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丑陋的理性主义者——对何祚庥的批评
范海辛
对于何祚庥先生,我一向都是敬佩的,记得在60年代,就经常在报刊上读到过他的宣传自然辩证法的文章。后来又听说何先生评上了院士,想来那也是当之无愧,印象中他好像是搞“两弹一星”的。真正令何先生在坊间走红的,是他与“发论工”的斗争,对此,更令我对他增添了景仰之情。此次《南方人物周刊》刊登了何院士对中国矿难的评论,他的那句“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的经典大实话虽令人反感,但我更愿意相信那是记者诱导下的口误或捏造。
及至看了鄢列山先生撰写的《再与何祚庥先生谈几点基本常识》一文(刊于《南方周末》2006年1月5日第27版),才知那不是老何的口误或记者的捏造,而是何对矿难问题所秉持的逻辑之必然。
鄢文从说话、论辩、思维、历史文化和政治这五个方面,指证老何违背基本常识。应该说,鄢的指证与批驳是公允的,因而对何的逻辑具有彻底的毁灭性。我相信,老何以其理性,对这种泰山压顶式批判的任何反抗都是徒劳无谓的,除了认错投降,别无出路。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为何一个堂堂的科学院院士,会犯下鄢先生所指证的那么多基本常识的错误,难道是其个人自身的素质不行吗?我认为,老何犯错固然与自身素质有关(不够油滑),但主要源于其职业带来的科学理性,正是这种科学理性带领老何走上了罔顾常识的偏执之路。
关于科学与常识的问题,手头恰巧有一篇香港郎咸平教授最近的演说——《资本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改革》(郎于2005年12月21日在清华大学讲演的摘要),好在郎教授的演说很通俗,故不厌其烦地转引如下:
可是其后的资本主义就在《资本论》的冲击下逐渐社会主义化。以英国为例,英皇亨利二世创立的皇家法院编辑了过去的判例,形成了今天《普通法》系的基础(也叫《海洋法》,或者《英美法》)。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冲击,英国大法院开始研究公平法案(国内翻译成衡平法)。普通法和公平法两个法案于1873年和1875年在英国司法法案中合并,成为今天的普通法。普通法所追求的,是把一个社会的公平观念,加入到法案里面。什么叫做社会的公平观念?举个例子,在英美两国的法院,真正做成判案决断的不是像我们中国这样的法官,而是陪审团。这个思维我们很难理解,因为我们中国所遵从的是“精英主义”的理念。所谓“精英主义”就是你在年轻的时候,爸爸妈妈天天督促你读书,不然怎么考得上清华呢。你这次考了个97分,还不好,要好好努力,一定要考满分。把书念好了,现在才能成为社会的精英。我们这一群人,包括我在内,都是“精英主义”下的可怜虫。我小的时候,父母就逼我念书,我的智慧又不是很高,我念得非常辛苦。我当时就想,等我将来当爸爸以后,绝对不逼我孩子念书。结果我当了爸爸以后,不但逼我儿子念书,还要逼他学小提琴,学钢琴。(笑声)这就是“精英主义”在作祟。在“精英主义”制度下,我们很难理解、也无法体会普通法的公平理念。
我想问在座同学一句话,假设今天你要去法院打官司,有人告诉你,这个法官是哈佛大学的博士,你马上就放心了。如果别人告诉你,“这个法官是个农民”,你就担心死了,“完了,完了,这官司别打了”。我们都是这么想的,因为我们都是“精英主义”下所培养的人群。但是英国司法法案所强调的就是“非精英主义”。整个社会的公平标准,不是由社会精英所决定的,而是由普通老百姓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由社会大众组成陪审团。比如说像我这种有沃顿商学院博士的教授,都有可能被认为是神经病,简称偏执狂,而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因为我这种人特别自以为是,所以是不能在普通法系里面判案的。各位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我一向有个先入为主的观念,念博士,就是这个目的,让你知道如何坚持自己的偏见叫博士。(笑声、掌声)
