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该不该引咎辞职?


市长该不该引咎辞职?

 

  唐朝

   

中共大同市委2722时召开常委会,决定免去左云县县长张明生的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免去左云县分管煤炭的副县长施录的县委委员职务。这是山西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发生以后,在事故煤矿所在地的张家场乡党委书记常锐、乡长刘永鑫、乡人大主席团主席王永祥被纪检部门“双规”,19名责任者被公安机关已依法刑事拘留之后的又一次问责措施。

 

令人遗憾地是,这些都是被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如果对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的规定,大同市市长丰立祥和主管煤炭的副市长是否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5122日发布的一份通报称,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为此,解振华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职务,这一请求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否也应该可以这样理解:以按照《公务员法》履行公务员职责为荣,以不按照《公务员法》中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为耻。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大同市人民政府依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责令一名在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中应该承担责任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我们也没有看到山西省省政府依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责令一名在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中应该承担责任的市级公务员引咎辞职。

 

公务员以引咎辞职承担工作责任在西方国家早已司空见惯,即便在香港和台湾也已盛行。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和直接后果都是巨大的,为什么本没有一名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的那样引咎辞职呢?为什么上一级政府也不依法责令其引咎辞职呢?

 

市长到底该不该引咎辞职呢?笔者作为中国危机公关网总编辑,我们将邀请国家权威行政法学专家和广大网民进行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