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富济贫”根本不同于“劫富济贫”和“杀富济贫”。“截富济贫”是现代人类社会依照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法律,将富裕群体的一部分收入,经由政府的社会保障渠道,用于贫困群体的生活、教育、养老、医疗等基本需要。这已经成为当今一些福利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许多现代文明国家解决社会利益纷争的一项重要制度。100多年前,西方国家普遍完成了征收个人赋税由比例税制向累进税制的过渡,今天,累进税制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税收制度。对富裕群体个人所得实行累进税制以及其他税收制度,为“截富济贫”提供了基本的经济来源。但这样的“截富济贫”,却被一些自由主义者视作无法无天的“劫富济贫”、“杀富济贫”而加以反对。他们反对“截富济贫”的主要理由是:富裕群体的高收入,是“得所应得”,无论用什么手段将他们的应得所得加以剥夺,都是对自由的侵犯。
事实上,基于现代民主制度的“截富济贫”,并不存在对自由的侵犯,对社会每一个成员来说,这样做基本上也是公平的。
“截富济贫”所以是公平的,不仅仅是由于任何一个人“持续性的消费行为会使边际效用递减”(通俗地说,就是人的消费是有极限的。富裕群体在其消费达到极限的情况下,多余的财富变得没有意义),我甚至认为这一点能否成为理由都值得怀疑;也不仅仅是因为它是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因为在有的“共产主义”国家,“杀富济贫”也被套上了“民主”的光环。我认为,“截富济贫”之所以是公平的,根本原因在于:在自由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中,富裕群体的成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正是这种偶然性,使得富裕群体的合法收入中,除了“得所应得”的部分外,还有“意外所得”的部分。
真正意义(实在抱歉,鉴于中国大陆的“市场经济”问题多多,笔者不得不用“真正意义”四字)的市场经济,可以视作一个规则公平、操作规范、监管严格的赌场。赌场向每一个人开放。赌的结果,当然是有人赢、有人输。这输赢中,便包含有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在内。市场经济搏弈的结果,总会有人赢,这是必然的;但张三赢还是李四赢,却是偶然的。就赢者而言,个人所具备的一系列良好素质,可以视为赢的必然因素;而客观阴差阳错的变幻,又可视为赢的偶然因素。所以,市场经济中的成功者,每每有一种幸运的感觉。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就认为,自己今天拥有如此多的财富,实属“非常幸运”,他甚至感到“多少有些内疚”。至今,比尔?盖茨向世界各国的贫困群体捐助了约230亿美圆的善款,成为有史以来最为慷慨的慈善家,这恐怕跟他常有“幸运”、“内疚”的心理不无关系。
尽管就某一具体的成功者来说,评估他全部所得中哪些是“得所应得”、哪些是“意外所得”是件很困难的事情,但就社会整体来说,成功者的“得所应得”和“意外所得”,还是可以有一个大体的评估的。这可以从许多国家的税率中看出个大概。比如个人所得累进税制,个人所得越多,税率就越高,据说有高达90%的税率。具体税率不去细究,但累进税制肯定是科学的。其所以科学,就在于它符合个人合法所得越多,“意外所得”部分也就越多这一基本规律。
其实,对于收入极高的群体来说,保证他们“得所应得”并没有多少意义(这跟“持续性的消费行为会使边际效用递减”的说法倒不谋而合),只需大体知道他们确有“意外所得”,并据此课以相应的赋税,这就实现了一种社会公平。倒是贫困群体的“得所应得”,实属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的。今天,国际社会确认人类起码的生存标准是每人每天不少于一美圆,折合人民币就是8元,按年计算就是不少于2920元。这仅仅是对无收入来源的社会群体来说的,而对于劳动群体,他们的生存标准理应要高得多。高多少呢?高出一倍是起码的,那就是5840元。这就是无收入群体和劳动群体生存的底线,是他们理应得到的。根据中国大陆今天的经济状况,实现这样“得所应得”的标准是完全可行的。
但遗憾的是,在我们国家,由于搞的是权力市场经济,就是说,开设赌场、制定规则、转盘操作、实行监管全由权力拥有者一手包办,而且,还有让人摸不透的许多潜规则……这就让人根本弄不清一个成功者的所得中那些是“得所应得”,那些是“意外所得”,那些是“非法所得”。更糟的是,中国的成功者,即富豪大亨们,根本就没有“幸运”感,更没有“内疚”感,有的是理所当然的趾高气扬和不可一世的飞横跋扈!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要想真正做到“截富济贫”,肯定是很困难的了。据权威统计,2004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达到了1735亿,占整个工商税收的 6.8%,这个规模和国际上的发达国家相比差得很远,他们所占的比重大概是30%-40%,即便是发展中国家,一般也是10%以上。
