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法由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1]其实,这两个问题是一致的,由此出现了两派三论,即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又有两种论点,一是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二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英国O’Connell教授认为,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有四种可能的态度:(1)在国际和国内的决定中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就是一元论;(2)在国际的决定中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在国内的决定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就是二元论;(3)在国际和国内的决定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这也是一元论;(4)国际法和国内法被假定没有冲突,被称为协调论。实际上,O’Connell教授是在两派三论之外加上一个“协调论”。[2]

我们总结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协调论  协调论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是可以协调的,从政策和法律上看,国内法和国际法没有谁优于谁的问题,只要国家如实充分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自然可以调整的。如果国际法和国内法不能协调,说明国家没有认真履行其国际义务,国家应该承担责任。我国著名国际法专家周鲠生先生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实质来看,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是彼此对立。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问题。国际法,按其性质,约束国家而不直接约束它的机关和人民,尽管国内法违反国际法,法庭仍须执行,但是国家因此要负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所以国家既然承认了他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至于采用什么方式来满足这一要求,则是各国可以自由决定的事情。国家可以每次就具体事项采取立法措施,或者制定新的法规,也可以作为惯例或根据国家政策,认为某项公认的国际法规范当然应该遵守,而国家机关予以执行,从法律和政策一致性的观点说,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3]



[1] International law ,being the collected papers of hersch lauterpacht, ed. By E. lauterpacht,

[2]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80

[3] 周鲠生:《国家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