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应纳税所得额;二是适用的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影响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很多,不能不熟悉地掌握详细、明确的规定。
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很多,必须掌握详细的规定。
1、一些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4)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依照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所说的“外汇牌价”,按税法细则第14条规定,是指“外汇买入价”。国税发[1995]70号文规定,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所得为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统一使用中国银行的挂牌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号)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全部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2、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既有外国货币,又有人民币的,可以用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企业不得用借入、股东投入或调剂取得的人民币,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不足以缴纳应纳税款的,其不足部分,应以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外国货币,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如:2005/3/7 美元 现汇买入价826.41现钞买入价821.44卖出价828.89基准价827.65)
(5)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
(7)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