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立宪主义之古罗马渊源
城邦是古代希腊对人类政治制度的一种尝试,为今天的立宪主义留下了宝贵的种子。但是这种政治制度自有其缺陷,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缺陷:第一,要保证城邦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城邦就必须足够地小并应彼此孤立,但是狭小分散的城邦,力量上不足以对抗强敌,无力保证自身的安全,也不能抑制内部的纷争和混乱,这集中体现在公元前431年——前404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中[①];第二,要求公民以政治为生活方式,城邦就患上了一种“政治肥大症”,忽略了一个国家应有的经济进步和其他社会功能的发展。
在古希腊及其城邦政体走向衰微的时候,罗马人接过了希腊人手中的文明火把。表面上看,务实质朴、不善理性思维的罗马人,在政治哲学方面没有取得希腊人那样的成就,既没有汗牛充栋的文献,也没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样的大师。但罗马人创造了帝国这样的政治制度以及世界这样的概念,构建了比希腊人更为精致和稳定的政治体制,并成功地从事了复杂而高效的政治管理。因此,罗马人在实践方面的政治成就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不亚于希腊人。
一、帝国和世界
古罗马和古希腊,在历史发展初期同源,也选择了城邦政体。作为世界帝国的古罗马,主要奠定于公元前3世纪—1世纪这两个半世纪[②]。在这一期间,罗马通过战争和扩张,控制了几乎整个地中海世界,也就是当时所知的绝大部分文明世界,政治制度也突破了城邦体制,从共和国转向帝国。作为帝国和世界的古罗马,对实际政治及政治哲学乃至后世政治制度的发展,都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帝国和世界是为了克服城邦体制的缺陷而出现的,就其对西方政治发展而言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点:
1. 和平与发展
如上所述,城邦政体不能保证国家的安全和内部的秩序,也无法促进除政治以外的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的发展。虽然城邦之间也曾试图建立起联盟,但联盟并不能实现希腊世界的持久稳定。公元前4世纪的伊索克拉底呼吁城邦之间的团结,认为除非首先建立起某种民族统一,否则希腊将无法取得它在世界上的位置。这一理想希腊人没能实现,而由尚武好战的罗马人实现,建立起世界性的帝国[③]。
罗马人建立了以地中海为中心、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帝国,帝国的统治模式是以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吏、行政长官,来代替传统上经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在此前提下各地方保持高度自治。罗马帝国为其统治范围内的地区带来了真正的统一,建立了罗马的和平[④]。在和平和有效的统治下,创造了庞大帝国内普遍的经济繁荣。城市到处崛起,交通四通八达,商业贸易通行天下。全盛时期的罗马帝国,面积将近350万平方公里,人口估计有7000万人。总之,从政治制度的实践来看,这一成就远远超过希腊人。
2. 个人的诞生
在城邦中,个人是一个公民,他的生活就是参与政治,他的重要性也取决于自己在政治中所处的地位或所起的作用。但在广大的罗马帝国世界里,绝大多数个人已无法亲自参与政治,在政治中也很难说能起什么作用。公民的个人生活与国家的政治活动日益疏远,个人不得不学会过一种非政治、非公开性的生活,一种不重要的但单独的生活,一种从内心而不是政治中产生价值的生活,到政治之外寻找安身立命的哲学依据。
就这样,个人诞生了。所谓个人,指的是纳入到一个共通的价值图式中的个人概念,这有两个相通的侧面:一面是特殊性,即作为人类组成单位的个人,有纯属个人的和私人的生活,有他人不可分享的经验和价值,有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人格的权利,有某些受法律保护的固有权利;一面是普遍性,指的是个人组成全世界的人类,具有到处都大致相同的人类本性,所有的人,甚至奴隶、异邦人和蛮族,都应当是平等的。因此,个人概念实际上是与世界主义、天下一家等观念(即由自主的个人组成世界规模的国家),同时诞生。
3. 法学国家观
罗马人起先模仿希腊人,力图用城邦的术语来解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但很快发现这不符合世界帝国的实际。世界帝国不同于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城邦,是以皇权作为聚合的力量,以皇帝为象征(皇帝不仅是国家的首脑,他实际上就是国家本身),把存在多种多样因素的国家联系在一起。罗马皇帝再以官僚行政机构以及统一的法律,来管理庞大的帝国,约束各地的风俗习惯和法律,以保持帝国的统一。在此情况下,统一的法律规定了各人的权利和义务,稳定了社会结构,并使被征服者臣服、融合于罗马帝国。因此,在罗马人眼里,法律高于道德,国家正义与否不取决于道德而取决于法律。罗马人由此建立了一种法律国家观,这超越了希腊的伦理政治观,是罗马人对政治理论的贡献。这也要求理论家必须为整个文明世界设想出一种法律,一种全面的法律,用以代替体现在单个城市高度一致的传统中的法律。这就促成了罗马法的诞生。