可是判案就不行了,普通法中的判案是不能让你有偏见的,所以对方律师会问陪审团团员,“你们最近有没有看报纸了解案情啊?”你只要说看了报纸了解过案情,你可能就会被淘汰,因为你不客观因而不够资格当陪审团团员。如果是博士呢?也可能要被淘汰。(笑声)陪审团就要找那些不看报,也不看书,每天浑浑噩噩,打打麻将的最好。(笑声)各位知道为什么吗?这就是普通法系的伟大创建,因为像这样一个成天打麻将的人,他脑袋里所想的,他的价值判断标准,是从小到大这个社会给他的哺育,包括电视、收音机、邻居、朋友、老师、同学所灌输他的想法。他这个简单的想法,是整个社会价值判断的浓缩,因此他会判案。各位知道吗?只有在普通法的国家,才能有好的股票市场,如果不在普通法制之下,就没有一个好的股市。欧洲大陆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股票市场是好的。比如说银广夏案件,这样一个明显的造假的案子,在我们中国法院很难判刑,因为犯罪通常都是走在法条之前的,而我们中国又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必须依法判案,没有法条在前,就判不了案,这就是大陆法系的缺点。可是普通法系就不一样,陪审团不需要懂法律,也不需要看法条。他们会这么想,如果我的儿子成绩单造假的话,我捶死他。(笑声)如果我的儿子成绩单不能造假,那上市公司的成绩单为什么能造假呢?那么就有罪。(笑声)他根本就不需要法学知识,也不需要学习。他只要凭他的一个简单、普通的概念,就能够判别你是否有罪。这样一种判刑方法,把全社会老百姓所认知的价值标准,当成一个社会的公平标准。这种创建是非常伟大的。什么是这个社会的公平呢?那就是老百姓认为是公平的,那才是公平。而这种公平,取决于全社会所有百姓的一种公平的认知。陪审团所代表的就是一般老百姓的价值标准,这就是公平。各位请注意,这是在马克思完成他的《资本论》八年之后形成的公平观念。
郎教授、何院士之所以不能在英国法院担任陪审员,是因为他们都是专业人士,由于其专业的影响,一般都养成了其专业带给他们的专业理性,而这种理性与英国法律要求的常识理性是有所不同的。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源于自然科学的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最初就是从自然科学中产生的一种思维、认识方式。在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你如果没有养成这种思维方式,而是秉持例如中国传统文化带给你的本质主义、整体论和素朴的辩证法,那么你根本无法开展任何科学研究,因为科学本身要求的是确定性而不是概然性。其次由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原因,科学理性也与感情、伦理无关。因此,从科学理性出发,人们很容易产生工具理性——将对象(指自然界与他人)视为达致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这里所说的利益最大化并非是某一个具体人或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整个社会或全人类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一点正是工具理性最具欺骗性之处(或说是一个诱人的陷阱)。从这种为整体谋最大利益的工具理性出发,其信奉者可以很轻松地抛弃人类常识理性中的价值理性,从而进入一条“无耻之路”。像何祚庥这样的专家、学者是怎样一步步地从工具理性走向罔顾常识理性的“无耻之路”的,下面的例证或许能说明一二。
中国传统理性认为身体肤发受之父母,不可毁损,因而对亲人遗体器官绝不肯捐献给其他需要的病人的。在工具理性和科学理性看来,这种传统观念是非理性的。人死了,身上的器官捐献给急需的病人符合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因而不仅要提倡,还应立法强制推行。工具理性者的这一诉求,应该说是基本合理。你如果承认他们的这一诉求为合理,他们也许会从这一立场出发,进一步提出,死刑犯的遗体器官也应被充分利用;如果你在犹豫一段时间又同意,他们会从节约医疗资源的角度出发要求立法同意安乐死;安乐死的立法被通过后,他们又会提出对脑残疾或精神病患者实行“人道毁灭”的立法动议,继而是允许克隆人的议案、对一定年龄以上的老年人的“人道毁灭”议案等等。这就是在舍弃价值理性之后工具理性一步步陷入“无耻之路”的过程。
实际上不仅是科学家易受工具理性的诱惑,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家也有此类毛病。马克思主义本身就属于理性主义,发展到列宁主义,青年马克思的人道主义已被彻底清除,于是工具理性膨胀。膨胀的结果就是人人沦为共产主义天堂的工具。
