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 岂容缺位


 

如何代表“人民”

睽诸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从她的建立开始,她就深受“十月革命”的影响,认同列宁建党原则和苏维埃政权组织模式,希望建立“劳动者的国家”和“真正的民主共和国”。虽然革命战争年代,外辱内凌,但是并没有阻碍党的早期领导人对“如何代表人民”“怎样实现人民真正的民主”这一命题的苦苦思索与追问。

早在1937年5月,毛泽东就提出,民主对于中国人是缺乏而不是多余。“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完成“国民大会和宪法的民主化”。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要通过“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以此来实现代表人民主权并以人民民主为主体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这就是后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产生的理论雏形。

1945年的延安窑洞里,黄炎培先生向毛泽东提出了著名的历史周期率问题,警惕中国共产党跳出历代王朝“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兴亡更替命运,担心党在取得政权以后也会变质,也会被人民所抛弃。当时,毛泽东满怀信心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个新路就是民主。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就是作为民主这一新路的具体实践形式和最好制度体现。

1953年下半年起,全国开展了第一次普选,选出了560多万个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同时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回味50多年前的人民代表,姑且不论“主权在民”“当家作主”的喜悦如何空前,仅就因通过百年期盼和追求的民主形式,选举出来的那份人民 “认可” 的神圣就足以让所有代表永生自豪和荣耀,与此同时,人民代表们的那份“为民”热情和“为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就尤为强烈了。

然而当人民代表带着那份认可、荣耀和责任走过风雨50年的时候,近来却屡掀人大代表因为渎职、犯罪、不作为等被罢免的风潮,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拉回到历史的拐点——谁来代表人民?该如何代表人民?

人大代表肯定要代表人民——但是如何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良好制度设计初衷落实到具体的实际政治生活当中来呢?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入思考和强烈关注。

据新华社武汉12月14日电,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大常委会继去年出台了《代表辞职办法》,向“挂名代表”亮起红灯以后,今年不仅劝辞了两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区人大代表,还依法终止了两名两次未经批准缺席人民代表大会、平常履职记录为零的该区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这不仅是国内罢免和劝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继续,也是国内首例继向“行政不作为”的“庸官”开刀以后,首例针对“监督不作为”的人大“缺位代表”进行的惩罚举措。

她清楚地向人们表明,不能代表人民或者不能合格地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甚至“缺位”“不作为”,那就必须被取消“人民代表”的资格。

如何监督“监督者”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和主体,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因此人大代表的首要职责是征询民意,集中民意,制定并修订适用于全国或地方的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其次,人大代表被赋予严肃、慎重地挑选和选举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和司法部门首长及主要官员的权力,并对其行使罢免权。此外,人大代表还要对中央和地方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他们拥有法定的权力和义务对政府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本级政府的规划极其实施进行审议和监督,对政府实际行政行为进行质询,甚至参与特定问题的调查等,也正是因为制度设计如此,人大不仅被称为权力机关,也被称为监督机关——而人大代表就被称为监督者。

可是,如同“人大” 被批评是“橡皮图章”一样,人大代表也经常被批评为“零议案代表”“哑巴代表”“兼职代表”“挂名代表”“副业代表”等等。由于历史积习,人大虽然近年来有了极大改观,增加了一些专职代表,但是仍然是官员代表居多。有数据显示,我国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70%左右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这些官员平常日常事务性工作本身就很繁忙,担任人大代表只是在开会时“客串出席表演”一下而已,所以才有了“开会时热热闹闹,散会后冷冷清清” 的状况出现。

更有甚者,部分代表连开会都要缺席,媒体批露的武昌区人大代表履职记录为零的情况绝对不是偶然,或许它只是显露了“缺位人大代表”的冰山一角。近来屡屡曝光的“人大代表自愿辞职”“人大常委会建议部分代表辞职”和“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等实例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反应。而包括武汉市在内的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制定并纳入实施的“人大代表辞职办法”更是显示出应对这一问题的官方努力。

人大代表不能履行好代表职责,也就意味着监督者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能——那么谁来监督这些“监督者”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那么按照法律解释,人大代表也就意味者只对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好坏、称职与否,能否及时反映选民的意愿、代表选民的利益,根本上只能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来评断,任何第三方都无权评价。

可是,让人民去监督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在今天的社会现实中,却无疑于难上加难。且不说选举当中,许多代表候选人选民根本不熟悉,即便选举成功,担任了代表,选民又如何跟踪监督代表呢?

