阶级手中,到15世纪,人们对待土地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在封建关系下,承载政治功能和职权基础的土地,逐渐被视为仅仅是产生利润的一项资产。土地不再附着封建的权利和义务,能够自由买卖。土地经营逐步商品化,由此形成了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某个人对土地所拥有的包含一切的合法权力)。一些原先的封建领主,也纷纷抛弃旧有的封建依附关系,彻底向地主转化。他们与富裕农民、租地农场主一样,留心着土地的经营,不断获取粮食商品的出售收入,同时还普遍经营着其它副业如养羊业,在尝试用新的技术和经营手段来提高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市场的风险。在英国,土地自由买卖促进了土地市场的繁荣,这种繁荣大约从1580年开始,延续了近半个世纪,土地的年租金达到了几十年前土地出售价的三分之一。土地自由买卖的另一个重要后果是圈地运动的发生,大批原先受传统惯例支配的公共土地,转化为私人可以全权处理的土地。1660年英国议会批准土地的“无兵役租佃制”,在英国境内的一切土地都被免除了封建徭役,成为彻底的商品,新兴地主也因此成为独立的个体,与国王再也没有封建依附关系。

 

(二)城市

富裕农民的兴起和新兴地主的形成,是立宪主义实现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第三等级的基本力量。但是,如果没有生机勃勃的城市居民,没有资产阶级,第三等级就没有领导力量,立宪主义思想就难以普及,议会民主和立宪主义也就不可能实现。正像摩尔所指出的,如果没有人数众多和充满政治活力的城市居民,当土地贵族企图从王权控制下挣脱出来,就会对西方式民主产生不利的后果。如德国,城市的力量薄弱,土地贵族们和大选侯互争雄长,要求对政府事务特别是征税方式拥有发言权,但这些斗争的内容与城市无关,其结果是走上了专制主义而非立宪主义的道路[20]

西欧第三等级的形成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大作用,其关键在于产生了一批立足于新的经济形态、新的政治形态和新的思想的核心力量,即城市居民和资产阶级。正因为他们具备了新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形态,才能领导第三等级摆脱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束缚,实现立宪主义。

1)所谓新的经济形态,指的是不同于农业经济的工商业。  如前所述,西欧城市的产生和发展,一开始就与商业紧密联系在一起。1400年至1600年期间,工业制造业也慢慢成长起来,并最终取得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相对于原来的手工业生产,这种工业制造业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是对手工业生产进行协调和系统化的结果。这种协调和系统化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事贸易的商人开始对生产进行直接投资,最终将制造成品的过程和销售过程整合;另一方面,一部分比较成功的手工业生产者积累了资本,开始依照商业原则组织生产和销售,从而冲破了原先封建体制下行会特权的限制。相对于农业经济,工商业的经济剩余更大,财富积累更多,也因此产生一批拥有巨额财富并进而能够有效影响政治的资产阶级。近代社会所具有的种种商业特征,如身份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等等,也逐渐奠定,并不断扩展到农村,引发或加强了农村中的商业化程度,形成毁灭旧的经济秩序的燎原之火。

2)所谓新的政治形态,指的是除了城市文明所带来的代议制政治的尝试外,重要的还有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统治权力的世俗化。一开始市民与国王结盟,利用王室庇护,反对封建领主的特权,以促进贸易。后来形成了更适合于工商业的发展的民族国家,因为民族国家在一国政治疆界内只存在单一的主权,消除了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封建割据障碍。各民族之间的贸易竞争也由民族国家出面,依靠战争、保护性关税和禁令等手段来进行。由此产生出一种观念,即政府的合法性不在于所谓的超自然的神意,而是建立在对本国公民承担责任、提供服务的基础上的。

