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


[  ]我国的“助学贷款”制度设计不合理,主要是担保方缺失,财政贴息起不到促进的作用,有必要把“助学贷款”改成商业信用的“贷款助学”。强化商业性、信用性、方便性,建立社会督戒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安时和积极尝还贷款促进机制,并逐步引入至所有非义务教育费用支付框架内,减轻家庭教育费支出压力,逼出年轻的一代人的信用观念、自立意识。

 

Loans for Education by Strengthening Honor Better Than

Educational Loans by Financial Subsidy for Interests

 

Chai Fuhong

(Huanggang Polytechnic  Huanggang   438002  Hubei)

 

Abstract: The system of educational loans are designed unreasonablely in our country, which mainly results from the lack of warrantors.and uselessness of financial subsidy in promoting.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educational loans into loans for education. We should strengthen commercial function, honorable function and convenient function. We establish social surveillance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system, and system of repaying the loans on time and positively. At the same tome, we’d better gradually bring payment frame of all the non-compulsory educational expense and relieve the pressure of home educational expense. So the young gerneration could be forced to form the honorable and self-supported consciousness.

 

Key words: the students in poverty  loans for education  educational loans honorable function  the meaning of study by applying for the loans

 

 

1999年,中国高等教育全面实行收费制度,与之配套的救助贫困生的“助学贷款”制度出台。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多次发文、开会,研究解决办法,教育部学生司还专门建立了“高等教育学生助学贷款信息查询库”。社会上各种救助贫困大学生的活动,在每年89月份,成为媒体的热点、焦点;热心于慈善事业成功人士纷纷解囊相助;国家财政明确规定“助学贷款”财政贴息50%;共青团中央等机关还建立了“希望工程”等多种慈善“工程项目”。真可谓社会各界全力相助,慈善有嘉,唯独就是高校“铁石心肠”。

然而,贫困大学生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原因是“助学贷款”制度设计不合理。学校是学生的驿站,不可能长期作为贫困生贷款的最终担保人;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助学贷款”很容易成为不良贷款,商业银行不敢贷。现实逼迫我们,必须重新设计“让所有考上大学的青年,都有能力完成高等教育学业”的“经济保障”制度。

 

一、 正确认识“贫困大学生”

 

第一,考上大学的贫困大学生,作为群体是社会未来的强者,暂时的经济弱者。第二,家庭贫困不是个人“懒惰”的结果,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现象。其中自然、历史和社会原因占主要部分。第三,从个人成长来看,“贫困是财富”。一般在求学期间,物质财富的拥有量与知识转化和吸收力是负相关关系。第四,“教育是阶层结构再生产的重要机制”(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语)。贫困大学生为改变现状的有效机制——求学,是社会的责任,更多的是靠自己的努力。第五,社会组织和慈善家中某些人以及媒体期望“感恩戴德式的回报”,甚至,带有“歧视性的施舍”,对贫困大学生来说,是不应该的。

 

二、 目前,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缺乏科学性

 

一是借贷主体利益不对称。财政贴息只减轻借方利息负担和保证贷方的利息收入,但最重要的借方的还本信用没有监督和担保,贷方的本金和利息收入没有保证。制度本身就为“助学贷款”制度埋下了“夭折”的祸根。二是学校不可能作为借贷的担保人。它对于学生来说,学校是人生的“加油站”,一晃,大学生活就结束了,学生成了社会的人,其求学期间的贷款是否愿意偿还,全凭个人道德修养约束,没有任何实质性机制督促学生还贷。对学生来说,制度上就认定“助学贷款”为“或有债务”。三是信用贷款必须有信用历史记录,助学贷款是求学期间贷款,毕业后用劳动所得偿还,是“没有信用记录”的信用贷款。学生的信用靠事后诚实还贷来证明,与普通信用贷款不同。四是信用助学贷款的三方,其中有一方缺失。学生是借方主体,银行是贷方主体,担保方是学生未来工作的单位和与其交往的社会组织,该制度设计中,社会组织却没有责任,工作单位又不可能事先预知。问题就出在“担保方”责任人在助学贷款制度设计中缺失。

 

三、 强化信用的“贷款助学”制度设计

 

“助学贷款”的核心是为了“助学”而不是“贷款”。这个“贷款”有特殊含义,包括救助、施舍、信任和希望等感情色彩,都与经济交易没有关系。“贷款助学”的核心是贷款,它与一般商业贷款没有区别,“助学”是贷款的用途。因为,用途不同,其贷款方式就不一样。因“助学”的特殊性,即先贷,隔期偿还。而且贷款必须是信用贷款,不可能是抵押贷款。因此,信用贷款助学,其“信用”必须得到特殊“关照”。否则,就“助不成学”。

对“学生信用的特殊关照”是贷款助学制度设计的核心。若一个学生,在取得一定贷款资格后,只要一定的证明材料,就可“方便地随时随地地得到一定限额贷款”,毕业后,只要贷款者“能随时随地地自觉偿还”,直至还清本息。这就是正常的借贷信用。