去年“两会”期间,《中国青年报》、新浪网、中青在线作了“你知道你所在县(区)、乡(镇)人大代表是谁”的调查,有93.6%的人回答“不知道”。县乡人大代表属于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选民尚且如此陌生,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就可想而知了。

为了督促和激励人大代表履职,广州和武汉等地方政府都尝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鼓励代表进行述职,接受选民评议。虽然在广州要求代表进行述职遭到了近半数的反对,但是武汉市武昌区人大常委会还是作出了有益的实践,如在其刚刚通过的《武汉市武昌区人大代表工作办法》第五条中新增了第(四)款“组织实施《武昌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试行)》,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了解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第(五)款“组织实施《武昌区人大代表述职办法(试行)》,安排代表回原选区向选民述职,听取意见,接受评议和监督。”

但在具体实践中,要求所有代表都向选民述职很难做到,要求代表向所有选民述职更难做到。实际工作中,进行述职的只有部分代表,听取述职的往往也只有部分选民,且多数选民对代表并不很熟悉,对其履行职务情况的了解仅限于代表的自我汇报。

反对进行述职的广州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颇具代表性,“代表述职确实有利于实现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但代表一般都是兼职的”“很多代表大多有本职工作,不少代表还是单位的骨干或领导,一些代表活动有时真是‘想干干不了’。”由此看来,仅靠述职评议也难以达到对代表履行职务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因素在于人大代表当中存在了大量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府官员代表,他们不由人民真正选出,自然也就难以受到人民真正的监督——而他们这些代表也就不会真正的履行自身的代表职能,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愿。

如何救济代表“缺位”

正是由于监督缺失或者监督不力,才导致了大量的人大代表虚浮于事,缺位严重,监督不作为,甘当投票机器和开会先生,甚至变质腐败,拿人民的信任当儿戏,把人民的利益抛脑后。近年来屡屡被曝光的“问题代表”何其之多,“不合格代表”更是充塞会场。

近来法学界热议的“人大常委会能否有权建议人大代表辞职”的实质就是当人民的监督事实上缺失或者不能起实际作用时,人大常委会能否担负起监督的职能——能否用政治手段或者组织形式督促并砥砺部分人大代表履行自身的职责。

部分学者认为武昌区人大常委会没有权力“建议人大代表辞职”, 因为按照法律,只有选民才能评判人大代表是否合格,是否需要辞职(代表自愿)或者是否需要罢免(代表不自愿)。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依据西方议会为维护议会整体的工作秩序、纪律、形象等,有权对议员规定行为规范,并对严重破坏行为规范的议员采取制裁措施,比如:议会可以驱逐严重违纪的议员,即剥夺其议席等,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该有权对其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负有管理职责,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权建议其代表辞职,进而有权终止部分代表的资格。

这里实际上显示出了两条不同的路径选择。前者诉诸于法理上的选民与代表的委托契约关系,但是实施起来效果却不好;后者立足于组织层面上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却偏偏取得实效。法理与现实在这里出现了激烈的碰撞,虽然后者对现实能够带来改观,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理念的归宿并不在于人大常委会的政治领导正确和政治组织监督——说到底,它不过是一种立足问题缓解的权益之计,不过是对人民监督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职责替代,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大代表“如何代表人民”这一命题。

对于因为人民监督缺失而引起的人大代表“缺位”问题的救济还是要回到人民的监督上来——只是要在制度设计上予以保障。让人民与代表的委托契约关系,重新回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的本原,回归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制度本色。

1.要改革人大体制,实行代表专职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大代表的职能更趋重要、复杂和专业化。世界各国几乎都立法规定了“议员或代表在当选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职,甚至包括企业的职务。” 议员或代表是否专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立法机关的监督力度、民主水平和工作效率。

去年9月21日,广东省军区司令员吕德松认为自己兼职过多既不利于做好本职工作,也不利于履行人大职责,申请辞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今年两会前后,广东、安徽省又有几位人大常委和代表因法律知识有限和为了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先后辞职。人大代表兼职的种种弊病日益明显,他不仅使人大的职能难以发挥,也直接制约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民意、监督政府”的职责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后,十届全国人大换届选举时已有一批年轻的专业人士被选进全国人大常委会。但这还远远不够,我们必须要在体制上根本改变过去人大成为“退居二线”的官员养护所,而应该成为真正的立法和监督的民意机关。

2.要更新选举法,从源头上杜绝低素质和不能为人民服务的人员当选为代表。发挥人大作用,关键在于发挥代表作用,而代表的素质高低和他是否真正代表民意民利至关重要。解决好代表的素质和“服务人民”的水平,虽然选举后的监督能够起作用,但是更根本的是把好准入关。如果把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能够真正落到实处,那人民就会像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的选民一样,珍惜自己的一票,并自愿进行监督。

3.要制定罢免法,从退出机制上督促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不合格即罢免。如上所述,选上后的人大代表之所以会变质、不作为,在于人民的监督难以发挥实际作用;而之所以出现人大常委会作监管,是因为我们没有一个可操作性强的罢免法。要细化人大代表法中的罢免条款,如“构成罢免的要件”、“启动罢免的程序”、“达致罢免的标准”“罢免后的救济”等基本问题都要搞清楚,并且要把罢免权真正回归到选民手中。

胡锦涛同志在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讲话时说:“实行人民民主是跳出历史兴亡周期率的根本途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我们党是人民的政党,要始终保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为民本色,完善并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是一条根本的老而弥新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