3)所谓新的思想形态,主要是指适应立宪主义政治的思想体系。  城市公民本来就靠自己谋生,善于接受新观念,赞扬智力、自由和劳动的性质。他们向传统观念提出挑战,又掌握着钱财,单靠自己就能集中大量的资源来保证市镇的安全,而不依赖于现有的政治秩序。因此,城市成为新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温床。立宪主义思想正是在这一温床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与传播的。当然立宪主义的形成,得益于西方古代政治思想,以及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宗教改革等运动,也得益于教育的普及和印刷技术的提高。但显然更为关键的动力,来自于工商业者保护私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约束政府权力的愿望。工商业者之间所通行的、建立在平等和契约基础上的法律原则(经复兴的罗马法改造后的商人法、城市法),逐渐成为新兴民族国家统一法律体系的基础;以商人自治为核心的社会自治,也成为反对君主专制的重要力量聚合器。

总之,在中世纪的产权保护制度下,城市的经济也蓬勃发展,出现了工商业的系统化和工商业者财富的巨大增长。在此基础上,新的政治形态和思想形态也得以尝试和普及,市民尤其是资产阶级的力量在城市这样一个相对小的空间内得以聚集,并将爆发出惊人的能量。

 

(三)等级结构的变化和第三等级的兴起

在农村经济普遍发展基础上形成的富裕农民,与力量不断壮大的城市市民一道,接受了商业文明和新的思想形态熏陶,融合而成为拥有强大经济实力并独立于教士和贵族的第三等级,从而改变了封建社会的结构,为政治变革提供了社会基础,社会再也不可能停留在原先的层次和水平。

 

1、贵族与教士力量的衰落

在近代社会诞生之前,教士阶层和贵族阶层的存在,是抑制王权、避免王权专制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西方世界能够率先实现立宪主义的历史条件。但是教士阶层和贵族阶层所带来的封建义务、人身依附关系和权力割据局面,又不利于按商业原则运行的农业、工商业的发展。因此新兴的富裕农民、城市市民与王权结盟,共谋削弱教士和贵族的实力。

在农村,王权与农民结盟表现在:国王热衷于建立新城镇,给予逃亡农奴以自由权,既削弱封建主的势力,又获得新的赋税来源;国王愿意保护农民的利益,积极受理农民向国王法庭提出的上诉[21];国王不断授予或出售给富裕农民各种贵族爵位,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增加新的政治支持者[22]。在城市,国王更是通过给予反抗封建主特权的城市以王权保护、向资产阶级举债、授予富裕的工商业者贵族爵位的形式,与城市市民紧密结合在一起,并谋求削弱封建主的势力。

王权与农民、市民的结盟,农民和市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再加上一些特殊事件和特殊手段的运用[23],贵族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势力大大衰落了。封建领主的庄园急剧衰落,克利特(Kriedte)的一项统计说明,从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初,样本所涉及到的63个贵族,平均年收入降低26%;每个贵族平均拥有的庄园数也从54个下降到39[24]。领主自用地不断削减,许多封建领主被排挤出生产管理和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纯粹的收租人。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土地的货币租金比较固定,随着土地产出的增长,作为纯粹收租人的封建领主,获得收益的比例不断降低。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封建领主的经济实力不断下降,许多旧贵族债台高筑,以至破产。经济力量薄弱或陷于贫困的贵族们,要么卖掉了贵族爵位,丧失了参与政治的资格,要么更加依附于王权,不再与国王作对。有一部分贵族摆脱了原来的身份,转而采用新方法经营土地,加入到商业活动中去(如养羊业和毛纺织业),成为新兴地主或市民的一部分,因此也成为商品经济的支持者[25]

教士等级的衰落,在英国和法国有所不同。英国在亨利八世时代,通过大规模没收教会的地产,迫使修道院长及其他教士退出议会上院,建立国王控制下的国教等手段,打击了旧的教士阶层,削弱了他们的经济和政治势力。在法国,作为享有特权的第一等级,教会收取什一税和其他税款一度曾达国民收入的13%左右,这还不包括教会的土地收入。但是教士的生活遭到知识分子的严厉抨击和嘲笑,人们也普遍关注教会的浪费和什一税制度的不合理性,教士因而丧失了赖以维生的尊严。更为致命的是,教士本身分裂为一小群生活奢侈的大主教和一大批贫穷的教士,贫穷的教士不遗余力地攻击大教士,分裂的教士等级已无力维持旧制度。