二、政治哲学传统
历史的吊诡之处在于,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郑重其事宣布的城邦理想,与城邦的衰落,几乎是同时发生的。不过,当时的学者对此的认识并不深刻,还在套用希腊哲学来解释罗马的政治法律制度。如有名的波利比乌斯,还在套用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的概念,来解释罗马之所以有力量,原因在于它不自觉地采用了君主政体、贵族政治、人民大会等多种因素混合的体制,并且各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
1. 经过改造的斯多葛主义:更多转向个体主义
罗马人创造了世界帝国,但没能创造出自己的政治哲学。在哲学方面,虽然希腊哲学的许多流派在罗马帝国范围内继续存在,但官方哲学是经过改造的斯多葛主义。斯多葛主义影响了罗马政治和罗马法学,直到罗马帝国后期其主流地位才由基督教神学代替[⑤]。因此,探讨罗马时期的政治哲学,其实主要是探讨经过改造的斯多葛主义。
早期的斯多葛主义,更多的是从伦理目的出发,认为要造就自足的和幸福的个人,即智者,就要从整体出发,认识并按照宇宙规律行事。这一宇宙规律就是自然法,它是独立的,和现实中各种不同的法律和风俗习惯没有什么联系。他们所提倡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主要是从自我道德修养的角度而言的,认为人与人的本质区别在于智者与愚者的区别。
早期斯多葛主义受到以卡尔涅阿德(公元前214——前128年)为首的学者的猛烈批评,在神学、心理学和自然正义论方面都遭到批判。在政治理论方面,卡尔涅阿德认为斯多葛派的智者是非人的,他断言人实际上完全受制于个人的利益和考虑,公共不过是一种体面的头衔。在这些学者的批评下,尤其是因为现实的需要(世界帝国的出现需要新的政治哲学支持),斯多葛主义不得不进行自我改造,在坚持原来的自然法和平等思想的基础上,将来自不同源流的思想要素吸收融合,形成为大众能接受、也适应于世界帝国的哲学。
改造后的斯多葛主义,放弃了智者与愚人的对立、理性社会和日常社会的对立,在哲学方面从前期的整体主义更多地转向个体主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提倡人的平等与人的权利。它认为所有的人都具有理性,而不只是智者具有理性,因此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即使在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有差别。它认为人都有维持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各国的法律认可这些权利并保护人们享有这些权利。
(2)大力提倡自然法的理念。它认为,各地方风俗习惯虽各不相同,但人的理性却是统一的,在千差万别的风俗习惯的后面应当有某种一致的目的,这就是符合理性的正义。对每个人而言,都有两个法律:他自己城市的法律和世界城市的法律,前者是习惯的法律,现实的法律,后者是理性的法律、正义的法律。显然,理性的法律和正义的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各城市、各地方的条例和习俗都应与之保持一致。理性的法律和正义的法律,就是自然法,它是到处适用的公正的和正确的标准,它的各项原则是不可改变的,无论统治者还是臣民都必须遵守。
成为罗马帝国官方哲学的斯多葛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罗马帝国现实政治的反映和辩护。就个人平等和权利而言,发达完善的罗马法已经提供了对个人平等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对人的法律地位、行为能力、婚姻家庭、物权、债权,以及刑事犯罪和诉讼程序等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立了高度个人化的法律体系。罗马法直至今天,仍影响着欧洲大陆各国的民法。罗马人对国家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认为国家是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必需的和自然的框架,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被认为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标,这是古希腊思想中所缺乏的。国家因此被视为一个法人,它在确定的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公民同样也被视为一个法人,他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受别人以及政府非法侵害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保护和尊重公民的私有财产,不能以思想对人定罪,不能强迫某人以违背自己意志的方法为自己辩护,不能由于某人的犯罪而惩罚其他任何人等等。古罗马人公法上的权利包括:信教、言论、出版、结社、请愿等自由,以及免受不合理的逮捕、搜查和拘禁等权利,携带武器、刑事指控中的法律保障权(陪审团)等等。
