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还是故意?——评在高考中使用“手机杀手”


惊曝——河南、山东、山西、陕西、辽宁等多个省市将在高考中大面积使用“手机杀手”!

     一年一度的高考又过了。

     去年高考最大的新闻大概要算是河南镇平和濮阳的手机舞弊案了。那么今年,关于高考的最大新闻该是什么呢?

     我想,河南、山东、山西、陕西、辽宁等多个省市将在高考中大面积使用“手机杀手”,以防止考生使用手机作弊该算是一条。

      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手机杀手”(也叫手机干扰器)是考试管理机构为防止考生使用手机作弊而大规模采取的一种 “高科技手段”。

    第二: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文件,“手机杀手”本是一种“非法”设备,如今这种“非法”设备被大规模采用,尤其是由政府部门大规模使用,这应该算是对“手机杀手”的“漂白”吧?

    第三:“手机杀手”有损考生健康。但考试管理机构却明知故用(笔者就亲耳听一位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说:“用手机干扰器,有考生反映头疼……”),在高考考场这种重要场所,一旦发生意外,考试管理部门可能就要担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了。

 

    据可靠消息,今年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辽宁省等多个省市都将在高考考场中大面积安装使用手机干扰器。

 

        “手机杀手”的危害

    “手机杀手”也叫手机信号干扰器(阻断器),它是种大功率的无线发射设备。现在通用的干扰器发射功率一般在2-5W之间。这种强度的微波辐射,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将直接影响学生大脑的思考活动。

  现在虽然没有确切的数据证明这种强度的微波辐射可使人致癌,但这种强度的微波辐射确实会影响人的正常思考。我们曾做过一个试验,在打开一台干扰仪半小时后,在干扰仪辐射半径内的几乎所有人都出现了轻微的偏头痛、心情烦躁、无法集中精力现象。在英国的一部医学研究的论文集中,也有这样的记载:人的大脑在高强度的微波照射下,会打开脑血管障壁,阻止清蛋白的蛋白质进入脑部,使糖分子无法充分释放能量。

  在这种高强度的微波照射下,人体一般都有不良反应,但反应的程度会因人而异。出现的反应也不一样,大致可分为以下情形:

  第一步、视觉障碍:看到一道闪光或点点闪光,视野中有黑点、看事物突然变大或缩小等。

  第二步、感觉障碍:大脑、眼球、面、唇和肢体有轻微针刺和麻痹感。

  第三步、情绪改变:异常欢快、活跃过度、抑郁、易怒等。

  第四步、思维混乱:不能集中思维、出现幻想、思维紊乱。

        第五步:晕厥。

 

          “手机杀手”“杀”掉了什么?

    高考向来是中国的第一大国考,举国关注。十年寒窗,都要在这一时三刻的时间里体现,考生的压力可想而知。在正常情况下,每年因天气原因、心理原因、生理原因而倒在考场上的考生都有一大批,如今考试机构再弄上这么一个东东,估计倒下的就更多了……

    也许使用手机干扰器的管理者认为这只是短时间的使用,对人的健康并无大碍。但是,即使是短时间的使用也是至少两个小时以上连续对一间教室里的所有考生都进行着强微波的辐射,对所有人的大脑都有负面影响,这是不能改变的事实!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使用者(管理方)明知这样的设备会对人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但却为了防作弊并且不告诉考生而使用,这时发生严重后果,管理方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那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这个原理如同今天一些人在果园、鱼塘、庭院等处为防偷盗而私设电网,让不知情者触电危及健康和生命一样,法律的介入当然是起诉私设电网者,理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72条第1款和第64条的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虽然手机干扰器并不像电网一样能马上致人于死地,但是,这种防作弊而安装某种设备并可能造成人们健康受损的事实在性质上是如同私设电网防偷盗一样的,只不过程度有轻重而已。如果产生严重后果,就要负法律责任。

    即使手机干扰器对人的健康危害不大,也在法律上和伦理上获得使用的权限,但是,如果对所有进入考场的考生都使用,也有违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因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会用手机作弊的,至少不作弊的还是大多数,这样一来也就侵犯了多数人正常生活的权利。而且,当使用这种手段把所有人都像“贼”一样来防的时候,就已经说明这个社会的诚信不复存在,人们的尊严也荡然无存。

    对于考生来说,作弊是一种错误。但考生做错了,考试管理机构就有权利来伤害他们吗?对于考试管理机构来说,以“错”止“错”不但是一种更大的“错误”,因 “身怀利器”而“杀心自起”就更是一种极大危险!对于平民百姓的我们,默认这种以公众赋予的权利对而公众暗下杀手的行为,下一个被“黑”的就是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