总之,日趋商业化的社会,第三等级与国王的合谋,大大削弱了贵族和教士的力量,这成为近代社会来临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2、第三等级的兴起

随着教士与贵族等级经济与政治力量的削弱,传统上制约王权的力量消失,在英国的都铎王朝时期、法国的路易十四时代,都分别出现了王权专制。但西欧并未最终陷入专制主义泥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王权受限制的传统根深蒂固,不会轻易消逝;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第三等级已经成长为极其重要的经济和政治势力,成为抵制王权专制,提倡立宪主义的新兴力量。

第三等级的兴起,来自于经济的繁荣,农业、工商业的发展。英国从16世纪中期到17世纪中期近一个世纪中,人口翻了一番。乡绅的数量增加了两倍,净收入大约增加了三倍,地主、自耕农和农业工人的体系大体具备。伦敦出现了空前的贸易与制造业的集中,在查理一世统治后期,工商业规模比亨利八世时代高出七至八倍,并成为欧洲国家中最大的资本化都市。法国从17001789年,人口从1900万左右增至2600万上下,虽然农业仍在生产领域中占主导地位,但商业、制造业有长足的发展,工业产量增长了近60%,纺织行业开始出现真正的工厂,冶铁、煤炭业都有了深厚的基础。国际贸易和殖民地贸易发展尤为迅速,从17161720年到17841788年,外贸增长了四倍,并有稳定的顺差。[26]

在经济繁荣过程中,富裕农民、富裕市民、工商业者及资产阶级化的乡绅、骑士们,逐渐成为主要的纳税人和发言权越来越大的社会集团。通过以下途径,他们相互交流、彼此融合,成为拥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的“第三等级”。

首先,他们面对同一个市场,促进商业化原则的普及成为共同的目标。虽然在中世纪初期农村市场与城市的市场有所分割,但市民市场仍为农民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流通渠道和条件。越往后发展,两个市场就越融为一体。农村市场和城市市场上的商品如粮食、农副产品(羊毛、鱼类等)和工业品(纺织品、葡萄酒等)等,都实现了生产和销售一体化。在有些老城市,由于行会的僵化和控制,工商业逐步走向衰落,农村却兴起了新的城镇来代替老城市。农村和城市的那些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服从的都是商业原则,以利润为导向从事经济活动。劳动力、土地、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完全服从商业的原则进行流动。市民和农民之间可以轻易地相互转化:成功的城市工商业者,可以通过购买土地,成为农场主;农民也完全可以到城市(或者新建城市)从事工商业。1415世纪富裕自耕农拥有的土地,占法兰西耕地总面积的1/5。一个近代的、世俗的社会,正是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其次,这些新兴的富裕农民和富裕市民,也共享新的价值观念。富裕农民的子弟,与富裕市民的子弟,甚至贵族子弟一起进入教会学校和各高等学府学习,共同经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接受了共同的新观念。立宪主义哲学从一开始就共同影响他们,为他们反对王权专制,建立一个理性的、充分发挥人类创造力的社会提供了思想武器。

最后,这些富裕农民和富裕市民,也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如购买贵族爵位、因立功而被国王授予爵位或者单纯作为纳税人的代表,共同参与了政治、司法和军事活动。他们都是地方行政、司法事务的参与者,都在国会有代表或亲自参与国会[27],都是新兴民族军队的主力等等。这些共同参与的活动,培养了他们的共同体意识。

总之,一个由富裕农民、富裕市民、资产阶级为核心,广大自耕农和小市民为基本力量的第三等级,在封建的和教会的双重势力束缚下缓慢而又稳步地形成了。他们独立于旧的贵族和教士阶层,因拥有共同的利益、分享共同的价值观念、参与共同的活动而结合在一起,并经常因为纳税与控制征税权的问题,共同与国王处于对立的地位。作为强有力的中间阶层,第三等级是西方市民阶级的前身,也是立宪主义实现的关键性因素和主要力量。

 

三、君主专制的兴起与市民阶级的形成

 