就自然法而言,罗马帝国统治下已经存在一种万民法,这是衡平和吸收各地方法律的共同因素形成的,用来处理罗马境内全体居民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具有不同的法律和风俗习惯的各个地方、各个城市。因此在哲学理论提出一种超越于所有现存法律之上的自然法,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2、西塞罗的政治哲学
西塞罗(公元前106至公元前43年)是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物,在哲学上他自称追随柏拉图的怀疑主义,实际上当时几乎所有的希腊哲学学派对他都有影响。总的来说,西塞罗在政治哲学方面的成就并不高,他的思想无论在概念、方法还是体例上,模仿的都是希腊学者。不过,在共和国和自然法两个概念上,他结合希腊学者的理论与罗马的政治实践,作出了自己贡献,并且凭借自己作为法学家、地方行政官、政治家和著作家的身份,将这两个概念广为宣传:
(1)共和国 作为道德共同体的城邦这一概念,显然不再适合处于扩张中的、以法律来统一各地的罗马帝国,西塞罗用“共和国”即“人民的事业”一词,来代替“城邦”这个概念。这里的人民,不仅包括原来的罗马公民,还包括被兼并的其他部族和城市的居民,他们因法律而结合在一起;这里的人民事业,是指国家和法律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它们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力量。这样,共和国一词表达了政治权力来自人民并以法律为基础的含义,这一概念及其含义保留到今天的政治学中。当然,人民是法律的最终源泉也是西塞罗时代及后世的普遍观念,并非西塞罗一人独有。
(2)自然法 西塞罗接受了斯多葛学派关于自然法是自然中的正确理性这一说法,但进行了自己的改造,“使自然法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变哲学的自然法为法学的自然法,将法哲学世界观,发展为法学世界观”[⑥]。他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是不可废除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高于一切国家制定的法律,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最愚蠢的想法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都是正义的。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力图变更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种恶,试图废止其中一部分的做法也是不能容许的,而要想完全废除它的做法是不可能的……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尊守它;人类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它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法官。”[⑦] 西塞罗还接受了斯多葛学派从自然法概念中得出的人人平等的思想,他指出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像人与人之间,在所有情况下,都如此相似或如此平等。他认为自由若不是由一切公民平等地享受,自由便不存在。
由上述可知,西塞罗对国家的认识,已相当地接近于近代的立宪主义。从理想型意义上说,西塞罗还属于整体主义,因为他认定共和国不是某一个地域中人的偶然聚合,而是一个有机的共同体[⑧]。
3、塞涅卡的思想
晚于西塞罗一百年的塞涅卡(公元前4年至公元65年),接近于个体主义,关心个人的内心世界和个人的解脱。这时候帝国早已建立,个人无法参与政治,只能安心地做一个好的臣民。因此塞涅卡对与政治制度有关的问题不感兴趣,认定精神生活才是人类本质的东西。
在塞涅卡看来,政治不再是善与正义的场所,而是堕落时代人类不得不承受的命运安排,没有政府就会有更大的邪恶。国家至多是一种必要的祸害,本身并不为善。人类应该寻求的是自然所赋予的高尚道德和应有的勇气,并借助它安静地忍受命运所给予的一切。人的道德义务有两个层次:对自然的义务和对国家的义务,高尚的人应首先保证对前者的忠诚。
塞涅卡认为,自然法不是对政治改革和法律创制有用的标准,而是一套道德律令。显然,塞涅卡想用道德的、宗教的关系而非政治的、法律的关系来协调社会。在他这里,自然法成了一种解脱哲学和拯救哲学,成为一个受过教育的人唯一的宗教。