为保证信用正常,其中有两句关键语:一是“方便地随时随地地得到一定限额贷款”,二是“能随时随地地自觉偿还”。两个“随时随地”,就要求所有的银行营业机构,都要对学生借还贷款“大开方便之门”。目前,技术上不成问题,各银行之间互联互通,是银行业务发展的必然。银行主观上愿意“大开方便之门”,关键不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不贴息,也不是银行有没有“同情心”,而是放出去的贷款,“按期回收率”和“利率水平”的高低。若是回收率高,少数坏帐损失,有明确的责任人承担偿还责任,利率水平哪怕比同期商业贷款低一点,所有的商业银行都会“大开方便之门”。

借款方——学生,在借钱时,未毕业之前,都是打算还的,毕业之后有收入也是打算还的。但是,借、还贷都不方便,又没有人督促,银行根本找不到借款人,社会没有制约机制,给人“不还白不还,还了也白还”的心理。我们关键要研究学生毕业有收入后,怎么发现和督促借款者还贷。解决了“发现”和“督促”问题,有收入的毕业生就会“自觉”地偿还本息。自觉还清本息者,说明其信用好,社会应该承认。社会怎么承认其信用,就要研究如何鼓励按期还贷者,惩戒无信用者。

上述两项措施就是强化“信用”。信用强化管理,是中国目前社会的缺项,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应该得到全社会的重视与支持。

 

四、 强化“贷款助学”信用的社会督戒机制

 

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大学生专用“限额贷记”信用卡管理办法》,只要学生拿到正式入学通知书,就可以在其居住地任何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凭身份证办理《大学生专用“限额贷记”信用卡》,每年限额多少由国家依不同地区或不同学校制定标准,继续读研究生的还可以申请展期。

当学生毕业进入社会后,只要是到任何一家银行办理业务,只要是合适年龄段的人口,都必须先审核其是否贷款助学。国家设立“贷款助学”信息库,只要输入身份证或姓名都可以查到。入校至还清贷款期间,不得更换姓名和身份证,二者必须更换的,须持一定证明到银行更换登记的信息(责任人为学校和就业单位)。

当学生毕业后,第一次与银行打交道(存取款、汇款等),银行必须给毕业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贷款助学”还本付息督戒书》,并在第一次偿还贷款,作特殊记录,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不得申请新的“信用卡”,不得出国、投资、旅游、大额消费等。当还清贷款办理最后一笔业务时,银行发给《信用证明卡》,打印明细贷款、还款明细记录,以资证明其信用和赚钱能力。专用信用卡,既可以废止,也可以继续使用。继续使用者则转为普通信用卡,以还款情况核定为金、银、铜卡,以证明其信用状况,作为日后其经济活动的证明。

 

五、 推行“强化信用的专用限额信用卡”的就学意义

 

第一、解决了“贷款时银行心里没底”的顾虑,“收贷时找不着人”的困难。

第二、把“救助”改为商业行为,借贷双方都没有心理负担,平等、自愿、公平交易。个人接受社会监督、考核,把个人的信用度,作为信用人品记录。

第三、对未还清贷款者的限制,逼迫毕业大学生脚踏实地地认真“打工”赚钱,可以培养人的意志和吃苦精神。在自己借钱学习期间,也会更加珍惜每一分钱的用途,这是当代大学生所缺少的。建议,不仅在贫困生中,在年满18周岁的青年中(包括富家子女)推行这一制度,都由个人自费(贷款助学)读大学,在一定的“社会规范”(如《婚姻法》)中明确,“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到18岁为止”。

第四、新的“贷款助学”制度,有一定的抑制学校乱收费作用。超定额贷款部分,学生必然找父母求助,只要是找父母求助的,要么是超定额消费,要么是学校乱收费,家庭和学校互相监督。当然,父母还可以“以借的形式,资助他们”,但社会意识应要求“有借有还”。

第五、大学是为未来培养人才的机构,其收费本来应该由未来的收入支付,这种未来创造的收入,通过银行掌握的社会资金垫支,是最合理的社会资金运动。也为天下父母卸下了两幅“重担”,一是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二是既想满足孩子的要求,又耽心惯坏了孩子的心理负担。同时,还为增加社会消费形成了一大笔资金。更重要的是为“特困或困难大学生和家庭”卸下了学习、生活费用重担,让所有的大学生,人格上平等了,自立了,让非自立和高消费者反而受到鄙视。为未来的人才自立、自强奠定一定的实践基础、意识基础。

 

200435日初稿

200633日毕稿

                                                    

作者简介:柴福洪, 男, (1957年5月-- ), 湖北蕲春人,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高教研究所所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经济、财税经济

E-mail:[email protected]   电话:0713-8891088   传真:  0713-8345265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南湖桃园街109号  邮编:438002

 

 


参考文献:

[1] 阎建立,教育部将建助学贷款网站, 作为贷款学生诚信档案 [N]北京青年报,2003821

[2]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N],中国青年报,1999514

[3]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21

[4] 黄琳.王小令, 助学贷款新政辽宁遭冷遇 [N] 沈阳晚报, 2004823

[5] 谈洁, 江苏52所高校找到助学贷款婆家” [N] 南京日报, 2005126

[6] 首都经贸大学社会心理学教授,杨眉,马加爵狱中《忏悔》书与偶然必然“七宗罪”[N] 中国青年报, 200446

[7] 李健, 政协委员建议将仁义礼智信纳入学校教学内容 [N] 中国青年报, 20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