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隐性演化的立法
摘要:我国宪法序言中申明的立国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是一个有沉重价值负荷的社会科学理论。科学理论的发展需要允许不同观点间的切磋、探讨和认证,但由于这不是一个价值中立的理论,这种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就无法与社会利益集团间的政治力量的较量区分开来,这就需要立法来保障马克思主义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并防止任何社会集团为自身利益对马克思主义随意解释。没有对马克思主义学术研究的立法,就是没有对宪法核心原则解释权限的界定;没有这一界定,中国社会就难以摆脱人治的现状,就难以实现法制。
我国宪法序言中申明马克思主义是我国立国指导思想,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就间接地规定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演化途径,而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和极其学术研究的立法,就是建立隐性修改宪法的正当全程序。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立法,关系到我国社会能否有正常的反思能力,以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宪法序言也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列为立国指导思想之一,我们可以将其与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看成是宪法认可的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 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研究就是对我国立国根本思想的反思,要求我们社会科学研究者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念,通过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研究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我国迅猛变化的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现代的与时俱进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i] 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学术界还面临着不少困扰。江泽民曾经谈到:“进行理论创新,必须坚持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这一点,要坚定不移,不能含糊。二是一定要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勇于追求真理和探索真理的革命精神。这一点,也要坚定不移,不能含糊。这两个‘坚定不移、不能含糊’,始终是检验我们是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试金石。”2江泽民还提出:“当今世界和我们所处的时代,同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多深刻的变化。无论从国际还是从国内看,我们都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作出回答并加以解决。我们必须与时俱进,继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如果因循守旧,停滞不前,我们就会落伍,我们党就有丧失先进性和领导资格的危险。理论创新,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要求。要使党和国家的发展不停顿,首先是理论上不能停顿,否则,一切新的发展都谈不上。”[ii] 这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在我国学术界中的景况:一方面,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定不移、不能含糊,否则就是诋毁宪法;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因循守旧、停滞不前。这是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面临的一个两难选择:国内外政治社会发生的迅速深刻的变化要求我们理论研究与时俱进,“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坚持科学态度,大胆进行探索,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的要求。”[iii]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任何时候都要坚持。”3
面对国内外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有许多理论问题亟待解决。但要求理论研究不出一点错,又非常不容易。常言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尤其是在科学研究中,一个小小的理论发展,都是经过无数的错误后总结出来的。即使是用实践来检验,即使是纯自然科学,也不是一件直截了当的事。[iv] 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研究中不出错误不单是不可能的,而且是不应该的: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就是建立在对已有论点的批判,[1] 建立在对与错、对与对、错与错的思想交流,碰撞,辩论之上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就是要允许出错的,研究过程就是建立在试错的基础之上的。然而,社会科学本身就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v],[vi],[vii],[viii],[ix] 马克思主义是有阶级性、有党性的,是我国现行法统的主流意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批判,就意味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统意识形态的批判。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x]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其指导思想的,对马克思主义的质疑或否定,无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法性的质疑或否定。亦即是说,我们的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是不允许出错的,理论研究中任何离经叛道的观点,都会干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党的方针政策,甚至危及国家安全。
这就是我国学术界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长期面临的困扰,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面临的两难选择。一方面,不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无以解决我国和世界当代深刻变化中遭遇的许多实际问题,而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迟早会给中国社会主义进程带来危害;另一方面,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可能引发许多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因素,也会给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带来直接危害。是进亦危,不进亦危,然则何时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才能得以繁荣?
