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份,第17次药品行政性降价并没有改变药品行政性降价“空飘”的命运。近期,发改委药价司发布了即将实行下一轮的降价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例如24个医药协会联名上书国务院,请求重新考虑药品降价问题……
那么,药品价格到底该由谁来定呢?
让我们来看看与药品价格相关的部门。
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价格的第一环。对于一般商品的定价,大家都有比较熟悉的方式:首先的定价是企业关。一般情况下,企业根据自己生产产品的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将产品出售给经销商或通过其他渠道进行销售。虽然这其中的成本和适当的利润各有不同,但在市场竞争下,无论是成本,还是利润,都将降低、削弱到一个水平。然而药品不是普通商品,药品是治病救人的必需品,药品具有很高的附加价值,同时在药品的研发阶段,投入的资金就比其他商品的投入要大得多,而且不确定性要大得多。资金的回收,利润的获得,行业准入门槛的高度,使很多企业在定价方面出现了偏差。当然作为一个商品,药品的出厂价的定价规则还是依据商品的规则,只是在竞争,企业为了企业的利益,会放弃一些利润较低,医疗效果较好的药品的生产,转向利润好,不计效果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盲目跟进,可能导致产品生产过剩,资源的浪费,也可能导致某些急需的药品的短缺。
单纯由企业依靠市场来给药品定价,显然会出现西方市场经济不足的一面:企业生产过剩,消费者没有合适的消费产品。另一个是由于准入的门槛太高,药品的消费又是社会生活的必需品,企业为了获得更高额的利润,任意提高药品的价格,牺牲了消费者的利益,使得看病贵,看病难的现状更加严重化。
患者
在一般商品的消费中,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所消费的商品,当然包括消费商品的价格的选择。患者是药品的直接消费者,也是药品的付费者,但是对于药品,患者却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由于对药品的认知的缺乏,患者在选择药品品种的时候,只能听从医生的处方,对于OTC药品的购买,患者一般也只能在药房或药店原有已有的品牌中来选择购买,而对于其中的价格,只有药店可能有打折的时候,却没有讨价还价的,即使患者对于药品的价格有疑问,在医院的药房也只有置疑的份,没有提出看法的份,在药店,可能患者的选择大些,但是要么你购买其他品牌的药品,要么你可以到其他药店去购买,对药品的合适消费价格仅从极少的对比中获知。
在这种低度选择权的条件下,患者作为消费者,对药品的价格只能在置疑中接受。药品的定价,可能还不是患者所能做的事情。
医院、药店
商品通过商场销售到消费者手中,药品通过医院、药店到消费者。医院在无论是在选择药品的品种,还是在药品品牌的选择上都具有很大的权利,当然近年来施行的药品竞标,可能这个选择权相对小些,但在药品可替代性不断增加的药品市场,在竞标之后,医院仍然有很大的选择权。除了优于患者的选择权外,在专业方面,医院。药店都不乏专业人士,在药品的定价方面,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医院、药店不是药品最终的消费者,不是药品最后的买单者,因此医院、药店并不关心药品的真实价格;另外医院、药店作为一个机构,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在现在拨款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药品的销售收入是其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他们的定价也只是针对出厂价,而不是最后的消费价格。此外,在目前医院存在的高回扣、贿赂等问题下,专业的医生关心的不是如何最好、最快地、最优惠地治愈患者,而是我开的处方能获得多少的回扣,这个患者还能再开多少有回扣的药品,而又对他的疾病没有副作用,或许能对患者有些作用。
中间商
医药批发公司,医药代表在药品的流通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联系着药品生产和消费的两端。在对药品的认识上,他们虽然没有医生的专业程度,但比起普通患者的无知,他们却多了几分认知。他们走在市场的流通领域中,无论是药品的生产企业,还是医院、药店的药品销售单位,他们都熟知其中的操作以及利润,要是由他们来制定药品的价格,那可能是最合适的。然而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药品中间商的目的是从药品的流通中获得利润,他们关心的是其中的差价有多少,要给予各方多少的回扣,而对于药品出厂价以及药品的销售价是几何,他们并不关心。在利润的趋势下,他们的定价可能无法改变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
政府
在我国实行以市场为主导,统筹分配为辅的市场经济的今天,药品作为一种商品,价格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然而药品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把药品像其他商品一样放入市场,由市场来决定药品的价格的方式引起了一个又一个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从1997年开始,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划委员会开始对药品的出厂价、零售价、加价等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降价、限价。然而,这一次又一次的努力,一次又一次的走“空“,不禁让人思考这样的问题:这样的行政性定价合理吗?或者说药品的价格由国家来定价是否有利于药品市场的正常化和良性的发展呢?
计划经济的历史告诉我们,政府在市场中,应该起引导作用,应该起统筹全局的作用,而对于药品的定价,如果政府进行了管理,也是对药品市场的整体规划,对一些利国利民的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部门进行相关的措施,对于市场生产过剩的某些药品,进行行政性的限制,比如通过限制药品的生产批文,通过对新药的行政性鼓励等方式。
药价该由谁来定呢?或许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加强公民的消费观念,规范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行业操作,尤其是反对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药价由谁来定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