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主与腐败的关系
(1995.04.)
腐败现象的成因问题,是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不可不讨论清楚。现阶段,我国腐败现象的存在和发展,是多种原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本文拟从民主的角度就此谈点个人粗浅的看法,并求救教于各位同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是民主的。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它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但是,不可否认,我们在民主建设的具体过程中,由于民主建设的经验不足,对民主建设的规律把握不够,还存在着某些不配套、不完善等方面的漏洞。这些漏洞的存在,为腐败现象的生存提供了条件。
那么,有哪些漏洞容易成为腐败现象的诱因或助因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民主主体素质的发展不平衡和低下,为腐败现象的生成提供了土壤。
民主主体由个体主体和整体主体构成。我国的民主主体是广大人民,他们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者、实践者和建设者,又是民主规范的制订者、执行者和完善者。民主主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主体的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水平、政治敏感程度和对腐败现象的认识能力。提高民主的主体素质,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遏止腐败现象的根本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加快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步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日臻完善,民主主体素质也有较大提高。但是,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封建统治的国家,过去家长制和小生产习惯势力盛行,经济文化很不发达,不存在任何民主形式,没有任何民主可言,这就决定了我国民主主体素质先天发育不良。尽管我党为改变这种状况作了很大努力,但就现阶段看,民主主体素质仍然存在着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民主的个体素质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一定数量的文盲、半文盲以及处于闭塞状态的人员对民主的愿望和要求都十分薄弱;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城镇居民、工人和新型农民,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主要力量,可他们对现代化民主知之不多;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干部和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组织者和指导者,然而他们却人数较少。第二,民主的整体素质不高。其表现是多方面的,诸如经济生活中的依附关系,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崇拜,思想上的迷信保守,等等。这种状态使得公民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较差,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只是处于臣属的地位,而不是处于自主的地位。
民主主体素质存在的这些问题,有可能成为腐败现象的诱因。一是民主个体素质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使各层次之间的“代沟”较深,“融洽度”较低,各行其事,互不干涉。谁发生了腐败,他们互不知道,也不愿意知道,即使发现了腐败分子,只要不直接触犯自身利益,也不举报、不制止。二是民主整体素质差,使得一部分公民没有主人翁责任感,他们感觉不到自己是国家、社会的主人,自己在当家作主。不管党和国家发布了多少政策、法令、纪律,他们都不大愿意去问、去关心、去执行,认为这是党和国家的事,与己无关。这样,党和国家的法令、纪律就有可能难以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同,没有得以存在和发挥巨大约束力的坚实土壤,从而为腐败现象提供了生存条件。
2、民主具体形式的某些不健全和不完善,为腐败现象的生存提供了庇荫。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它是通过民主的具体形式,诸如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核心的选举制、罢免制、弹劾制、监督制、分权制、公开制、申诉控告制等等来显露、表现和保证的。当民主的本质没有形成相应的表现时,就谈不上真正的民主,就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因为完善和健全的民主形式,有助于提高人民的民主意识、民主能力和管理国家的自觉性,人民的意志由此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利。人民实现了自己的最高权利,就会把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纪律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就会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勇敢地向违反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作无情的斗争。
我党一直坚定不移地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并且相应地形成了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民主形式。但民主形式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现为:第一,民主缺乏具体的实施形式。宪法规定,人民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诸如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检举权、罢免权、选举权、知情权、创造权、复议权等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却缺乏实行这些具体权利的具体形式。这样,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停留在宪法原则上。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基本形式,实行这一制度的具体形式,诸如选举制度、提名制度、监督制度、议事制度、罢免制度等等,有的也无章可循,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民主形式缺乏法制保障。在某些方面,我们建立了民主的具体形式,但是如何保障其实施,没有实施时应当承担什么后果,如何去追究责任,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使有的民主形式形同虚设。