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我国近代社会实践产生过重大影响是毋庸置疑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人民赖以推动社会前进的法宝;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价值倾向,意识形态观点,也是众所周知的。这一内在双重特性,使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在中国的发展过程本身,就是一部悲壮的惊心动魄的血泪史。许多先辈的流血牺牲,不是因为外来的暴力压迫,而是因为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内部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过程中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这种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在江西苏维埃政权时期发生过,在延安整风时期发生过,在庐山会议上发生过,在反右斗争中发生过,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登峰造极。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指导中国社会前进的实践性社会科学理论,它本身具有的上述双重特性,使其在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而发展的过程中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当我们缅怀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的发展而牺牲的先烈同时,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那些把马克思主义视为教条,无视中国具体实践和国情,造成中国人民巨大损失的先辈,也大多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仰者。我们只有客观面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内部禀赋的特点,才有可能不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艰难性和特殊性,归咎于某些个人的过失或道德缺陷,才有可能认真地根据马克思主义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特点,找出一种能使其更为有效地与中国实践相结合而得以发展的途径。陈独秀、王明、张国焘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教条,确实是错误,但我们也应该承认,那或许是客观真理在理论上的对错问题,或许并不完全是善恶的问题,也就是说,产生那样的结果,不一定为道德问题所致——尽管上述几位革命先驱几乎断送了中国的前途。同样,建国后的彭德怀、刘少奇等人遭遇了不公待遇,我们也不能因为他们的悲壮命运判定毛泽东的善恶,相反,这些人物和事件并不影响我们仍然坚持认为毛泽东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尽管文化大革命曾经使中国经济走到了崩溃的边缘。如此说来,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研究过程中,问题的讨论自然会涉及价值取向。只要是作为科学研究,任何一方都不应为此受到道德或法律的裁决——无论最终的结果究竟是谁掌握了真理。
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既是科学的理论,又是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思想,我们的理论研究工作者往往因观点之不同而受到善恶是非的判断与裁决。因此,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向来表现出两大特征:第一,其发展只能是由集党政军三权于一身的党政最高领导作出,因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三个里程碑,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第二,任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在萌芽时期往往备受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以至延误中国革命进程乃至濒临崩溃的边缘后经由党内权力更迭才能最终得以确立。这种不到万不得已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无从发展的现象,只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是个例外——毛泽东同志的领导地位是在红军面临全军覆没的紧要关头,在遵义会议上得以确立的。因此,尽管毛泽东思想自秋收起义以后就行之有效,但没到付出数以万计的红军将士丧失生命的代价之后,毛泽东思想一直得不到承认。而邓小平理论也有类似经历。邓小平在文化大革命中三起三落,没到中国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不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理论也一直未得到认同。
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从来都只是由政治家来发展,而学界难以有所贡献这一历史状况,学术领域里“把马克思主义当作官方垄断的学说,缺乏自由研究、自由讨论的风气。”[xi] 以致“在今天的中国,存在一种非常反常、奇怪的现象: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是国家的主导思想,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的研究,却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受到轻视。”[xii] 我们既希望贯彻“双百”方针,希望学术无禁区,希望实行学术自由,批评与反批评自由,[xiii],[xiv] 又希望能够廓清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界线[xv],而要认清这一界线又是如此复杂,以至于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的任何一点发展都要经由一个艰难曲折的漫长过程,而结果又往往是不了了之。
自1930年毛泽东提出反对本本主义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阶段反复强调“反对教条主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至今已经70多年了[xvi]。我们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已经是空前地繁荣,学术气氛空前地宽松[xvii],我们已经可以十分自由地讨论西方任何一位学者的理论,合理的就吸收,不合理的就批判。在此百家争鸣之际,唯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在学术界显得冷冷清清。因此,在我们亟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正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现实状况。我们必须考虑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内在的特性,而不是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曲折归咎于某些历史时期或某些个人的品质问题或错误行为,这样才能走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学术低谷,丰富繁荣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
