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民意”干预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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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祖华 文 发布时间: 2005-08-01 06:16 来源:文摘报 | |
近日,湖北荆门市政法委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的四大教训:主观臆断,有罪推定;监督乏力,制约不够;执法主体素质不高;社会压力,“民愤”影响。 民意无意间成了铸造冤案的祸因之一,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民意与司法之间在价值追求、思维逻辑上的冲突,不仅可能对司法形成巨大的压 “佘祥林案”给了我们一个警示:民意如果过多地干预司法,就会造成司法独立的尴尬。“距离”不仅“产生美”,距离也“产生公正”。或许这也适用于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三湘都市报》7.22) |
警惕“民意”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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