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质押股票的法理依据在哪?
当前证券市场的重点工作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为了全面推进股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证监会的统筹下,国资委、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保监会等部位都积极配合给予政策的大力支持,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措施,分别包括“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措施”、“壮大机构投资者、增加入市基金的措施”、“规范上市公司发展的措施”、“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措施”,利好政策涉及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国内证券发展过程中史无前例,表明了管理层全面解决股权分置的决心。
为了顺利推进股改工作的进程,创造一个稳定的股市运行环境是实现股改目标的一个重要保证,但从试点启动以来,市场走势并未如管理层预期的出现稳定上涨的局面,政策效应被市场淡化,投资者信心没法恢复,对后期预期不明朗,在这样市场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管理层采取了全方位、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一系列措施为股改保驾护航便不难理解了。
从已经推出和即将推出的利好政策中,我们认为最直接有效的就是改善当前的资金供求,增加新的资金入市,银行基金和QFII及证券公司的增量资金介入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远水难解近渴,而基金管理公司用股票质押融资成为关注的焦点,央行有关人士表露,基金公司运用股票质押融资的相关管理办法已有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共同起草完毕,很快就可进入实施阶段。这一措施一旦付诸实施,将大大改善目前基金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对市场走势的影响也会立竿见影,但笔者认为,股票质押融资的法理依据不足,仍存在一些法律障碍需要突破,在没有获得全国人大批准的情况下实施该项措施,有关部门是否涉嫌违法行政的争议呢?
在目前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基金是被禁止进行信用交易的,而且在开放式基金的契约中,约定的禁止事项就包括基金不得进行信用交易的条款。基金并不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而我国目前已经设立的所有基金都是契约型的而非公司型基金,基金公司并不具备合格和合法的融资主体地位,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在进行除资产管理之外的重大行为时应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表决同意,在没有获得基金持有人允许的情况下质押股票融资,加大了基金持有人持有资产的风险,实际上就构成了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侵害,并且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签定的股票质押独立协议也缺乏法律支持,其法律效应受到严重挑战,在没有获得法理依据前,仓促实施这项措施,也将对市场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造成破坏,如果对基金持有人权益进行肆意践踏,必将引发基金持有人“以脚投票”导致的基金赎回狂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