民主具体形式不健全和不完善,人民群众无法行使民主权利,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两种恶果。一是不能形成和制定铁的纪律,遏止腐败现象。严明的纪律,只有在充分发挥民主具体形式的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制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注重民主具体形式的建设,就没法形成纪律,更没法形成严明的纪律。松驰的纪律必然导致错误的结果,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一些腐败现象就是在松驰的纪律之树上结出的恶果。二是不能有效地遏止专断独行。民主是专断独行的对立物,二者不可调和,不可同居一身。没有完备的民主形式,人民群众不知通过何种形式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势必出现专断独行。专断独行通过道德形式表现出来,势必形成“唯我独尊”的恶习。有了这种恶习,各种腐败现象的出现就难以避免。因此,健全和完善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必要形式,就能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贯彻,就能有效地遏止腐败现象。
3、民主理论的某些不成熟和贫乏,为腐败现象的生存提供了掩护体。
凡国家的重大举措,必须理论先行。没有革命的理论,便没有革命的行动。没有成熟的理论,就没有成功的结果,而要达到最大限度的成功结果,唯有民主理论的成熟。成熟的民主理论,有助于民主制度的建设,指导人们正确的行动,纠正行为上的不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对社会主义民主有许多新的认识,民主理论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民主理论仍存在着不科学的地方,缺少科学的规定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民主的内容。对民主内容的界定,至今还处于多元性的认识状态,处于不同地位的人可以对民主的内容作出许多不同的解释。第二,关于民主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最基本的形式,但人大究竟有什么职能,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代表人民没有理论的说明。而且民主的其他形式,如选举制,罢免制、弹劾制、监督制、分权制、公开制、申诉控告制等的贯彻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保障条件也缺乏应有的理论证明。第三,关于民主的主体。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但什么是人民?何为人民当家作主?怎样当家作主?这些问题都含混不清。第四,关于民主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长远目标是高度民主,但何谓高度民主,人们可以作出各种界定;而且高度民主实行的标准,实施的具体规划、步骤、措施也没有必要的理论论证。
民主理论存在的这些漏洞,也有可能成为腐败现象生存的助因。一是不能最迅速、最切近地形成最正确的理论。没有正确民主理论的武装,就没有行动上的勇气,因而腐败现象出现以后,人们不能较好地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同向腐败现象作斗争,迅速遏止腐败现象,惩治腐败分子。二是大多数人难以掌握正确的民主理论,也就难以建立制度化、法律化了的民主制,从制度上为防止腐败现象提供方便和保证。三是不易于活跃民众的民主思想,提高民主理论修养水平,丰富民主思想宝库,锐化民族生机,增强防腐杜渐能力。一些腐败现象的生存在一定程度上是钻了某些民主理论不成熟的漏洞。
4、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约束力小,为腐败现象的生存提供了避难所。
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和国家的政治权力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正常运行,是以一整套健全、完备和有效的监督体制为前提的。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的真正普遍的强有力的监督,是防止腐败现象的有力手段。
在我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监督体制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的变革,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是,监督体制的某些环节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缺陷。第一,缺少完备的监督标准体系。监督标准是实施监督的客观依据。但是我国有关监督的专门立法还甚少。标准不完备,缺少监督的客观依据,就会影响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越轨行为,降低监督功能;还会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任意性,使监督产生负功能,造成监督失控,干扰正常工作。第二,缺少科学的监督机构体系。我国现行法律已经确立了各种形式的监督,但是其监督体系除党的纪检机关、政府的监察机关以及公检法等部门比较健全外,其他部门都还不大适应工作需要,特别是各人民团体,几乎还没有自己的完整监督机构,因而降低了其监督效能。第三,缺少畅通的沟通渠道。现在的沟通渠道都比较单一。群众一般只是在自身切身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或是团体之间利益分配不均时,才去寻门告状,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现象很少进行自觉监督。第四,缺乏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较高的监督队伍,专门培养的监督干部少。在监督队伍内,一部分政治素质低,专业知识与监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凭经验进行监督。这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监督体制不健全,可以造成如下结果:一是监督无约束力。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因监督不力而得不到及时揭露和应有打击,于是仍然我行我素,胆大妄为,无所顾及,使腐败现象得以生存与蔓延。二是腐败现象产生负效应。一些洁身自好的干部也易受腐败行为的影响,逐渐沾染上腐败的恶习,形成“法不治众”的严重局面。消除腐败现象,必须强化监督约束力,使腐败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5、增强政治透明度的措施和手段不力,为腐败现象的生存提供了防空洞。
