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四)


(六)宣传文化
    1、古旧图书: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暂行条例》)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实施细则》)
    2、电影拷贝:
    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88号)
   (七)软件产品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财税[2000]25号)
    4、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税函[2000]168号)
(八)钢铁企业
钢材“以产顶进”:对列名钢铁企业 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财税字[1999]34号)
(九)黄金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142号)
3、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财税字[199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