如何把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科学客观性与价值判断分离开来,至今没有一个公认很好的方法。“我们迄今仍然面对着一种把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的学术环境,社会科学的性质定位问题,在中国学术界恐怕还不能说已经真正解决,而这个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功能及其前景的。”[xviii]这一现象与事实不能不引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工作者的深刻关注与高度警醒。
如果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且意识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仅仅由政治家来完成并不能满足当前国内外形势深刻变化的需要,如果我们想要真正避免中国社会主义进程再次发生重大挫折,就需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参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历史证明,任何一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停滞,任何一次马克思主义研究中教条主义的泛滥,都不可避免地给中国造成了重大损失甚至出现倒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结合而得以发展,则把中国社会进步推到一个新的阶段。没有持续的、活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就不可能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可持续的稳定发展。
如果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理论既是科学理论,同时也有沉重的价值负荷,我们就会知道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不是从学术风气上所能保障的,我们更需要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如果我们无法在学术上明确分离科学的客观性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我们就有必要在制度上把学术研究与价值利益分离开来。我们需要建立事先的、确定的程序和法律规范,防止对学术活动的事后制裁。我们要将学术讨论与政治动机实行隔离,对学术研究和政治利益实行分离。
首先,需要在法律上建立分离学术研究和政治利益的有效机制。这一机制一方面能避免学术活动为某些政治势力或利益集团所利用,另一方面能保障学术研究的自由,避免学术活动受某些政治势力或利益集团的干扰,保障学术研究人员的基本权益。为此,我们提出以下立法供有关方面参考。这不是精确请求的立法,而仅仅是探讨一种立法的可能机制。我们应该有类似如下的法律条文:
l 保障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者学术上的言论自由,包括学术文章发表、学术会议发言不受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起诉与法律制裁;相应地,研究者在发表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学术研究观点期间及其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至少三年之内)不得担任党政职务,不得参与与其观点相关的(拥护或反对的)集会和有关社会活动。
也许有人认为言论自由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再专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提出危害国家罪的豁免保护大可不必。而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宪法规定的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基础,因此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任何发展,本身都势所必然地带有修改宪法过程的性质,因此需要豁免于现行法律的制裁,否则学术自由就将受到极大限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就不可能进入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迄今为止都由只能由集党政军三权于一身的、可以超越党纪国法仲裁的政治家来完成,正是以往法制不健全的必然结果。我们呼吁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立法,是提倡重法制,重视政治文明建设,是把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过程中必然隐含的立法修宪性质明确地规定下来,是使作为我国宪法指导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得以具有与时俱进的法律保障。当然,由于这一法律保障机制限制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人员的参政权利,我们不能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所有研究者都必须进入这种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参政自由的法律保护机制。任何中国公民都可以在不进入该法律机制的前提下,发表评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言论,但他同时也承担着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风险(他本人不一定是想危害国家,但有时可能会被动地,被别有用心的人或团体以他的学术观点的名义进行颠覆和分裂活动),因为他是在质疑由宪法所规定的我们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理论。无论如何,不是所有人都需要这一法律保护机制不等于我们可以不建立这一法律机制;恰恰相反,我们需要建立这样一种法律保护机制,以使潜心学问的人能够在发布观点之前有权申请进入这种带豁免性质的法律保护机制,而对于那些本来就不参与任何党派的政治或社会活动的研究人员,最好无需申请就自然享有这一法律保护机制——当然他在发表学术文章及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仍须遵守此一法律规定的参政限制。即使现在的宽松学术环境还没有达到非要有这一法律机制的时候,我们以应该把法律先制定出来,并规定启动程序,以便在国内外局势紧张程度上升到一定水平时可以启动,或在党政领导更迭前一段时间内可以启动。在启动时甚至可以要求已进入相关学术观点争论各方,各自辞退其党政职务,规避有关社会活动,转入纯学术职务和活动。
其次是行政方面的规范:从事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科学理论研究的科研人员,其薪酬待遇及其教学科研职位的升迁,亦应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使其独立于常规的考核制度,针对这类研究者的考核,应该不受制于任何一级党政领导,亦不受任何国内外势力和集团的干预甚至左右。(譬如说马列主义教研室的研究人员其薪酬待遇参照国家统计局给出的全国平均水平制订,而不是按各院校的常规考核加以认定)。这样的规范对国家而言,是把用于长远利益的开支(带有修宪性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经费)与近期区域利益分开(因为年度常规考核,往往与当期收益相关),以确保我们党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对个人而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者得以超脱现实利益纷扰,以保证使其研究成果更具客观性,研究重点更能考虑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而不是有意无意地偏袒某一集团或势力的利益。
