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以来,我国的个人收入差距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尽管学术界因缺乏权威数据尚未对“收入差距究竟扩大到何种程度”做出准确判断,但是,普通百姓已通过典型事例与亲身体验而对收入差距的日趋扩大有所体查,忧虑情绪常常“溢于言表”。国人缘何对改革以来的收入差距表示担忧?如何消除各界人士在收入差距问题上的疑虑?当前,认真研究和对待上述问题极为重要和迫切。
衡量收入差距何其难
我国学术界目前主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两种方法,来衡量我国改革以来的收入差距:一是计算个人收入基尼系数。基尼系数越接近于 1,收入差距就越大;基尼系数越接近于 0,收入差距就越小。二是测算五等份收入层的收入比例。通行的做法是按照年收入水平的高低,将人口分为五等份,然后通过计算各占20%收入层的年收入在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度量收入差距。
采用基尼系数和五等份法衡量改革以来的收入差距,从方法论上“无懈可击”。学术界目前最感棘手的问题是,衡量收入差距所依据的个人收入荽雍味矗恳话愣裕钊ㄍ氖菽诠彝臣凭止嫉耐臣剖荨5牵壳暗耐臣剖莶⒉荒苋娣从掣鋈耸杖氲恼媸底纯觥R蛭夜母鋈耸杖胄翁氏?#8220;二元化”特征,即居民除获得货币性收入之外,还拥有各种尚未货币化的收入。而居民非货币化的收入,因为缺乏“透明度”根本无法统计;获取个人收入数据的“统计通道”堵塞,学术界不得不求助于抽样调查。通过抽样调查所获取的个人收入数据,虽然接近于反映居民收入的真实状况,从而弥补统计数据的缺陷,但是,其权威性常常引起争议。因此,根据抽样调查数据判断改革以来收入差距的扩大程度,其结论通常被认为只有“参考价值”。
专家学者衡量改革以来的收入差距,因不易掌握准确、权威的个人收入数据而“一筹未展”;普通百姓对收入差距的体验和判断,因主要根据较为直观的“事实”而“轻而易举”。然而,个人收入中较为“直观”的只有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常以“隐蔽”的方式存在。因此,判断收入差距的扩大程度,仅仅依据较为直观的“事实”,而“漏掉”或低估尚未货币化的收入,所得出的结论与现实之间的“误差”就会很大。比如,就职于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的两名职员,每月的收入分别为 600 元和1000元。从货币性收入判断,非国有单位职员每月要比国有单位职员多收入 400元。但是,国有单位职员可以从单位分到一套公有住房,而非国有单位职员要自己攒钱购买住房。即使按最低价格计算,城市中一套住房的价格也在10万元以上。撇开本钱不算,非国有单位职员每月需支付的利息上千元,国有单位职员只需缴几十元的房租。从实际收入判断,国有单位职员的收入显然要高出非国有单位职员“一大截”。
实际收入孰高孰低?收入差距究竟多大?个人收入形态的“二元化”,既使衡量标准失去统一性,也使“直观”判断丧失准确性。全面分析和认识我国改革以来的收入差距,前提是把握根源于社会经济“二元结构”的个人收入形态“二元化”特征,揭示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二元结构和地域二元结构对个人实际收入所造成的影响。
差距扩大是否导致两极分化
当前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否已经导致“两极分化”?对此,专家学者的学术结论与普通百姓的切身体验并不“吻合”:有关专家通常根据中外收入差距的对比,否认我国已经出现“两极分化”;普通百姓则根据发生在自己周围的人和事,而认定现实中的“两极分化”已经十分严重。
按照经济学的解释,“收入差距”所体现的是某段时期(通常为一年)居民在获得收入数量上所存在的差别,因为收入是一个流量概念,它表示某段时期的收入数量;“两极分化”所体现的却是居民在占有财富状况上所呈现的巨大差别。而财富是一个存量概念,表示某个时点的财富状况。依此而论,简单地在收入差距与两极分化之间划等号是不恰当的。
根据笔者的理解,“两极分化”是有特定含义的,判断是否出现“两极分化”,至少有两条标准:其一,是否产生两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极端”阶层,即凭借财产而占有更多社会财富的阶层与凭借劳动而占有较少社会财富的阶层,尤其是前者的数量要达到一定规模;其二,是否在占有社会财富上呈现“两极”趋势,即财产所有者所占有的社会财富越来越多,而劳动者所占有的社会财富则相对减少。如果上述两条标准能够成立,那么,对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否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就要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从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源看,如果高收入者主要凭借占有资本或财产而获取巨额收入,收入差距的扩大与“两极分化”的产生,就构成同一行为的两种表现;如果高收入者主要凭借创造性的劳动(比如技术发明和经营管理)而获取高收入,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会产生“两极分化”。从我国目前高收入阶层的构成看,直接通过资本或财产的私人占有而获得巨额收入的私营企业主,在高收入者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很大;相当数量的高收入者是通过个体劳动以及就职于非国有单位(如中外合资企业)而获得较高的收入。当然,凭借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事实上的占有”而谋取高额非法收入者,近年来的数量有所增加。在我国产生“两极分化”,其真正危险来自公有财产“蛀虫”的数量及其“吞蚀”规模的扩大。
其次从收入差距扩大的结果看,倘若高收入者将其收入主要用以资本积累,收入差距的扩大就成为“两极分化”产生的“温床”;倘若高收入者将其收入主要用以消费性支出而非资本积累,收入差距再大也不会产生“两极分化”。从当前的状况看,我国的高收入者通常将其收入的很大部分用以消费性支出,包括购买高级住宅、豪华轿车、高档消费品以及进行畸形消费等。普通百姓往往通过高收入者的“高消费”和各种不健康的消费,体查收入差距的扩大程度。至于高收入向资本的转化,目前尚未构成高收入者的主体性选择行为。
加大调节收入差距的力度
理性地分析和判断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扩大程度,旨在“驾驭”收入差距。而能否真正“驾驭”收入差距,取决于调节收入差距所选择的方式和力度。
国外调节收入差距的常规方式之一,就是加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资料表明,一些国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后,其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有明显的变化。1971年至1992年,加拿大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从0.447上升到0.491,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却从 0.372下降至0.359;1986年,澳大利亚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为0.40,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降至0.31。我国虽然已经开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杠杆”作用尚未发挥出来,征管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转移支付是国外调节收入差距的又一种常规方式。国家通过健全的社会保障福利体制,在医疗、教育、住房、养老、救济等方面,为收入分配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仍以加拿大为例,1992年,各占20%的最高收入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比例和平均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和进行转移支付前后发生很大的变化:其中,最高收入层的收入比例从43.6%下降到40.8%,最低收入层的收入比例则从4.6%上升到5.5%;最高收入层的平均收入从 92823加元减少为 72790加元,最低收入层的平均收入则从1242加元增加到9843加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加强人力资源的投资(包括教育、住房等),既有效地调节收入差距,又有益于保持经济高质量增长。
在我国加大调节收入差距的力度,既要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常规方式,也要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方式。具体说来,就是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福利体制的同时,当前尤其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快收入货币化的进程。个人收入形态的“二元化”,一方面增大了衡量收入差距的难度,另一方面则掩盖了“事实上”的收入差距。只有解决收入比较的共同性基础,才能准确衡量与有效调节收入差距;二是积极倡导“劳动岗位致富”,使越来越多的工薪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而步入中等收入阶层。一旦中等收入阶层达到一定规模,就会抑制收入差距的扩大程度;三是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从体制上堵住凭借“事实上占有”国有资产而谋取各种非法收入的“黑洞”。
本文原载《经济日报》19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