如果将宪政仅仅理解为通过政治权力的多元分配,从而控制政府强制性权力的政治制度的话,那么中世纪的封建社会显然是符合这一标准的。在中世纪,王权分别受到贵族的权力、教会的权力、城市及各种封建团体的特权等权力的制约。但是这种宪政不是近代意义上以人权为核心的立宪主义制度,这样的社会离近代社会的还很远。

西方国家从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到近代社会这一演变的过程,梅因称其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斐迪南·滕尼斯将其描述为“从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过渡,而韦伯则将其看作是一个合理化的过程[28]。这几种说法,实际上都揭示了近代社会至少有以下几项特征:

1)在法律意义上人格的完全平等,不存在特权和有特权的等级;

2)理性化的官僚制国家机器,以及中央权力的不断增长;

3)政治的合法性在于公众的利益,人权得到切实有效地保障。

人身平等关系的建立和官僚制的发展,实际上是从中世纪晚期开始的,是君主与第三等级(市民阶级)[29]结盟、共谋消灭封建势力的结果。但是这一结果,并没有实现人权保障制度。事实上,近代社会的诞生,并不完全像贾恩·弗兰科波齐所说的那样具有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框架[30]。第三等级起初的兴趣也不是建立一个新型国家,而是要保证一个不受限制的自由市场。为此,第三等级(市民阶级)与王权结盟共同打击封建势力,但结盟的结果却是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31]。君主专制并不能最终地确保自由市场,更不能保障人权。由第三等级转化而来的市民阶级,只能通过革命推翻王权专制,建立立宪主义政治制度。立宪主义实现的结果,保障了人权,也由此迎来了新社会的降临。当然,始终伴随这一过程的是商品化原则的普及和新的经济形态(主要是工业)的成长。在成长进程市民阶级进一步壮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市民社会,有了足够的力量约束政府强权,保障宪法所宣示的人权。

君主专制的实现,主要通过两个方面的行动[32]:(1)在思想上宣扬主权理论君权神授的思想,树立君主的权威;(2)在政治上采取中央集权的行动,收缴贵族的各项权力,以君主任命的官僚代替贵族统治、以国王常备军代替贵族的军事义务、以经常性的税收代替封建义务收入,以及颁布成文法,初步统一国内市场等。英国在1617世纪、法国在1718世纪分别实现了君主专制。相形之下,英国在都铎王朝时期的君主专制,是借助国会实行的,法国的君主专制则完全抛开了三级会议,因此法国的君主专制更为强烈,反对王权专制的革命也就更加暴烈。

 

(一)君主专制的兴起

 

16纪开始君主专制慢慢建立了自己的合法性,逐渐取得了对教会的支配地位(这在新教国家尤为明显),以及对封建贵族的优势地位。到了1718世纪,君主专制发展到一个高峰,建立了完全的官僚制国家机器,表现为庞大的行政机构、常备军、统一的司法权等等。凭借着官僚制国家机器,君主对经济、社会和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如消除行会特权,削弱贵族的政治特权和司法职能,雇用行政官员,建立正规行使职能的法庭和法官队伍。专制君主还强化绝对私有财产观念,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发展国家教育和福利,维护公共秩序。君主的改革及其成就,赢得了正在兴起的第三等级(市民阶级)中的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和知识集团的支持。

1)行政机构

在中世纪晚期以前,西欧没有集中的行政系统,没有中央派驻地方的机构,也没有统一的税收体制、统一的法律和中央司法机关[33]。政府官员就是几名大臣和侍从,行政机构极其简陋。到了中世纪晚期,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机构开始成长,常设的训练有素的、精明强干的行政官员队伍日渐庞大。这些从国王手中领取薪俸的专职官员,多数出身寒微(中下级贵族),服从并服务君主的利益,成为君主打击封建势力、树立国王权威的有效工具。在法国,通过17世纪黎塞留和柯尔倍尔等人的努力,形成了以国王主持小型的最高会议(排除王亲国戚)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体制[34],并向全国派出具有广泛权力的常设官员,即承担不同任务的总监(又称钦差),如司法总监、警察总监、财政总监等等。总监们在广大的地区内行使权力,由国王亲自任命,其职位不可取消、不可买卖,其中多数由更依赖于国王的中小贵族担任。在英国,从16世纪亨利七世时代开始,就逐步建立了以枢密院为核心的行政机构,通过严格的选官制度和治安官的监督,加强王权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并运用星室法庭强化对贵族的最高特殊审判权,使原来仅具有政务法院性质的法庭变成了王室镇压叛乱和分裂活动的主要工具。当然,英国都铎王朝时期的君主专制,仍然维持了旧有的国会亲政格局,只不过国会充当了国王专制的手段。

