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争难道就此完结?


        在此之前,对于《物权法》争论,我并未正面触及。在拙作《从赵燕事件公众反应看中国如何顺利转型》一文中,我谈到社会转型、谈到如果没有妥协,社会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进步的。因此,我从两个方面提出:对于公众,要有妥协精神,应给官员们重新做人的机会。不然,则会因循相袭,永无尽期;而对于官员,则也应适可而止,天下没有不散的诞席,贪得的家产,如果没有法治保障,则永远只能是镜中月、水中花。因此我说我们以人治而兴,而应以法治而始。不然,好不容易贪得的家产,一下台就泡了汤,有的连性命也得给搭上。而在另一篇文章中,我又对法盲教授巩献田进行了评论,对作为博导、最高学府的法学教授,竟然在法理学上达到了几近法盲的程度,表示过惊叹。而在其他一些文章中,也曾点过几笔。一些文章发表后,一些读者和网友就因此质疑我对《物权法》的态度。其实,只要细心体察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对巩献田专业知识的怀疑,并不代表我对《物权法》的褒贬;而要我站出来为《物权法》叫好,却又非常的勉强。这就是当大家讨论得热火朝天,而我则没有直接发表意见的原因——对于《物权法》我确实很是矛盾。


        当还是一名文学青年时,我曾看过梁晓生先生的一篇小说。在这篇小说中他写道:在文革时期,每次《最高指示》下来,村支书就组织农民讨论,末了,他还得问上一句:“同意啊不?”,而农民则齐声叫道:“呱几呱几”(表示鼓掌欢迎的意思)。在文革时期,如果胆敢对《最高指示》说上半个不字,早就得给“打翻在地,还要踏上一只脚”了。谁还敢不呱几呱几? 而这与物权法又有什么关系呢?且听我细细说来。

        据说,《物权法》是我国实行“开门立法”的一个典范。这个《草案》曾面向社会进行了“长时间地、广泛地征询意见”。但是,我并未找来看。为什么?因为法律、特别是关系到我们的最基本权利的法律,本来就不仅仅是一个让我们“同意啊不”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本应该由我们自己来制订的问题。

        一些人又会稀奇了。现在制订法律的不就是“我们的专家”吗?而且专家们还把她摆到了大家的面前,不就是我们在立法吗?难道要每个人都要成为法律专家,然后才去立法,才是由我们立法?确实如此。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的法律确实应由我们自己来立法,不能由别人代劳。没有法律知识,但是我们有我们的常识,最根本的是我们有我们的利益诉求。

        那么如何在作为专业领域的法律之中,来实现我们利益的表达呢?最根本的就是我们的人大应能够表达我们的诉求。如果人大只是“官大”、“代表大”,那么他们所委托的立法,就一定不是我们的立法,而是“官法”、“代表法”。于是,对这样的人大委托的专家立法,我还是不瞧也罢,免得也只能“呱几呱几”一番,所谓“鹦鹉学舌,不得人心”是也。



        只不过,如果《物权法》是例外呢?我看不会例外!你只看看,我们有哪部法律,不是代表官员利益的?前几年,官员要土地卖钱了,然后拆迁办法、方案相继出台,结果是抢地蜂起,事件在在。这时,当人们寄希望于法律的时候,倒是出台了不少的法律和法规, 但是却有一部法律是保护人民的利益的吗?没有!后来,失地农民上访,结果又出台了信访法,可是我们看到的所谓“信访法”,又有哪一条是保护人民的信访权的?没有!当然原则性的、不可操作,或是由对方自己操作、自己监督的倒是有。再看,后来如何?后来,官员们想要工厂和公司了。接着,就出台了管理者收购的一系列法规。在这中间,由于郎咸平等人叫嚣起来,只好停了一阵子,但接着就是同样地得到了通过,这就是中小型企业收购办法的出台。你看,只要官员要的,有什么不能得到满足的?——你能给我《物权法》就是一个例外的理由吗?

        本来,我也可以置身事外。你要分,你要购,你要怎么怎么,我都可以不作任何表示。因为,我的、我们的表示,只不过能起到一点装饰作用罢了(你看,我们立法还是收集了很多意见的)。而现在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你可以附和,可以争论,但你切不可提出不同意见。这次我也曾怀疑过的北大巩献田站出来,立即遭到集体炮轰就是一个例子。

        当然,我也轰了巩献田。我之轰他,并不是因为赞成这个《物权法》,而是因为巩献田作为一个带博士生的教授,提出的理由竟然就如一个没有法律知识的初中生一般。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基础性法律,当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如果说保护财产,还需分等级,这哪里就是一个民事法律?在民事法律中,作为本来应是作为平等主体的交易双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等,在共同面对市场的时候,如果两者不能得到平等的对待,怎么会有公平?如果穷人的打狗棍就要特殊对待,那么是不是应该规定穷人的打狗棍就值一根金条,而富人的金条就应只值一根打狗棍?如果,这样也成立的话,那穷人如何和富人平等地进行交易?国企和民企如何平等地做生意?