向人民群众增强政治透明度,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所决定的。实行这一原则,以便于人民群众了解重大决策的产生机制、原因和条件,有效地监督政治体系的活动过程,并及时地阻止和防止不符合人民利益和要求的行为或举动。
我党为增强政治透明度作了较大努力。早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问题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这一原则精神在我国近几年的政治生活中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如何切实地贯彻这一原则精神,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增加政治透明度的措施和手段不力。缺乏按照一定的制度、法则和程序,定期举行各级政府的列会公报和党的会议公报,定期举行记者招待会和有关问题的公众讨论、建立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鼓励人们就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公开发表意见、动员舆论开展批评和揭露问题等等。第二,缺少促进政治透明度的各类专门机构,如致力于社会工作的机构,沟通群众的机构,传递社会各类意见和要求的机构,协调新闻报道的机构,等等。第三,缺少保障政治透明度的法规建设。没有明确的法规就不能保证政治透明度的提高,并且有法律保障;就不能保持政治透明度朝着合理的方向进行,避免超过一定的范围,产生消极作用。
政治透明度存在的这些漏洞,可能成为腐败现象藏身的蔽障。一是政治过程不公开,透明度低,民主监督和公开监督便无从谈起,就不能造成一种如列宁所说的,“能起生物学上‘适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动机构”,一些腐败现象就难以暴露,难以得到有效防止或阻止。二是办事不公开,政治透明度底,就为那些目无法纪、贪赃枉法者留下了藏身之处。铲除腐败,必须让其充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人人易见并诛之。
总之,腐败现象的生存是各种不同的原因彼此交织在一起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其中,我们在民主建设中存在的上述漏洞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杜绝和铲除腐败现象,我们还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在理论上,不能仅仅从一般意义上肯定民主的价值,而应该包括更多方面的内容,无论是其深度还是其广度都要掘深、拓宽;在实践上,要大力加强民主主体的民主锻炼,提高守纪守法的休养,养成向腐败现象作无穷斗争的美德。我们堵塞了民主建设中的漏洞,就能从这方面杜绝腐败现象的生存。
(发表于1995 年《湖北内参信息》第5期 、1996 年 《理论前沿》第16期)
(1995.04.)
腐败现象的成因问题,是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不可不讨论清楚。现阶段,我国腐败现象的存在和发展,是多种原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本文拟从民主的角度就此谈点个人粗浅的看法,并求救教于各位同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是民主的。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它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但是,不可否认,我们在民主建设的具体过程中,由于民主建设的经验不足,对民主建设的规律把握不够,还存在着某些不配套、不完善等方面的漏洞。这些漏洞的存在,为腐败现象的生存提供了条件。
那么,有哪些漏洞容易成为腐败现象的诱因或助因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民主主体素质的发展不平衡和低下,为腐败现象的生成提供了土壤。
民主主体由个体主体和整体主体构成。我国的民主主体是广大人民,他们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者、实践者和建设者,又是民主规范的制订者、执行者和完善者。民主主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主体的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水平、政治敏感程度和对腐败现象的认识能力。提高民主的主体素质,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遏止腐败现象的根本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加快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步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日臻完善,民主主体素质也有较大提高。但是,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封建统治的国家,过去家长制和小生产习惯势力盛行,经济文化很不发达,不存在任何民主形式,没有任何民主可言,这就决定了我国民主主体素质先天发育不良。尽管我党为改变这种状况作了很大努力,但就现阶段看,民主主体素质仍然存在着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民主的个体素质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一定数量的文盲、半文盲以及处于闭塞状态的人员对民主的愿望和要求都十分薄弱;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城镇居民、工人和新型农民,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主要力量,可他们对现代化民主知之不多;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干部和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组织者和指导者,然而他们却人数较少。第二,民主的整体素质不高。其表现是多方面的,诸如经济生活中的依附关系,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崇拜,思想上的迷信保守,等等。这种状态使得公民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较差,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只是处于臣属的地位,而不是处于自主的地位。
