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新体系的制度安排
国家经济的落后,科技的落后乃至文化的落后,其实质与根源就是制度的落后。古代中国成为世界文明中心之一,拥有四大发明;而近代中国却没有出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从而引出闻名于世的“李约瑟之谜”。林毅夫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科举制度的激励结构将人的创造力引离了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抑制了人们从事技术创新的活力,从而阻碍了现代科学在中国的成长。”有学者分析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差异时指出,这种差异不仅是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最基本的差异是制度。由此可见,“制度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它是决定经济效率和社会进步的最重要因素。”我国正是缺乏一种完善而有效率的激励与保障制度鼓励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而目前正在进行的各项政治、经济改革正是面向知识经济时代挑战的应战。客观上它为提高国家创新体系的创新功能与效率进行着制度的整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institution),道格拉斯·诺思认为 “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而制度的内涵又可归纳为:(1)存在许多规则,从而使人类活动具有重复性、稳定性并提供可预测的秩序;(2)存在大量的观念,它对人类活动及各种规则加以解释和评价。所以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的构成要素被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法律、政治规则等,这是由国家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则、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这两方面的结合及相互作用构成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制度保障体系。所谓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而制度安排则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的合作或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良好的制度环境与合理的制度安排能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与保护。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社会生产的发展总是从生产力变革开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即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在马克思看来,“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同时,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引发生产关系的变革。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时,生产关系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则会抑制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马克思曾说:“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邓小平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由此而论,科学与技术属于生产力范畴,生产力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结晶;而制度则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制度创新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发展要求相应的制度安排与之相适应,创新制度的实质就是生产关系的渐进性的变迁过程,即生产关系为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而进行的自身调整的过程。
综上所述,国家创新体系与制度安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考察国家创新体系的创新功能与效率,首先应从制度安排与制度选择着手,它为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等其它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与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