今天的中国大陆,一方面亿万民众不能“得所应得”,另一方面国家对许多权贵、富豪又不能真正做到“截富济贫”。这是中国社会真正的尴尬。
事实上,基于现代民主制度的“截富济贫”,并不存在对自由的侵犯,对社会每一个成员来说,这样做基本上也是公平的。
“截富济贫”所以是公平的,不仅仅是由于任何一个人“持续性的消费行为会使边际效用递减”(通俗地说,就是人的消费是有极限的。富裕群体在其消费达到极限的情况下,多余的财富变得没有意义),我甚至认为这一点能否成为理由都值得怀疑;也不仅仅是因为它是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因为在有的“共产主义”国家,“杀富济贫”也被套上了“民主”的光环。我认为,“截富济贫”之所以是公平的,根本原因在于:在自由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中,富裕群体的成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正是这种偶然性,使得富裕群体的合法收入中,除了“得所应得”的部分外,还有“意外所得”的部分。
真正意义(实在抱歉,鉴于中国大陆的“市场经济”问题多多,笔者不得不用“真正意义”四字)的市场经济,可以视作一个规则公平、操作规范、监管严格的赌场。赌场向每一个人开放。赌的结果,当然是有人赢、有人输。这输赢中,便包含有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在内。市场经济搏弈的结果,总会有人赢,这是必然的;但张三赢还是李四赢,却是偶然的。就赢者而言,个人所具备的一系列良好素质,可以视为赢的必然因素;而客观阴差阳错的变幻,又可视为赢的偶然因素。所以,市场经济中的成功者,每每有一种幸运的感觉。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就认为,自己今天拥有如此多的财富,实属“非常幸运”,他甚至感到“多少有些内疚”。至今,比尔?盖茨向世界各国的贫困群体捐助了约230亿美圆的善款,成为有史以来最为慷慨的慈善家,这恐怕跟他常有“幸运”、“内疚”的心理不无关系。
尽管就某一具体的成功者来说,评估他全部所得中哪些是“得所应得”、哪些是“意外所得”是件很困难的事情,但就社会整体来说,成功者的“得所应得”和“意外所得”,还是可以有一个大体的评估的。这可以从许多国家的税率中看出个大概。比如个人所得累进税制,个人所得越多,税率就越高,据说有高达90%的税率。具体税率不去细究,但累进税制肯定是科学的。其所以科学,就在于它符合个人合法所得越多,“意外所得”部分也就越多这一基本规律。
其实,对于收入极高的群体来说,保证他们“得所应得”并没有多少意义(这跟“持续性的消费行为会使边际效用递减”的说法倒不谋而合),只需大体知道他们确有“意外所得”,并据此课以相应的赋税,这就实现了一种社会公平。倒是贫困群体的“得所应得”,实属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的。今天,国际社会确认人类起码的生存标准是每人每天不少于一美圆,折合人民币就是8元,按年计算就是不少于2920元。这仅仅是对无收入来源的社会群体来说的,而对于劳动群体,他们的生存标准理应要高得多。高多少呢?高出一倍是起码的,那就是5840元。这就是无收入群体和劳动群体生存的底线,是他们理应得到的。根据中国大陆今天的经济状况,实现这样“得所应得”的标准是完全可行的。
但遗憾的是,在我们国家,由于搞的是权力市场经济,就是说,开设赌场、制定规则、转盘操作、实行监管全由权力拥有者一手包办,而且,还有让人摸不透的许多潜规则……这就让人根本弄不清一个成功者的所得中那些是“得所应得”,那些是“意外所得”,那些是“非法所得”。更糟的是,中国的成功者,即富豪大亨们,根本就没有“幸运”感,更没有“内疚”感,有的是理所当然的趾高气扬和不可一世的飞横跋扈!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要想真正做到“截富济贫”,肯定是很困难的了。据权威统计,2004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达到了1735亿,占整个工商税收的 6.8%,这个规模和国际上的发达国家相比差得很远,他们所占的比重大概是30%-40%,即便是发展中国家,一般也是10%以上。
今天的中国大陆,一方面亿万民众不能“得所应得”,另一方面国家对许多权贵、富豪又不能真正做到“截富济贫”。这是中国社会真正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