塞涅卡还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几乎是历史上第一位明确地提出后世思想家所经常使用的自然状态理论,并把自然状态与国家对立:自然状态是幸福和平的,人们具有完善的道德,不需要法律和暴力的强制;但由于人类道德的堕落,私有财产的产生,贪欲成为人心中强大的力量。人们为了夺得财产,也为了防范别人的侵害,彼此戒备和争斗。为了彼此的安全,保障安全的法律和以暴力为特征的国家最终得以诞生。
在这一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的社会现象是,宗教在人们关心的事务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宗教制度也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最终的结果是,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家宗教,统一的基督教会也就此形成。宗教的发展对人们而言,是一种感情上的帮助。如果没有这种帮助,在帝国世界里人们就会感到孤立无助,会发现自己的力量不足以经受住严酷的考验。在这宗教发展的过程中,开始生发出一种人的自觉,一种个人的内在性的意识。换言之,人们正在缓慢地为自己制造灵魂,这标志着一种真正个体主义哲学将要诞生。这是总体上信奉整体主义的希腊人,从来不曾有过的。
三、小结:古罗马播下的立宪主义种子
古罗马时期自然法的观念,对后世西方立宪主义的诞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成为近代启蒙思想家批判现实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立宪主义制度的有力武器。正如梅因所言,“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⑨] 而人人平等的思想和个人权利的法律实践,也成为近代立宪主义的源头之一。希腊人认为人是城邦的、政治的动物,罗马人认为人是社会的动物,但并不必然是政治的动物,由此罗马人在公民和国家之间找到了一种在希腊城邦中所不存在的空间,属于个人的空间。特别是基督教的发展,逐步在哲学上塑造了个体主义,为立宪主义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①] 这一次战争以雅典及其盟友为一方,以斯巴达及其盟友为另一方,涉及希腊多数城邦。战争期间,充满了毁灭、诡计和内部纷争,对战争各方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都是一次重大打击,也是古希腊由盛转衰的关键。
[②] 古罗马的历史大致上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政时期(前753—前510年),实际上这是罗马的城邦时期,本质上属于古希腊那样的城邦政治,国王虽然是城邦的首领,但王的权力受人民大会和元老院的制约;第二阶段是共和时期(前510—前27年),在这一时期作为小城邦的罗马废除了国王建立了共和制,并通过对外征服扩张成为世界帝国;第三阶段是帝制时期(公元前27年——476年),从屋大维击败竞争者成为罗马唯一统治者开始,共和制度为军队和官僚机构为代表的帝制统治取代。
[③]对罗马人来说,罗马帝国在本质上、在概念上都是世界性的,这种观念传给了基督教会。
[④]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统治形式能够带来持久的和平与繁荣。罗马的和平(至少在内部)持续了近3个世纪,成为人类历史上(至少西方历史上)迄今为止最长时间的世界和平。直到公元2世纪最后的30多年,罗马才出现长时期内外交困的混乱局面。对外扩张、帝位继承危机、赋税负担沉重、经济和社会困难,促成了帝国的灭亡。但是“罗马的和平”这一纪录,今天仍然没有打破,也无法预知人类能否打破这一纪录,实现康德所憧憬的永久和平。
[⑤] 斯多葛学派大致上有三个阶段:(1)早期阶段(公元前300——前200年),主要活动地点是雅典;(2)中期(公元前200—前50年),斯多葛主义经过改造,并传播到罗马;(3)晚期阶段(公元前1世纪——公元3世纪上半叶),在罗马帝国广泛流行,并成为官方哲学。公元3世纪以后斯多葛学派虽不再存在,但斯多葛主义仍对基督教神学产生深远的影响。
[⑥] 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法学世界观的形成,是罗马人的贡献。在希腊,法律的最后依据是宗教和道德,但对于罗马人来说,法律乃是某种特定职位上的个人所发布的合乎司法程序的命令,这是一种世俗化的法律观念。罗马市民被要求遵守法律,首先并不是因为法律体现了正义或者某些道德与宗教原则,而是因为它是作为最高统治者(整个政治体意志的代言人)的命令。
[⑦] 转引自[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⑧]西塞罗说:“国家乃是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转引自浦兴祖、洪涛主编:《西方政治学说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在这里,我们似乎听到了后世卢梭的声音。
[⑨] [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