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的性质(六)


论婚姻的性质(六)

叶行昆

 

关键词:婚姻经济学 一夫一妻制 婚姻悖论 婚姻误区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在现代社会婚姻是组成家庭的主要形式;婚姻与家庭的演变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对于婚姻家庭制度的研究被西方学术界称之为“微社会研究。著名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早在半个多世纪前就曾经指出,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个国家,既是婚姻家庭方面研究的重要考察对象,同时也应该在这一领域作出相应的贡献。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学术界对于这个“微社会研究”显然与我们这个人口大国,婚姻大国不相称。这也是笔者有志于从事“微社会研究”的动因之一。

 

《圣经》上说,上帝在创世纪时,一男一女,即亚当和夏娃。由于他们偷吃了“禁果”,人类从此离开了伊甸园而来到了失乐园。应该注意的是,亚当和夏娃只是偷吃了“禁果”,即发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性爱,但绝非构成婚姻关系;因为上帝在那时尚未为人类建立婚姻制度,所以男女吃了“禁果”,并不等于结婚。我们一般都认可,人类起源于类人猿,而目前存在的类人猿的“近亲”则是猩猩。根据英美二国的科学家的取证分析,黑猩猩和大猩猩的群落中是不存在“一夫一妻制”的。由此可见,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不可能是一夫一妻制。可以说,现代的婚姻家庭形式并非古已有之,而是历史的产物,更是“私有制的产物”(恩格斯语),阶级社会的产物。

 

一般来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是社会道德及法律法规认可的两性结合。目前的婚姻悖论是,法律法规一方面认可婚姻内的两性关系,另一方面又无法制裁婚姻外的两性关系。就像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或“制度失灵”一样,法定的婚姻关系正日益受到“婚外情”或“婚外性”的冲击。一种没有制约性的制度,就是一种无效的制度;目前的婚姻制度,就有类似的嫌疑。“上帝之手”,绝对是违反足球的游戏规则的。这种状况应该引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其工作者们的注意,并予以探讨。

 

爱情是人们情感世界中一种最伟大而又最自私的一种主观愿望,说她伟大,是因为在爱的奉献过程中,恋爱中的男女可以爱的死去活来,粉身碎骨;说她自私,是因为这种情感最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是对对方全身心的占有;决不容忍丝毫的“移情别恋”和“红杏出墙”。这种情感有别于一般的性爱或性欲。

 

在人类的原始群婚时期,两性关系是“男女杂旃,不媒不阳聘”;性行为只是性欲的满足,既无排他性,也无牢固的婚姻关系;此时男女关系与婚姻制度无关。氏族公社时期才出现了与原始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人类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即血缘家庭和对偶家庭。血缘家庭,又称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婚姻产生的最初阶段。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之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 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胞兄弟姐妹、从()兄弟姐妹、再从()兄弟姐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姐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交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作自然而然的事”。这种婚姻的典型形式,即亲兄弟姐妹互为夫妻。接着恩格斯又说:“夏威夷的亲属制度(这种制度至今还在整个波利尼亚通行),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因此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发生。”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认为,中国在周代以前,曾有过群婚制婚姻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禁止不同辈份的人有性交关系开始,即从脱离杂婚开始。群婚又分为血缘群婚制与亚血族群婚制。血缘群婚制是指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在内的同一辈份的人即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同时又是夫妻关系这样一种婚姻制度。亚血族群婚制是在自然选择法则的支配下,血族群婚制的进一步发展。它禁止同胞兄弟姐妹及其他的近支兄弟姐妹共结婚姻,而限于远系一群姐妹与另一远系一群兄弟结婚。群婚制是母系原始社会阶段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是在阶级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确立产生的。我国对1954年在山西发现的“丁村人”、1956年在湖北发现的“长阳人”、1958年在广东发现的“马坝人”的考据,证明我国原始人在旧石器时代中期已由群婚阶段进入血缘婚阶段。人类从古至今,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即一夫一妻制)。虽然各民族、各个国家的婚俗都各有特点,但基本方面都离不开这三种婚姻形态。而且任何一种都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是以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这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在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愚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1965年版第 88) 勒绍肜曾发表文章谈到恩格斯揭示了人类发展史上三个“最伟大的进步” 。第一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性的“雄性嫉妒”变为“雄性的相互宽 容”;第二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的乱伦关系变为人类的伦理关系;第三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性杂乱的两性关系变为相对固定的对偶关系。人类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的“最后胜利”是一夫一妻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形式,虽然都属于一夫一妻家庭类型,但由于各该社会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具有不同形式而各有区别。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婚姻的缔结往往受政治经济利益的影响。在农业时代的阶级社会里,奴隶主和封建主公开实行一夫多妻制,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才使一夫一妻制定为法定的婚姻制度,并衽以通奸、宿娼等作补充的。

