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税收”等概念


对税收这一基本概念,我国理论界还没有形成共识。有“收入论”、“手段论”、“形式论”、“分配论”、“分配关系论”、“活动论”等,都不准确。笔者有专著《中国涉外税收概要》对此进行了论述。本网也有专文论述,篇幅很长,本短文无法采用。这里作为已明确的概念来使用。如我国有许多《国家税收》课本。“国家税收”属用形式逻辑“限制”的方法来明确概念:把“税收”限制在国家的范围内;而不是“国际”“某省”等的范围内。国家税收肯定应包括国家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三大部分。而《国家税收》课本(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的内容,没见有包括国家税收立法、司法部分的。这怎么能叫《国家税收》呢?再打开《国家税收》课本,“第五章税收制度的组成要素”,实际讲的是税法要素。什么是“制度”?《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税收制度能不包括税收管理制度吗?该章并没有讲税收管理制度的组成要素。只讲了税法要素。“第六章税收制度的分类”讲的是税种分类。“税收制度”就是“税种”?在第五章里“税收制度”又等于“税法”了。第五章讲的税法要素,就没有“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内容。理论的混乱导致许多税法(如个人所得税法)没有“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经典著作者指出,任何事物都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税法怎么能没有“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内容呢?再举个例子。增值税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消费税、营业税有基本相同的条款)《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期”是“一段时间”,如“一日、三日、五日、十日……”而该条前面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后面又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这里的“期限”就是“期”。“期限”强调的是“所限时间的最后界限”,用在“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的地方合适。前面的“期限”就应叫“期”,或者叫“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