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的性质(五)
----对婚介机构收费制度的分析
叶行昆
关键词:婚介机构 婚姻市场 收费制度 婚姻经济学
婚姻经济学是一门以婚姻市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探索婚姻市场的经济组织、资源配置、价格机制、交易成本等;它是以经济学原理为依据,对婚姻这一社会问题所作的经济分析。只要有婚姻市场的存在,就会有婚姻经济学;婚姻市场是婚姻经济学的存在基础。这是一门涉及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法学、文学等学科的交叉科学;它会随着婚姻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它与婚姻市场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本文试图从婚姻经济学的角度,对婚姻市场中的婚介机构的运行机制和收费制度做番简述。
婚介机构是一种运行于婚姻市场的经济组织,它的主要功能是为对婚姻有需求的人们收集相关信息,提供相应服务,以便降低婚姻市场的交易成本。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设立的婚姻介绍所、婚介网站,如雨后春笋一般,铺天盖地。如同房产中介公司,保姆介绍所一样,婚介机构的注册、运营等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或资格认证。此类机构完全符合企业性质,是新兴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国近现代婚姻关系的历史变迁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父母包办,媒妁之言,自主择偶,直到现在的婚介机构。随着我国城市化经济的发展,通过婚介机构形成的婚姻关系将有蓬勃发展的趋势。婚姻介绍所,尤其是利用互联网而开设的婚介机构,将成为婚姻市场中信息提供,资源配置的主流形式。
婚姻市场的出现与发展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何以会有婚姻市场,却无爱情市场呢?依照经济学的常识,市场产生于交易,有交易行为和交易需求,就会有市场的产生。婚姻是一种带有契约性的交易行为,而这种带有契约性的婚姻关系,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经济利益;各方心理预期的收益最大化,乃是缔约的基本条件。日益增多的征婚者介入婚姻市场就说明对婚姻需求量的增大。交易需求--交易行为—婚介机构—婚姻市场,反之亦然;这是一条循环链。而爱情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愿望,只存在于人们的心灵深处;“爱你没商量”,“爱你一万年”,爱情就像一阵风,来无影,去无踪”;俗称:情义无价;故无法量化。尽管人人皆有爱情的需求,但由于她不具备交易的基本条件和要素,而只能“此恨绵绵无尽期“,“月亮代表我的心”。可是“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此事古难全”;因此,无法形成爱情市场。
何以会有婚介机构这类的经济组织呢?首先,它是由于婚姻市场的出现而应运而生,恭逢其时的。婚姻介绍所的出现与发展大致有以下二个理由:
一. 为了收集婚姻信息。以前的婚姻质量不高,以凑合型婚姻居多,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的外部环境的局限,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下,以及收集信息的手段落后等。 “先结婚,后恋爱”;毕竟是无奈之举。一般说来,恋爱是婚姻的前奏曲或华彩段,而没有前奏曲或华彩段,就进入终曲的音乐总是不太美妙动听的。 婚介机构具有婚姻信息的资源库,并以其强大的信息优势,为征婚者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这是以前的包办婚姻,媒妁之言等手段所无法比拟的。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这类机构的婚姻信息的收集功能与日俱增,甚至是突飞猛进。
二. 为了减低交易成本。“失身事小,婚姻事大”;人生苦短,婚姻质量的高低、好坏,对人的一生实在太重要了。况且,中国人传统观念中:“从一而终”,“白头偕老”,“少年夫妻老来伴”等等,依然有一定的影响力。如今社会的工作生活节奏加快,人们的身心压力加大;任何单个个体都会对于收集征婚信息的精力、财力感到力不从心。与婚介机构相比,就性价比而言,征婚者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委托此类机构收集和提供信息,可以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而恰恰在这一方面,婚介机构以其资源优势,赢得了市场;可谓当仁不让,受之无愧。它确实在婚姻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为广大的婚姻需求者降低了交易费用。信息量的多少,把握信息处理,对决策者至关重要。
由此可见,婚介机构的应运而生和雨后春笋,适应了飞速发展的婚姻市场的需求;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然而,如今此类机构的运营机制和收费制度尚有不尽人意之处。大量的“婚托先生”、“婚托小姐”的存在就可见一斑。以此作为旁证,恐不为过。不少征婚者对此受害匪浅,深恶痛绝。他(她)们往往“乘兴而来,伤心而归”;上当受骗者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有的望而却步,还有的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都会有美好的愿望;但美好的愿望与客观的现实往往不成正比,事与愿违,比比皆是。不少征婚者确实对婚介机构寄予了美好的愿望和期待,可它却不是婚姻的天堂,有时还会成为“温柔的陷阱”;因为市场经济不相信眼泪。
且看婚介机构的一般运行机制和收费制度的概况:
1. 征婚者须先向婚介机构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并提供相关的个人资料,进行登记,方可成为会员;
2. 婚介机构凭借其信息资源优势,根据会员的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信息;
3. 如果征婚男女认可对方的条件,觉得有必要进一步了解而见面时,那么在见面之前,须向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
4.婚介机构在收取了双方的费用之后(当然是“一分也能少”。),便为双方提供见面机会;
5.至于男女双方是否成交 –达成婚约--,与婚介机构无关;它关心的是费用的收取;因为企业需要赢利。“我爱你有多深?我爱你有几分?”那是“小城的故事”,与婚介所无关。
如此这般的游戏规则,其合法性应该没问题,但是否合理呢?