 

可见,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婚姻制度的变迁,无不与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经济结构和经济制度的变迁,是婚姻制度变迁的一条主线;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发展各阶段的经济制度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婚姻制度自它诞生与演变至今,无不打上经济的烙印。

 

爱情是人类男女间基于生命繁殖的本能和确保身心快慰而产生的互相倾慕和追求的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综合现象。正如瓦西列夫所说:“爱情是一种复杂的、多方面的内容丰富的现象。爱情的根源在本能,在性欲,这种本能的欲望不仅把男女的肉体,而且把男女的心理引向一种特殊的、亲昵的、深刻的相互结合。但是爱情不仅仅是一种本能,不仅仅是柏拉图式的神奇剧、淫欲和精神的涅盘。爱情把人的自然本质和社会本质联结在一起,它是生物关系和社会关系、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的综合体。是物质和意识多面的、深刻的、有生命力的辩证体。”(《情爱论》,三联书店。1985年,第42)

 

人类性行为的自然基础决定人的性欲,但性欲只是情欲的生理基础,并不等于就是爱情。人类的性与动物自发的本能反应不同,它不仅表现为生物学特征,更表现为社会特征。也就是说,异性间互相吸引、情欲的产生都是性本能的反映,所谓“异性相吸”者是也。

 

爱情包括性欲的因素,但并不归结为性欲,如果有性就有爱,无异等于说嫖娼、强奸也是爱情了,那就太荒诞了。爱情是经过人类文明净化的美好纯真的感情,她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但是,爱情是以性欲或情欲为基础的,柏拉图式的爱情是违反人性的,就像佛教的出家一样,缺乏现实生活的意义,故而无法发扬光大;当年苏东坡修佛,后来对一位高僧说:“佛家的戒律,我都能修,只有一条修不了,就是‘色戒’”。但仅有爱情并不足以构成婚姻,“宝黛之恋”、“罗密欧与朱丽叶”,以及“婚外情”、“师生恋”等;无不具有爱情的成分, 但与婚姻无关。爱情是婚姻的感情基础,但它又不等同于婚姻。在阶级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时代,爱情与婚姻往往相脱离,存在着无爱情的婚姻状态。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及其以后,随着人的个性解放,才开始出现了爱情与婚姻的结合和统一。但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观念等因素仍影响着人类的爱情与婚姻。一般来说,两者并不能真正实现统一。有爱情无婚姻,有婚姻无爱情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婚姻是与性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婚姻的动机却往往不单是性,而是较为复杂的。德国社会学家穆勒里尔曾将人类婚姻的动机归结为三种,即经济的动机,生育子女的动机及感情的动机。并将三种动机的重要性依时代变化列其先后;上古时代,经济动机第一,生育子女第二,爱情即满足性的需要第三:中古时代,生育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爱情第一,生育子女第二,经济第三。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进入了现代社会,人们的婚姻动机就更为复杂,金钱关系的位置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恩格斯曾经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它对今日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78)事实上,建立在金钱、门第、权势等基础上的这种没有爱情的婚姻,既是不道德的,也将不会幸福。笔者认为,在当今社会,生儿育女已不是婚姻的动机之一了,大量的“丁克族”,单亲(父)母亲的存在,以及试管婴儿,基因工程的突飞猛进,即可作为旁证。而婚姻动机的经济化趋势却势不可当,婚姻市场,乃至婚姻产业的兴旺发达,婚姻介绍所之类的机构铺天盖地,亦可见一斑。对此,有人不无感慨地说:“现在的婚姻只有性和钱了”。

 

爱情应该成为婚姻的纽带,而绝非婚姻的基础。从现代婚姻的制度设置与制度安排上,我们也能推导出,婚姻法只能调剂和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权,而对于“爱你一万年”、“白头偕老”等等却无能为力了。由此可见,婚姻并非是爱情的唯一载体,一夫一妻制也非人类在爱情方面的最佳制度选择。如何设计出将婚姻三要素:爱情、性爱、经济,有机地融为一体的婚姻制度,人类社会确实还有待于“大智慧”。

 

人们往往以为结婚登记是爱情的制度保障,而一劳永逸,万事大吉;这就像企业开张不等于就是成功一样。登记注册,只是经营的开始,而绝非成功的象征。要比翼双飞,共创辉煌,就必须兢兢业业,如履薄冰,如此这般,才会有成功的可能。这也是一种婚姻的误区,许多婚姻的失败都与此相关。

 

2005-1-19

写于“面壁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