民主主体素质存在的这些问题,有可能成为腐败现象的诱因。一是民主个体素质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使各层次之间的“代沟”较深,“融洽度”较低,各行其事,互不干涉。谁发生了腐败,他们互不知道,也不愿意知道,即使发现了腐败分子,只要不直接触犯自身利益,也不举报、不制止。二是民主整体素质差,使得一部分公民没有主人翁责任感,他们感觉不到自己是国家、社会的主人,自己在当家作主。不管党和国家发布了多少政策、法令、纪律,他们都不大愿意去问、去关心、去执行,认为这是党和国家的事,与己无关。这样,党和国家的法令、纪律就有可能难以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同,没有得以存在和发挥巨大约束力的坚实土壤,从而为腐败现象提供了生存条件。
2、民主具体形式的某些不健全和不完善,为腐败现象的生存提供了庇荫。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它是通过民主的具体形式,诸如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核心的选举制、罢免制、弹劾制、监督制、分权制、公开制、申诉控告制等等来显露、表现和保证的。当民主的本质没有形成相应的表现时,就谈不上真正的民主,就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因为完善和健全的民主形式,有助于提高人民的民主意识、民主能力和管理国家的自觉性,人民的意志由此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利。人民实现了自己的最高权利,就会把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纪律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就会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勇敢地向违反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作无情的斗争。
我党一直坚定不移地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并且相应地形成了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民主形式。但民主形式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现为:第一,民主缺乏具体的实施形式。宪法规定,人民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诸如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检举权、罢免权、选举权、知情权、创造权、复议权等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却缺乏实行这些具体权利的具体形式。这样,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停留在宪法原则上。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基本形式,实行这一制度的具体形式,诸如选举制度、提名制度、监督制度、议事制度、罢免制度等等,有的也无章可循,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民主形式缺乏法制保障。在某些方面,我们建立了民主的具体形式,但是如何保障其实施,没有实施时应当承担什么后果,如何去追究责任,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使有的民主形式形同虚设。
民主具体形式不健全和不完善,人民群众无法行使民主权利,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两种恶果。一是不能形成和制定铁的纪律,遏止腐败现象。严明的纪律,只有在充分发挥民主具体形式的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制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注重民主具体形式的建设,就没法形成纪律,更没法形成严明的纪律。松驰的纪律必然导致错误的结果,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一些腐败现象就是在松驰的纪律之树上结出的恶果。二是不能有效地遏止专断独行。民主是专断独行的对立物,二者不可调和,不可同居一身。没有完备的民主形式,人民群众不知通过何种形式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势必出现专断独行。专断独行通过道德形式表现出来,势必形成“唯我独尊”的恶习。有了这种恶习,各种腐败现象的出现就难以避免。因此,健全和完善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必要形式,就能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贯彻,就能有效地遏止腐败现象。
3、民主理论的某些不成熟和贫乏,为腐败现象的生存提供了掩护体。
凡国家的重大举措,必须理论先行。没有革命的理论,便没有革命的行动。没有成熟的理论,就没有成功的结果,而要达到最大限度的成功结果,唯有民主理论的成熟。成熟的民主理论,有助于民主制度的建设,指导人们正确的行动,纠正行为上的不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对社会主义民主有许多新的认识,民主理论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民主理论仍存在着不科学的地方,缺少科学的规定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民主的内容。对民主内容的界定,至今还处于多元性的认识状态,处于不同地位的人可以对民主的内容作出许多不同的解释。第二,关于民主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最基本的形式,但人大究竟有什么职能,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代表人民没有理论的说明。而且民主的其他形式,如选举制,罢免制、弹劾制、监督制、分权制、公开制、申诉控告制等的贯彻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保障条件也缺乏应有的理论证明。第三,关于民主的主体。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但什么是人民?何为人民当家作主?怎样当家作主?这些问题都含混不清。第四,关于民主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长远目标是高度民主,但何谓高度民主,人们可以作出各种界定;而且高度民主实行的标准,实施的具体规划、步骤、措施也没有必要的理论论证。