再看看房产中介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1. 凡欲购房或售房者,只要向中介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即可登记入会,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2.根据客户需求,中介公司给上、下家免费提供信息,并安排上门看房;此时也不收取一个子儿;
3.只有当双方成交后,凭籍“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权威性文本,那么房产中介公司才按有关规定,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一是成交前收费,一是成交后收费。同样的中介机构,却有截然不同的运行机制和收费制度。此二者均为合法,但哪一种更为合理呢?何以前者有“婚托”,而后者无“房托”呢?
试想,如果房产公司只要存放或借用一、二套样板房,或在行业内的各家公司中相互周转,让购房者看房前付费;那么,房产中介一定关门打烊;其中理由,不必累赘。
一般来说,在市场交易的环境下,商品交换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而货币是交换或交易的转换器,价格是其表现形式。买卖双方基于一定的心理预期,进入交易市场。
现在回过头来看看婚介机构。它们采取的成交前收费,人们对其成交率或成交量无法制约。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它们当然热衷于成交前的收费,而漠视于成交后的行为。“婚托”现象概由此而起;其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也就昭然若揭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此的博弈行为对企业有利,而对消费者不利。尽管“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会永远存在,但从博弈论角度来看,只有不合理的政策,才会有不合理的对策。只有不合理的游戏规则,才会有合理的犯规。尽管合法,但法律法规有时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风险相对不对称,是不利于婚姻市场的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健康而又有生命力的市场,一定是风险相对对称,有具有诚信度和透明度的。利益不均沾的市场势必萎缩,我国的资本市场的教训已是惨不忍睹了。放任自流,缺乏监管力度,只会对市场产生伤害。
尽管各类市场有其各自的市场环境,制度安排会有所不同;一概而论,未必合理。但只要是市场,一些基本的市场规律还是要遵循的;如信息对称,风险共存,等价交换等。
笔者以为,为了使婚姻市场得以向纵深发展,切实维护征婚者的权益,避免或杜绝“婚托”现象,以提高自身的企业形象;婚介机构能否借鉴房产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运行机制,采取事前收费和事后收费相结合的办法。是否可以让征婚者先提交一笔费用作为抵押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成交,此金归机构所得;物有所值,俩厢情愿。如果在一定的期限未能成交,会员可收回此抵押金。这样一来,即可激励机构促成婚约的积极性,又可避免“婚托”的存在。或者在一定期限满后,机构也已尽力了,依然不可能成交,从会员的抵押金中扣除一部分费用作为执行成本。未知可行否。
此外,为了规范婚姻市场,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婚介机构的资质认定的力度;对其成婚率、成婚量予以考核通报,尽可能地完善认证体系,亦可对此类机构进行等级考核,分级管理。对于不同的婚姻需求,采取不同的收费制度。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婚托”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否则,婚介机构会有“皮条所”之嫌。如果采取抵押金制,或事前收费制,应该像保险公司的制度设置那样,有指定担保机构,以保障征婚者的合法权益。
“勿以善小而不为”,越是规范的市场,其生命力就越强,况且,婚姻大事关乎社会安定,人民的生活质量。
坐而论道,纸上谈兵;实乃书生之见,应无伤大雅吧。
2005-1-16/写于“面壁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