2)常备军

为了加强国王专制,巩固新建行政机构的权威,君主们纷纷建立了常备军,来垄断武装力量。所采用的方法是出钱雇用士兵,将流浪者招入军队。在法国国王查理七世(14221461)时代,正规军数目从未超过1.2万人。这样一支武装力量自然不能辖制当时的1500万国民,因此不得不借助于贵族的佩剑,来维持地方的稳定。随着法君主专制程度的加深,常备军人数也日渐增长。到路易十四晚期,法国已拥有30万常备军。相对于法国,英国的国土面积小,又是岛国,即使在都铎王朝专制时期,也没有像法国这样坚实的军事结构。这也成为英国革命时期,国王轻易为国会军队战胜的原因之一。

3)统一司法权

君主专制还表现在司法权的统一上。司法权的统一,主要是建立统一的司法机构,并以罗马法来统一各种法律体系。12世纪开始复兴的罗马法,有两方面的特征特别适合于王权专制主义:一个特征是强调君主在法律上具有绝对的、最高的权力(君主的意愿即是法律),这为打击贵族势力、压制等级特权,实现领土合并和行政集权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个特征是强调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的无条件性,为君主保护第三等级、赢得他们的政治和经济支持提供了法律根据。在加强中央权力方面,罗马法成为西君主们梦寐以求的法律武器。专制君主还起用一批干练的律师,以充实其行政机构,而这些律师接受的法律教育都是关于君主法定权威的罗马法理论和法律条文统一的罗马法概念。德意志、法国等大陆国家都以罗马法及其精神统一了司法制度。英国情况有所不同,在司法统一方面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这是因为从诺曼征服以后,英格兰已经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司法制度,国王派出巡回法官以国王的名义,在各地依照遵从先例的原则展开审判。英国的统一司法制度,在都铎王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强化,地方领主的自治权和司法权被彻底取缔了。

 

(二)市民阶级的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专制君主制的形成,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第三等级力量的增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当第三等级为君主提供了大量税收(直接税如人头税,间接税如关税,或者官职税),并在很多时候提供给国王巨额贷款(多数为国王对外军事行动)的前提下,君主才有能力建立官僚制度、聘任专业官吏并雇用常备军。或者说,君主专制是第三等级与王权结盟的结果。如法国,从1517年到16世纪40年代,财政收入翻了一番,16611671年(路易十四时期),财政收入又翻了一番。由于贵族和教会拥有免税权,因此税收负担基本都落到第三等级的身上。而这两段时期,都是法国王权急剧扩张的时期。如果没有中世纪后期的商业扩张和农业发展,没有富裕起来的农民、商人和资产阶级的资助,扩大了的官僚国家机构就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当然,第三等级对国王的支持也是有利于自身的:由国王出面保障财产权利,保证秩序统一和法律公正,或者实行对外军事扩张,通常都会有利于本国商人,有利于贸易的发展;城市也可以利用王室的庇护,损害封建领主的权利以扩大自身的权利。第三等级支持国王,还可以换取参政机会,或者获得接近国王的机会,获取国家的采购(政府机构常常是一些商人的主要主顾,如军火购买、包税借贷的大笔投资等)等等。