        ——这不仅仅是一个民法学的问题,而是本来是属于“巩教授”的专业的法理学的问题。作为带着法学博士生的博导,竟然连这样的基础知识都不懂,还好意思站出来维护起大家的利益起来了。你说,这不是丢人现眼是什么?



        本来,我们的利益诉求的表达,通过这世界上最完美的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可以得到充分反映,但现在却没人提出来。

        ——假选举,然后假代表,然后又要立法,正如盲人之骑瞎马,夜半之临深池,如此立法,叫你如何放得下心?

        你只看看现在的这些年年去开会的代表都是些什么人?——官员、过去整天梦想见到某主席的老农、当了十几届代表的以让其当“代表”为荣的少数民族基层干部、更多的则是一些一时无错,却又官位不足,无法安置的国企高干,让这样的一批人讨论法律的通过与否,到底与“同意啊不”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如果我问你:到底认为有法律好,还是没法律好?你可能很好回答——当然是有法律好,依法治国嘛!

        但是,当我问你:到底是高效率地制订、实施恶法,就比没有法律更好?就如现在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的听证会一样,他要涨,就要涨,听证不听证同样涨;他要法,就立法,“同意啊不”也立法。

        ——你会作何回答?


  


        在巩献田出来“现眼”之后,我本来准备写一篇诸如“中国特色化教授”的文章,来对他这一类“教授”进行分析的。这样的“教授”,其实有着一个共同的经历:本来“长期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然后“从”而优则“导”——职称,是通过“政审”和论文评的;——职务,是通过一次又一次“政治斗争”中升起来的,与其说他们是科学家(如同样是“长期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何祚庥)、法学家,还不如说他们是“政治家”;与其说他们是法学教授,倒还不如称他们是“德育教授”、或者叫“教官”更为合适。

        但是,随后我又打消了这个揭老底的念头。人家毕竟还真是代表着一部分人的心声、是一部分人的利益表达的,也应算是对法律的不公平立法的一种反叛。作为一个利益的诉求,巩献田本没有错。在对立法上反映出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诉求,只是在表达和思维方式上,“放弃思想改造”,而抱定极左思维,而且又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才出此洋相罢了。

        正是因为巩献田的极左思维,引起了另一个方向的反弹。本来,《物权法》就如我们之前的任何一部法律一样,本就是一个官员的代表的产物。但是,巩献田的僵化的思维、荒唐的法理逻辑,则成了极左思维的代表。从而使“拥”、“反”阵容,发生了奇妙的变化,裂变为:反巩,就是支持改革开放的路线;拥巩,就是文革余孽,妄图复辟文革。

        其实,站在反“文革”的立场,来支持《物权法》,是错;站在文革立场、以违背基本的法律常识,来表达本来是正当的诉求,同样也是错——两者皆是错。以错反错,本来就并不代表正确。



        改革开放是我们的既定国策,正如邓老夫子所言:“不改革,只有死路一条”!我还得加一句强调一下:“没有第二条”!

        当3月6日(2006),在一闪眼之间,在中央台喜闻联播,当我看到胡锦涛先生参加“人大”上海组讨论时,讲道:“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说到底要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并特别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时,我高兴得一巴掌拍在大腿上。看一遍还不够,我直等到半夜还看了一遍重播。

        我为何如此激动?最重要的是,我们的体制还不能保证国家能朝着正确的方向来必然地发展,而是对共产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特别是实际决策者的态度和思想有着强烈的依赖。只要哪天,哪个领导人思想发生了改变,我们的改革开放之路随时都有可能戛然而止!

        而现在,胡锦涛先生已经明确地说了“说到底要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非常的明确!这样还不够,胡先生继续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由此可见其改革开放的意志之坚定!

        改革开放的“姓资”、“姓社”之争,虽是由《物权法》引起。但是,却并不能因巩献田的荒谬,而就据此认为《物权法》正确。

        如果说《物权法》就是代表着改革开放,就是代表着深化改革,则同样又是一个张冠李戴的误解。而且,这也最容易使政治人物的思想,来作为学术标准的天平,这样的后果我们是尝过苦果的。

        1992年春天,邓老夫子“南巡”,临时地解决了“姓资姓社”问题,14年后,“姓资姓社”问题又成了问题。幸好的是,胡哥给解决了。但是,再14年、14年后呢?

        我们现在又暂时地、侥幸地解决了“姓资姓社”问题,而《物权法》的对错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最根本的就在“立法主体”的代表性问题。

        ——难道这事就算完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