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信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


  ☆第三者征信实质上是贷款人联合制约、激励债务人的机制。了解这一点,可以使我们明确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的建设目的,把握征信体系建设方向。
  ☆建设诚信社会需要建立针对不同对象的信息系统,形成相应的约束机制。规范诚信行为对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系统的称谓恰当与否是次要的。
  ☆立法首先要建立一个高效的征信体系;其次应考虑这样的体系需要尊重个人隐私权。
  ☆征信业发展,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建设征信体系主要目的是,将银行等授信人作为服务对象,向它们提供防范信用风险、开拓业务支持平台,形成对借款人的联合约束机制。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征信立法原则应是金融效率优先,隐私保护监督管理从严。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提出一些问题。研究、弄清这些问题,有利于征信体系建设顺利进行,有利于我国征信业的发展。
  一、第三者征信是贷款人联合制约、激励借款人的机制
  征信发生在商品赊销、资金借贷活动中。典型意义上的征信是,赊销人或贷款人(统称贷款人),对他的潜在和现实的赊购人或借款人(统称借款人)调查、监测,了解其能不能、愿不愿还款,以便作出是否交易或采取资产保全的决策。最基础的征信是授信主体征信,即贷款人调查、记录借款人失信或守信行为,以及经济实力,评估、判断其信用状况。债权人相互交换他们共同客户的信息,是授信主体征信的一种方式。
  第三者征信是在授信主体征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征信业务专业化的结果。最初,零售商们为了方便地获取赊销人的全面信用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组建或认可某个机构,由它收集、汇总零售商等提供的赊购人信息(主要是负面信息),并向赊销人提供。这些处于第三方的机构叫征信所(CreditBureau,目前我国普遍翻译为征信局)。这样的故事最早发生在19世纪中叶前后的英国、美国,先是零售商的联合,后来银行信用发展,银行自愿加盟。一百多年里,征信所紧密依附于贷款人,其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IT技术成熟,既促进了信用发展,也促使征信业适应需要迅速成长为一个产业。
  征信所业务是贷款人联盟形成的对他们的借款人的约束机制。借贷中除了部分利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所有风险都集中于贷款人。信用越发达,信息不对称问题造成的风险对债权人威胁越大。信息不对称使信用失去了“公平”的基础。上述结盟约束机制形成,是贷款人对“公平”的追求。征信机构是居于贷款人身后的信息提供者、决策支持者,而不是站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者。
  征信所向全面信息收集转变,使其成为贷款人联合制约与激励借款人的机制。随着征信业务的发展,征信所根据需求不但收集借款人的负面信息,同时也收集他们的正面信息。授信人获得完整的正负两方面信息,就不再仅用负面信息淘汰风险客户,而是运用这些信息,更细致、准确地区分客户的优劣。这样,他们不但能拒绝给予失信者借款便利,也可向优良客户提供高低不等的信用额度和利息率的优惠。
  二、开发多种诚信信息系统,突出征信系统建设重点
  规范市场秩序、建设诚信社会,需要开发多种诚信信息系统,但是,建设重点是征信系统。这需要弄清相关概念,但实际操作中不能将诚信和征信系统划分得过于清楚。
  征信体系建设的讨论中反映,我们对信用概念缺乏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信用概念多指,诚实无欺、实践承诺,与诚信一词相当;狭义概念是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反映的是债权债务或借贷关系。与征信相联系的主要是信用的狭义概念。由于概念混乱,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将征信体系看做包罗万象的诚信监督系统,建设重点难以突出,也不利于分类监管。
  征信是信用调查,也可扩展到没有明显债权债务关系的经济实体的资信调查。征信体系(不能称为“信用体系”。信用体系是金融机构、信用工具、利率,以及相关法律、监管等体系的总称;也不宜称为“信用服务体系”,因为征信只是信用服务的一部分)建设的直接目的是搭建对借款人的长效约束与激励机制。由于金融在整个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而银行风险容易集中引发经济动荡,因此,以银行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征信体系建设应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点。