民主理论存在的这些漏洞,也有可能成为腐败现象生存的助因。一是不能最迅速、最切近地形成最正确的理论。没有正确民主理论的武装,就没有行动上的勇气,因而腐败现象出现以后,人们不能较好地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同向腐败现象作斗争,迅速遏止腐败现象,惩治腐败分子。二是大多数人难以掌握正确的民主理论,也就难以建立制度化、法律化了的民主制,从制度上为防止腐败现象提供方便和保证。三是不易于活跃民众的民主思想,提高民主理论修养水平,丰富民主思想宝库,锐化民族生机,增强防腐杜渐能力。一些腐败现象的生存在一定程度上是钻了某些民主理论不成熟的漏洞。
4、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约束力小,为腐败现象的生存提供了避难所。
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和国家的政治权力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正常运行,是以一整套健全、完备和有效的监督体制为前提的。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的真正普遍的强有力的监督,是防止腐败现象的有力手段。
在我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监督体制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的变革,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是,监督体制的某些环节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缺陷。第一,缺少完备的监督标准体系。监督标准是实施监督的客观依据。但是我国有关监督的专门立法还甚少。标准不完备,缺少监督的客观依据,就会影响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越轨行为,降低监督功能;还会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任意性,使监督产生负功能,造成监督失控,干扰正常工作。第二,缺少科学的监督机构体系。我国现行法律已经确立了各种形式的监督,但是其监督体系除党的纪检机关、政府的监察机关以及公检法等部门比较健全外,其他部门都还不大适应工作需要,特别是各人民团体,几乎还没有自己的完整监督机构,因而降低了其监督效能。第三,缺少畅通的沟通渠道。现在的沟通渠道都比较单一。群众一般只是在自身切身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或是团体之间利益分配不均时,才去寻门告状,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现象很少进行自觉监督。第四,缺乏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较高的监督队伍,专门培养的监督干部少。在监督队伍内,一部分政治素质低,专业知识与监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凭经验进行监督。这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监督体制不健全,可以造成如下结果:一是监督无约束力。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因监督不力而得不到及时揭露和应有打击,于是仍然我行我素,胆大妄为,无所顾及,使腐败现象得以生存与蔓延。二是腐败现象产生负效应。一些洁身自好的干部也易受腐败行为的影响,逐渐沾染上腐败的恶习,形成“法不治众”的严重局面。消除腐败现象,必须强化监督约束力,使腐败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5、增强政治透明度的措施和手段不力,为腐败现象的生存提供了防空洞。
向人民群众增强政治透明度,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所决定的。实行这一原则,以便于人民群众了解重大决策的产生机制、原因和条件,有效地监督政治体系的活动过程,并及时地阻止和防止不符合人民利益和要求的行为或举动。
我党为增强政治透明度作了较大努力。早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问题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这一原则精神在我国近几年的政治生活中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如何切实地贯彻这一原则精神,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增加政治透明度的措施和手段不力。缺乏按照一定的制度、法则和程序,定期举行各级政府的列会公报和党的会议公报,定期举行记者招待会和有关问题的公众讨论、建立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鼓励人们就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公开发表意见、动员舆论开展批评和揭露问题等等。第二,缺少促进政治透明度的各类专门机构,如致力于社会工作的机构,沟通群众的机构,传递社会各类意见和要求的机构,协调新闻报道的机构,等等。第三,缺少保障政治透明度的法规建设。没有明确的法规就不能保证政治透明度的提高,并且有法律保障;就不能保持政治透明度朝着合理的方向进行,避免超过一定的范围,产生消极作用。
政治透明度存在的这些漏洞,可能成为腐败现象藏身的蔽障。一是政治过程不公开,透明度低,民主监督和公开监督便无从谈起,就不能造成一种如列宁所说的,“能起生物学上‘适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动机构”,一些腐败现象就难以暴露,难以得到有效防止或阻止。二是办事不公开,政治透明度底,就为那些目无法纪、贪赃枉法者留下了藏身之处。铲除腐败,必须让其充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人人易见并诛之。
总之,腐败现象的生存是各种不同的原因彼此交织在一起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其中,我们在民主建设中存在的上述漏洞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杜绝和铲除腐败现象,我们还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在理论上,不能仅仅从一般意义上肯定民主的价值,而应该包括更多方面的内容,无论是其深度还是其广度都要掘深、拓宽;在实践上,要大力加强民主主体的民主锻炼,提高守纪守法的休养,养成向腐败现象作无穷斗争的美德。我们堵塞了民主建设中的漏洞,就能从这方面杜绝腐败现象的生存。
(发表于1995 年《湖北内参信息》第5期 、1996 年 《理论前沿》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