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一切从事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人。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2.个人:凡从事货物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进口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都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4.承租人和承包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5.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并简化计税,不少国家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一般都是根据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划分标准。我国也不例外,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一般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账号证明、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等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再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当其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可以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3)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对上述第一类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其有称职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有完整的账册,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上述第二类小规模纳税人,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不论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