王权与第三等级的结盟,更重要的后果是打击了各级封建主势力,消除了各种等级和团体的特权,将由于身份不同而权利不同的个体,改造成法律面前平等的个人。专制君主凭借官僚制度、权威政治,使所有的人都服从于新的中央集权政府:贵族从军事藩属变成为国王服务的仆从,教士成了国王任命的国家官员,第三等级成为纳税和服兵役的主体。这样,各割据的封地联合而为统一王国,各地方团体结合而成一个民族,一切封建的权利、特权、豁免和对抗的权力统一为一个政治制度,全体社会成员也渐渐形成民众君主两个相对的层次。第三等级的主导力量,如富裕农民、富裕市民、律师、报人和从事商业化经营的贵族,渐渐融合为具有相似的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关系)、相近的社会意识(个人权利的觉醒)和共同的集体行动(参与国家政治)的阶级,即市民阶级,整个社会也因此形成具有相对文化同一性的均匀化社会。

当然,上述市民阶级的形成过程,是一种趋势,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君主专制下并没有结束,要在市民阶级革命以后一段时间才最后彻底地完成。

 

(三)小结:君主专制的意义

综上所述,对于近代社会而言,专制君主制的意义在于:(1)建立了常备军、常设官僚机构,并为此建立了全国性的税收制度,摆脱了中世君主财政收入的困境;(2)统一了司法机构和成文法,初步建立了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和产权保障制度,工商业活动开始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行;(3)通过打击贵族势力和各种等级、团体特权,将具有不同身份、不同权利的臣民改造成法律面前平等的个人,形成未来革命的主力(市民阶级)和具有文化同一性的均匀化社会。

但是,专制君主制并不适合近代社会,在以下两个方面还保留着中世纪的痕迹:(1)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王权,既不符合西方传统中长期以来的有限权力的观念,也严重威胁到新兴市民阶级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将沉重的税收负担加在他们身上;(2)专制君主虽然与新兴力量一道打击封建势力,但并不愿意彻底消灭贵族等级和封建义务,相反还不断制造出新的贵族和不平等状况,同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仍是封建贵族,这不符合市民阶级的利益。

因此,以官僚政治为特征的专制君主制,是西欧从中世纪封建政治向近代立宪主义政治转型过程中的过渡阶段,市民阶级正是接收了君主专制的成果,并通过推翻君主专制、建立新的政治制度,而完成西欧现代化进程的。



[] 这一做法应该是日耳曼部落民主制度的残余。

[] 比如说在服劳役的当天如果下雨,工作量的计算就有多种方法和细致的规定(参见侯建新著:《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和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 当然,封建主向农民索要的租金也并非一成不变,特别是在劳役地租转化为货币租金的情况下,地租还是有所增长的。但由于庄园法庭的存在,租金的增长额远远及不上农业的增产部分。

[] 参见前引侯建新著:《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和中国》,第111页。

[] 费诺格拉道夫认为:“实际上,农民所获得的利益远过于领主。正因为货币地租很缓慢地代替了为领主耕田和收获的劳役制,前者采取了后者的最重要特征——一致的习惯性;传统还使它们停留在某种水平上,这一水平是很难更动的,即使领主的利益和时代的情况已经大大地改变。”(转引自前引汤普逊著:《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50页。)

[] 有意思的是,商事法庭上看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存在。各类商事法院裁决结果的执行,是以商人共同体的普遍抵制威胁为后盾的。也就是说,一个破坏契约或者拒绝执行判决的商人将遭到其他商人的抵制,从而丧失了商人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这一惩罚一般足以保证商事法院裁决结果的执行。

[] 律师这一专业,从其为一群既受管制而又受过正式训练的从业人员来说,是在13世纪晚期出现的。

[] 严格地说,资产阶级产生于中世纪后期,比前述农民和市民的诞生要晚得多,本文将三者放在一起主要是为了叙述的方便。

[] 摩尔曾引用了一个数据,来说明19世纪中叶资产阶级的地位及其人数,“政治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贵族和乡绅、尤其是世袭的大财产拥有者的掌中之物。这个体系的核心人物恐怕不超过1200人”([]巴林顿·摩尔著:《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由此可见,一国之中资产阶级人数并不多。