  在征信系统建设的实践中,征信业务与其相近的诚信建设业务并没有清晰的界限。美国的个人征信业务中,将个人就业信息服务作为其重要内容。美国有覆盖全国的汽车档案系统,这一系统大大减少了旧汽车交易欺诈行为,繁荣了旧车交易市场。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除了建立了用于银行信用信息共享的贷款证制度(后改为贷款登记咨询系统),还建立了几家服务于企业交易的企业资信咨询公司。90年代后期以来相继建立一些诚信系统,诸如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档案系统、企业质量诚信系统、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纳税人信誉评级系统等。不管这些系统是诚信还是征信系统,它们都会对诚信社会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设诚信社会需要建立针对不同对象的信息系统,形成相应的约束机制。规范诚信行为对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系统的称谓恰当与否是次要的。只要我们对系统有准确归类,做到建设重点突出,其他无关大局。同时,借鉴国内外经验,我国也没必要规定征信公司只能做信贷征信业务。应以高效为原则,允许征信机构选择开展与其主业相关的信息服务业务。
  三、将金融效率放在首位,也要重视个人隐私保护 征信立法是为了协调借款人、信息提供者和征信机构的关系。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征信法律应赋予贷款人查阅其借款人的全部与信用相关信息的权利,从而征信机构也获得收集、提供这些信息的权利。同时,法律必须保护消费者隐私,限制隐私披露对象和内容的范围。与之相配套,赋予借款人知情权即查阅本人信息的权利,纠正权即对数据的修正权,必须禁止征信机构以欺诈手段获取和使用消费者等数据主体的信息;在这一问题上信息提供者与借款人利益一致。但是,立法应避免过多强调隐私保护,影响征信业发展。
  由于文化背景不同,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一是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个人隐私保护型。欧盟《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处理中保护个人问题的协议》制定的首要目的是,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特别是隐私权得到尊重。其后各成员国的相应法律基本贯彻了以上协议的精神。二是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效率优先型。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强调正确的信用报告和公平征信方法对银行效率和信誉的重要性,要求征信机构以公平方式满足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等的商业需求。
  由于目的不同,立法中在处理征信与个人隐私关系的倾向性有很大区别。首先,区别在数据收集规定。欧盟要求,收集和使用数据,除了数据主体参与的合同等和少数特殊情形,必须经数据主体明确表示同意;处理所有数据必须通知数据主体。美国的征信机构收集消费者数据没有征得数据主体同意的义务。美国的GLB法案规定,金融机构与第三者共享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要求由持有信息的金融机构告知消费者,但30日没有表示不同意,则可实施共享。由于以上规定,欧洲国家征信机构运转比美国成本高,效率低。
  其次是数据收集和使用宽窄的规定,欧洲国家相对严格,美国相对宽松。欧盟规定,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数据应当确保出于具体、明确和合法的目的。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没有对数据收集范围进行限制;数据使用有宽泛的范围,包括信用和商业交易、债务风险评估,雇用目的,领取执照、福利的资格认定等,信用报告内容只规定,不准将已满10年的破产记录,已满7年的司法、欠税、欠账等不良信息纳入报告,而且,大额信用交易和高薪人员不良记录不受此规定约束。法律的差异使各自所收集、使用数据的数量不同,数据量少会降低信用评估质量,减少产品数量。
  从实际情况看,美国征信业比欧洲国家发达。固然,美国经济活跃,金融市场活力强是其根本原因。但在处理隐私保护和征信的关系上,美国更重视征信对金融业的效率的影响,制定出更适合征信业发展的法律。
  我国征信业发展应考虑的几个关系,第一,信用发展和征信立法的关系。我国经济处于经济工业化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金融支持;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过程中,金融秩序紊乱状态严重威胁着金融的健康发展,威胁着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将保障金融健康发展作为首要因素考虑,为征信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也考虑个人隐私保护。第二,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关系。这是征信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在我国,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社会信用意识普遍淡薄,逃债、废债、恶意欠债已成社会痼疾。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借款人侵犯贷款人利益的状况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程度。发展征信业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中国国情,立法出发点应当是,使征信机构,最终使贷款人方便、快捷地获得和使用借款人或准借款人的尽量全面数据,以正确评价他们的信用状况。这是保障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第三,征信机构和借款人、信息提供者的关系。实行信息共享涉及这三方利益。在我国,作为信息的主要提供者的银行为客户保密的制度已经成为习惯,客户一般不担心银行泄密。但是,中介机构失信现象太多,借款人普遍担心征信机构泄漏其隐私,银行普遍担心征信机构泄漏其商业秘密。解决这一问题,不是过多限制征信机构数据收集和使用的范围,而应当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管理,首先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防止市场混乱;其次,法律要明确规定数据采集和使用的方式和程序,并监督征信机构严格依法运作。总之,立法首先要建立一个高效的征信体系,其次要考虑这样的体系要尊重个人隐私权。
