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范银行声誉风险的若干思考


 

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的进入可能导致优良客户的流失,中资银行既有坐以待毙的可能,更有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在外资银行压力下加快内部市场化改革、加快金融创新、维持和争夺市场份额的可能。在这个过程中,维护存款人、贷款人和整个市场的信心至关重要。而各方信心的建立,又必须基于中资银行对自身信用的良好维系,这一维系过程,既需要我们的银行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构筑良好的经营基础,又需要通过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将自身的良好基础适时客观地展现于公众,并在问题发生时,及时消解公众的猜疑和不满,避免负面报道或传闻对业务产生的不利影响。对此,银行需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自身建设,构筑良好的经营基础。在整个金融体系内,虽然监管当局是影响、制约金融机构动机和行为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参量,但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机构的自身内部管理和市场纪律约束,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首先,要把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质量作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点,自身的实力、充足的流动性和良好的资产质量是树立良好声誉的基础。要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适当降低存贷比,保持相对充足的流动性。狠抓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为抵御风险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制衡机制。有效的公司治理有助于保护银行存款人和债权人利益,而且能使监管机构更多地信赖银行的内部流程,是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一项基本要素,无论是整个银行系统还是单个银行,有效的公司治理做法都是获取并维持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任和信心的基础,这是银行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稳健运行的关键所在。

二是加强声誉风险管理,提升银行声誉资产价值。对内,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将声誉风险管理融入银行战略管理体系,将声誉风险控制在最小值,以零为目标,对银行的商标管理、文化管理、产品管理实施系统化的规划;构建早期预警系统,建立银行危机处理机构体系,加强危机公关管理,增强化解危机的能力;支持良好的企业价值和道德风气,强化声誉意识,向所有员工逐步地灌输一种恪守高度的公平和道德行为准则的精神,让全体员工都牢固树立不可因某项交易、销售、贷款、客户和盈利机会,而牺牲银行的名声和声誉的意识。对外,建立品牌知名度,提高品牌的附加值和可信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独特的市场品牌及良好的声誉是国际先进银行的重要特点,建立和维护品牌已成为国际先进银行的一项重大战略。而国内商业银行的一大弊端就是缺乏强烈的品牌意识,品牌优势不明显,产品和竞争方式趋同,造成资源浪费。一家银行不可能多专多能,重点是要建设自己的特色。

银监法第三条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由此可见,政府和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声誉风险管理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此,政府和监管部门需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监管法规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提高监管绩效。首先,不断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法规影响银行声誉。监管法规代表了政府对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任的一种努力。监管法规作为一个特定的制度安排,即是通过强制性地影响银行的行为来增强公众对于银行体系的信任。如为规范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银行公平和合法合规经营,银监会去年发布《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防止外部营销人员不规范推销行为损害银行声誉。又如针对近年来客户对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投诉不断增加的情况,中国银监会今年以来连续2次就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加以提示。其次,要提高监管绩效。在把好“两关”,加强“两查”,做到“一落实”,即把好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关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关,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目标及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银行风险评级、建立可置信的惩罚机制、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构、改进监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和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等措施,建立健全银行声誉机制,以进一步改善监管绩效。应注重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将外部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起来,促使银行自发选择接受监管且减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动机。

二是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形成健全的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和社会评价体系。首先,要进一步提高银行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激励他们对声誉的追求。由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声誉收益权归国家所有,银行经理人市场也未形成,声誉对于经营者远不如实现短期经营目标的意义大。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尽快解决银行经营者只为实现任期内收益最大化,对靠长期稳健经营才能获得的声誉不够重视的问题。要促进经营者从长期利益预期的视角开展业务,增强声誉信念,使银行经营者与所有者目标趋于一致。其次,要大力培养能显示银行经营者能力的内外部市场竞争氛围。在银行经营者选择上,形成“能者上”的用人机制,使利润能够真正成为反映经营者能力与绩效的信息指标,这样才能使所有者通过掌握充分信息对其进行监控,让经营者感受到成功的自豪即激励,也感受到失败的无情即约束。第三,社会要认同声誉好的经营者价值,使得经营业绩良好的经营者在获得高收入回报的同时,也得到对自我价值的尊重。同时建立违规则声誉必然受损的可置信的惩罚机制,加大声誉成本,使得即使是非道德的经营者也会采取保持声誉的策略。最后,要逐步探索在金融风险高发时期和高发地区建立快速化解危机临时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三是重点支持和推动中小银行树立正确的社会形象和地位。银行的风险不仅来自于自身的经营,也来自于经营以外的外部环境,即系统外的非经营性风险,这种风险往往更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和不可预料性,这种风险往往与自身的经营状况没有太多直接联系,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及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而银行本身无法左右。目前,中小银行由于成立时间短,自身规模较小,创利能力相对较弱,较国有商业银行往往表现出更大的脆弱性。同时,社会公众对中小银行的现状和发展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见,中小银行的社会信用和社会公众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因此,正确树立中小银行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乃当务之急。在中小银行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政府部门和监管当局也要以各种方式加强对中小银行的正面宣传,抓紧制度创新,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大力支持和推动中小银行声誉的建立。

    四是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以直接增加银行偿还能力的方式增强银行声誉的,其对银行声誉的影响取决于对存款的保障程度。通常由政府、中央银行或相关自律机构来组织,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制性的而非自愿性的安排,为参加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的债权人提供一个安全网,由此增加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并使金融体系更加稳定,设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就是保护存款者利益。与监管相比,存款保险是保证公众信心的一种更直接的办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在于:一是促进金融稳定。银行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单个银行的挤提和倒闭有着系统性影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稳定公众的存款和信心有重大的社会效益。二是保护存款人。普通存款人没有能力评估或监测其存款银行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工具保护无辜者,避免成为非其能力可以控制事件的牺牲品。三是与国际接轨。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做法,并且是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金融稳定状况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