[] []布罗代尔著:《资本主义的动力》,杨起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页。

[11] 需要注意的是,中世纪西欧这种贵族爵位买卖行为与中国古代的卖官鬻爵是不同的:西欧贵族爵位是作为私有财产出现的,可以继承和再次转让,国王慢慢地开始失去对部属的控制,获得爵位的资产者摆脱了王权的影响;古代中国看不到这一现象,买官者始终受皇权控制。

[12] 前引侯建新著:《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和中国》,第194页。

[13] []泰格、利维著:《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78页。

[14] 前引摩尔著:《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前言第4

[15] 转引自[]布莱克主编:《比较现代化》,杨豫、陈祖洲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80页。

[16] 参见侯新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第7378页)。

[17] 转引自侯新建著:《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第182183页。

[18] 前引侯新建著:《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第186页。

[19] 参见前引侯新建著:《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第8182页。

[20] 参见前引摩尔著:《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第338339页。

[21] 典型的表现为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时期宣布,不承认庄园主有权处置任何一个佃户人身或扣押其牲畜,从而以法律形式确保了农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

[22] 特别是在英国农村,到16世纪,较低等级的骑士、乡绅、绅士,与上层农民的身份和政治待遇已基本上相同,处于同等地位,事实上融合为一个阶级。

[23] 如英国玫瑰战争摧毁了绝大部分土地贵族,而法国自路易十一时起,国王就有意识地吸引贵族到首都享受豪华生活,将贵族变成脱离领地和独立活动领域、依附于国王的寄生人群。

[24] 参见前引侯建新著:《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第189页。

[25] 摩尔评论说:“土地贵族是否转向农业商品经济,是决定政治进程的最关键的因素,如果他们能够实现这种转化,商品经济化就大功告成。(前引摩尔著:《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第339页)

[26] 参见[]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和136页。

[27] 英国15世纪的议会中,市镇代表就享有了与封建贵族同等的地位。1504年法律规定,只有商人才能在市镇任公职。

[28] 即强调近代社会是一个合理化的社会,一个由合理化的法律、合理化的统治方式(现代科层制)、合理化的知识(科学、技术)和合理化的艺术以及现代化的社会结构诸要素组成的社会。参见[]塞缪尔·亨廷顿等著:《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

[29] 君主专制的后果,是消灭了等级,制造出公民和阶级,第三等级的主导力量也逐渐转变为市民阶级。但这一转变过程很难在时间上加以清晰地划分。

[30] 参见[]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4页。

[31] 有人认为西欧在1718世纪出现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应该称为“绝对主义”(absolutism)而非专制主义(despotism),因为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专制主义特指东方专制主义(参见前引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中译者序言)。但是多数研究者已习惯于使用王权专制主义或君主专制来指都铎王朝和路易十四时代的君主集权的政治现象,本文也从这一习惯出发使用该词,偶尔适用绝对主义一词时,含义与专制主义相同。

[32] 君主专制建立的背景是:1415世纪西欧普遍的经济危机、农民叛乱以及贵族之间自相残杀,为建立中央集权以恢复秩序提供了必要条件;16世纪开始封建领主收入出现了危机,贵族经济基础的丧失,为君主和他的大臣提高王室的权威提供了可能条件。

[33] 在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国王的集权程度比同时期大陆国家要高一些,但也没有集中的行政机构。如前所述,英法两国实现行政集权都有一些特殊的历史条件:英国是因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争夺王位的玫瑰战争,消灭了多数大贵族的势力;而法国多少是运用了一些诡计,如1682年庞大的新凡尔赛宫一落成,大贵族就都被强制住在宫中,这样就不可能在领地内有效地行使权力。

[34] 法国君主专制的高峰出现于1661年路易十四亲政之后。在当时,王室权威与行政能力集于君主一身:由贵族组成、一向与国王唱反调的高等法院已经悄然无声,它们在注册国家敕令前上呈陈情书的权力1673年被废除了,其他类型的王室法庭也俯首听命,省三级会议再也不能为征税问题争论不休了(改为由君主直接下达精确的征税指标),城市自治权也受到限制。

 

 

 

注:本篇为旧文改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