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税务警察的探讨(七)


    四、我国借鉴
    借鉴国外税务警察制度,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不可以盲目照搬。意大利税务警察队伍的前身是成立于1774年的海关警卫队,后逐步演化为警察职能。起初,意大利税务警察的职责只是征收关税,保卫边境,后扩大到现在的职能。这一切都是与意大利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海上贸易发达的经济特点相适应的。俄罗斯税务警察是俄联邦在国家预算收入流失严重,财政陷入严重困难情况下组建的,可见它的建立也是符合俄罗斯当时国情的。德国、荷兰等欧盟国家实行的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制度是与其特定社会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如德国实行以自由竞争为基础,以经济秩序为规则,国家必须干预和社会平衡有机统一的社会经济制度,能够比较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达到和实现社会平衡。因此,税收在德国国民生活中占有崇高地位,其联邦宪法以三分之一的条款对税收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依法赋予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以至高无尚的权力(警察、检察与行政),但同时又十分注重权力的相互制衡,使税收执法符合效率、公平原则。荷兰的经济以国际贸易为主,其国际贸易总额约占世界总额的10%,因此,结合国情,荷兰除设置了11个地区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外,还单设了—个与国际合作、专司跨国公司税务违法案件调查的直属调查局。可见,在世界两种主要的税务警察制度模式中,尽管各国采用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都是其各自国情的体现。 
    国外税务警察制度表明,税务警察制度必须立法确立。建立税务警察,依靠司法力量或带有司法性质的执法力量维护税收,首先应明确其职权,并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这就必然触动司法体制,如不经立法程序特殊加以规定,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职员权限,都是无法运行的。前面所述,不管是意大利、  俄罗斯,还是德国、荷兰等欧盟国家,都是通过特殊、专门立法确定了税务警察的特殊职权,即税务检查权和必要的刑事侦查权,但又强调税务警察专司其职,既区别于一股警察,又有别于税务稽查,以免混淆职能,丧失制约。
    税务警察应由国家税务机关管辖。税务警察是为巩固中央政权、强化调控功能而建立的,因而具有法律地位。无论是实行集权独立税务警察体制的意大利、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实行分散灵活税务警察体制的德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税务警察均归属于国家(中央)税务机关管辖或听从国家(中央)税务局长调遣。税务警察设在税务机关内部不仅体现了税收的特殊地位,增强了税收执法的刚性,还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逐步完善税收法律。同时,在税务系统内部设立税务警察,也是查处涉税犯罪的专业要求。从目前看,各国的税收政策都比较复杂多变,比如德国的基本税法就有几千条,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税法越复杂。其它部门是无法弄清这些法律规定的。没有专业人员的鉴定,很难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再进一步看,意大利、俄罗斯税务警察制度模式的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映快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有效打击涉税犯罪。其不足在于:一是存在税务机关与税务警察机构职能重叠问题,不利于协作配合、提高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效率,且易导致越权执法或施权无度。二是缺乏适应地区特点的执法灵活性。三是带武装的税务警察,持枪荷弹易与纳税人发生冲突,使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紧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我们研究别国的制度,要把握好度,学会扬弃,吸收百家之长来补己之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特别是一些国外企业的涌入,必将带来各种冲击。税收方面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税收体制,有力地打击税收犯罪,比较简单而可行的办法是对现时警察制度基本上不作大的改变,只是把公安机关现有的经济警察“切”一块出来,与税务机关的稽查局合并成一个单设机构,归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在业务上由公安部指导。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要加大这部分人员的税收知识的弥补,以更好的保障税法的落实。在对涉税违法的惩处上,不要动不动就用刑法,使偷税者落个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下场。所以尽管对偷税的处罚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同时并存的现象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但在实践中仍得到广泛的应用。这种双罚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总量上保障着法的公平。这一点与目前中国国情基本相同,我们在学习国外先进制度的同时也要继承自己的优点,进一步找好二者的平衡点,使刑事处罚与行政措施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国家的税收制度,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