  四、重视企业内部征信制度建设,推动商业信用发展
  企业内部征信制度是服务于企业赊销业务的一种制度。赊销或延期付款是适用面广的商品交易方式。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征信制度将大大推动商品交易量增加。
  市场经济就信用经济。商业信用,即商品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赊销,与企业间的商品交易相伴而生。延期付款交易,对销售方讲,可以增加销售量,拓展市场;对于购买方讲,可以增加资金使用量,扩大经营规模。总体看,延期付款方式能够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生产总量。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所有企业大量借助商业信用进行交易,而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资金进行交易的企业数量小得多。从统计经验上看,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赊销比例占销售总额的90%以上,企业间债务与企业贷款规模的比率一般为1∶1。我国企业也逐渐使用延期付款交易方式,企业间的赊销额也正在迅速增长。
  建立企业内部征信制度是企业间赊销交易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征信制度是为防范赊销风险建立的一种机制,其目的是,管理企业信用,在促进商品销售最大化的同时力争信用风险最小化。这种制度一般要求建立相对独立的信用管理机构,制定信用政策,对每一笔赊销业务进行前期、中期、后期管理。西方国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一般都建立了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统计数据表明,设立独立信用管理部门的企业,坏账率减少,破产率降低,利润率提高,这些企业的发展速度也远远超过其他企业。
  建立企业内部征信制度,首先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我国在有关征信法规制定中要考虑为企业内部征信发展提供法律环境。资料是企业内部征信关键环节。法律应当授予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得赊销对象信用信息的权利,并划定较宽松的资料收集范围;应当允许企业从政府部门、专业征信机构获取其债务人的信息;应规定债务人承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
  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立。针对社会信用意识差,传统观念强的状况,政府应采取试点、树立典型,介绍经验,开动宣传舆论机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促使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加快建立起内部征信制度。
  大量培训征信专门人才。这需要教育部门和企业共同完成。为了应付急需,企业可运用社会力量对征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五、纠正工作偏差,推动征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政府部门也应在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社会公众对征信陌生,无论征信对象、信息提供者,还是信息产品使用者,都缺乏对征信作用、意义的认识,因而,征信的供给和需求都不足。然而,我们又迫切需要发展征信业务,提供规范信用市场的手段。因此,政府深度介入,甚至出面主持建设一些征信系统,是高效的选择。
  我们应当注意政府推动征信系统建设中的偏差。近几年以来政府部门主导建设信息系统的机制缺陷已暴露出来。一是有的系统缺乏明确的建设目的,只是笼统地提出信息共享,至于社会需要什么,共享什么信息,则没有深入研究,建设盲目性大。二是有的贪大求全,政务和社会不同用途信息共享混淆。三是征信系统都具有强烈的行政区划色彩,不适应信用的特点。
  为了克服以上问题,我们不妨对需要政府主持建设的各种“系统”进行粗略分类。一是电子政务系统。这类系统主要为满足政府行政需求,其产生的一些数据可以依法向征信机构提供。二是公共征信(诚信)系统。这类系统或为政府部门服务为主,同时可向社会提供近似内容服务,或诚信建设所必需,但因财务问题不能采取市场运作方式。三是商业征信系统。主要为社会提供服务,将来实行商业运作。
  克服政府建设征信等信息系统的偏差,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无论哪一类信息系统,在设计阶段都要有明确的目的,讲求实用,不盲目求大求全,避免服务目标过多。二是无论哪一类信息系统,都要控制建设成本。尤其是要实行商业化运作的系统,还要考虑将来的运行成本,否则将来在市场上难以立足。三是对于政务系统,要考虑内外有别。对于公共系统和商业性系统,即使政府主持建设也要突破行政区划,按经济区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