何祚庥集革命者与科学家于一身,更容易染上这种工具理性的毛病。在他眼里,中国的弱势群体就应该更多承担中国和平崛起的成本。如果他的亲友为此向他求救,说不定从布尔什维克的党性立场出发,他很可能不会利用权势改变其亲友的地位。
康德认为,人是其本身的目的。人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当然要以自身为手段(工具),但任何人都不应仅仅为手段。不论你的目的多么正义、美好,你都无权将他人仅仅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否则你的目的就是没有人性的、是罪恶的。不管你的学说多么符合科学、多么为大多数人民所拥护,只要你将人作为目的与手段在时空上分离,你的学说就是一种罪恶。
但是马克思原创的共产主义学说却不是罪恶的,而是人类的一个合乎正义的理想。因为马克思并没有舍弃人的价值,他的价值观的核心是,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是所有人全面发展的前提。马克思并不是东方集体主义文化的信徒,相反,他是古希腊个人主义文化的优秀继承者,因此他的共产主义不可能是东方集体主义的,只可能是个人主义的共产主义。这是从价值理性、价值观层面对何祚庥秉持的工具理性的批判。
从方法论的层面来看,何祚庥在理性上的失误在于头脑中少了辩证法这根弦。辩证法是一种古老的思维方式,在随着近代工业发展起来的科学理性看来,辩证法是与《易经》差不多的一种非科学理性,因而是落后的、错误的。不仅是何祚庥,还有批判理性主义者卡尔波普尔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什么是辩证法?辩证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中庸之道,或者按恩格斯的说法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的一种哲学。科学理性虽然能深化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使我们的知识更精确,但往往也易使我们失掉全面的、整体的视野,因而容易产生以偏概全的片面性思维。这种片面性思维就是郎咸平所说的偏执,正是这种偏执,使专家学者往往容易偏离常识理性。前面说的重工具理性、轻价值理性是一例,还有一例即是对气功等不明事物的态度。
一般的老百姓往往承认有许多不明事物存在,由于他们缺少科学理性的训练,也因此易为迷信所骗。但何祚庥、方舟子等科学理性强的人,却往往不承认有什么不明事物存在,在他们眼里,气功、UFO等不明事物因为不符合已知的科学原理,因而要么是骗局、要么是不存在。这实际已使他们跌入了主观唯心主义的泥坑——事物的存在与否以专家的理解为准,凡是专家不理解的就不存在,这其实就是另一种迷信。如果说老百姓的迷信会阻碍科学发展的话,科学家的这种反辩证法的迷信,也会阻碍科学的发展,而且这种迷信比民间迷信危害更大。
笔者是理性主义学说的热心倡导者,认为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人最缺理性主义,但在这里却批判起理性主义来,这岂不是“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人不认自家人”?这正是笔者将自己倡导的理性主义冠名为新理性主义的原因。理性主义虽然产生于古希腊,但真正形成是在工业革命时期,其最大缺陷是缺乏辩证法。笔者主张的新理性主义实际就是马克思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或说是“实事求是”。何祚庥反对伪科学、封建迷信,无疑是应该肯定、支持的,但不能把从一个领域产生的理性推向极端。坚持科学原则是对的,但也要对原则的适用范围有所把握。
古往今来,追求至理一直是人类的理想,现在我们不得不承认,至理是不存在的。我们只能无限接近真理,只能把握有限的相对真理。既便是新理性主义,也只是在特定时空内相对有用、有效的一种思想工具。但我们又不能因此导出相对主义,任何被实践检验为真的理论、学说、常识,都含有绝对真理的颗粒(这也是我们为何必须尊重常识、尊重传统的原因)。
在鄢列山与何祚庥的论战中,笔者只是一名旁观者。作为旁观者我要对老何说一声,老何,这回是您错了,只要您能认错,我们大家还是会敬重您的。
20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