第三是学术刊物的编辑出版规范。关于研究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学术研究刊物,刊登含有任何一种政治倾向的文章,不得多于(例如)70%,而在代表某一倾向的文章占有刊物篇幅多于(例如)50%时,必须留有(例如)20%的篇幅刊登与其观点相反的文章。即,如果单个个人的学术研究难以达到价值中立,则学术刊物至少要保持形式上的价值中立(注意,即使完全刊登支持党和国家的现行路线的文章,也会陷马克思主义于教条而僵化,“两个凡是”就是历史的教训之一,宣传刊物尚可容忍,学术刊物决不能容忍)。这一安排,有几点考虑。第一点是使得刊物编辑不受政治势力左右,编辑刊登不同观点的文章,由法律规定,同时减少编辑的政治倾向,这对编辑既是一种保护(发表反对观点合法化),也是一种限制(防范将科学理论学术刊物办成政治宣传刊物)。第二点是使不同政治观点有基本的争鸣渠道,使学术思想得以畅其流,营造公平的学术氛围,同时减少其它对社会安定更为不利的思想表达渠道的压力(如集会等)。第三点是使不同思想观点有一个经常的、严谨的学术表达方式,使中华民族对新观念有更沉稳的思考,而不是以冲动的或群众运动的方式使新观念的传播流于轻浮焦躁。使不同观点经由学术研究人员以严谨客观的方式经常性地表达出来,避免盲目追求社会轰动效应。对精神文明建设、公民素质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安定团结都可以产生效益。最后一点,再重复一遍,就是单个学术研究者无法达到的价值中立,可以在学术刊物的总体上达到相对的价值中立,由此来维护一种科学理论研究的客观性。
总之,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不再受到类似大跃进或文化大革命之类大挫折,不再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社会实践相脱离而阻碍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为使我国现今社会主义建设的良好态势进入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状态,我们需要繁荣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术研究。由于马克思主义既是科学理论,又是我国建党建国的指导思想和基础理论,这一双重性质使得学术研究本身无法区别哪些是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哪些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恶意的攻击。由于我们不能在学术研究领域内解决这一矛盾,而这一矛盾不解决又制约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所以我们必须设法在学术领域以外解决这一矛盾。只要马克思主义在党章和宪法中被定为指导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就带有修改党章和宪法的性质。对党章和宪法的修改,要么由不受党纪国法制约的强权人物来完成,要么经由预定的程序来完成。显然后者符合当今的政治文明建设。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在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下,使作为宪法和党章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能与时俱进。文中所提到的具体制度安排,还很不成熟,旨在起抛砖引玉的探讨作用,然而,要繁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没有制度创新就难免重蹈前车之覆辙。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将正当的学术研究活动与非法的政治活动分离开来,将客观的科学研究与世俗利益争夺分离开来,希望这一举措可以促使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研究更加繁荣,使华夏文明得以复兴,使中华民族得以强盛。
[1]批判在英语中是critic,是一中性词,对主体和客体都不含任何褒贬成分。国外文科大学生入学第一课,就是要学习批判地读书和写作(critical reading and critical writing)。不单对错的要批判,对对的也要批判。批判是社会科学研究中形成观点,给予判断的基本技能。这与我国大学让学生死记硬背,形成鲜明对照。尤其是公共课,国外很多名校把critical writing作为公共课。教学方法与研究方法看来是有一定联系。社会科学理论的进步,就是在批判中前进的。
[i] 江泽民《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2年8月第一版,第583页
[ii] 江泽民《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2年8月第一版,第633页
[iii] 江泽民《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 2001年7月2日 第一版
[iv] 李勇根、徐梦秋《略论实践检验的复杂性、可错性及其原因》《福建论坛:文史哲版》,1998年 第六期 9-14页
[v] 黄楠森《论价值标准在实践检验认识过程中的作用》:《 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 第二期 4-7页
[vi] 赵一红《浅论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价值中立问题》;《 暨南学报:哲社版》,1999年 第一期 43-48页
[vii] 顾肃《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 第一期 55-60页
[viii] 涂德钧、赵绍成《社会科学何以可能》:《 天府新论》1998年 第四期 50-55页
[ix] 叶泽雄《论社会认知与社会评价的科学化途径》;《学海》2001年 第二期 102-107页
[x]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5日: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xi] 吴江、季正矩《热话题与冷思考(二十六)——关于社会主义前途与马克思主义命运的若干思考》;《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年 第六期 4-12页
[xii] 张立波 《学科、学说和介入生活的方式——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现状的思考》;《 教学与研究》, 2002 年 第十期 40-44页
[xiii] 梁柱《毛泽东确立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与民主政治建设》;《 党的文献》2003年 第一期 55-62 页
[xiv] 吴江《重新找回马克思》;《 炎黄春秋》2002年 第七期 20-21页
[xv] 靳辉明《划清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 马克思主义研究》1996年 第六期 2-15,24页
[xvi] 陈伯强《论炎黄文化“与时俱进”精神的当代意义》;《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 第四期 132-135页
[xvii] 吴育群《从学术会议看新时期社会科学的发展》;《 河北学刊》1999年 第五期 106-1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