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解读:征税对象(3)


 

二、征税对象

 

(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部属增值税的缴纳范围。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我国境内。

2、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销售废品、下脚料。对工业企业生产中的废品以及工业企业(含非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下脚料和废旧包装物等销售时,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补缴增值税。

2)基建和建筑安装企业用于本单位的预制件等。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转移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则不缴纳增值税。

3)集邮商品。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缴纳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缴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缴纳增值税。

4)行政收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缴增值税。

5)修理费和“三包”收入。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的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

6)报刊发行。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缴纳增值税。  

7)罚没物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1)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罚没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或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法部门或单位如数上交财政,不予缴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2)执法部门或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罚没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的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法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交财政,不予缴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商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3)执法部门或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罚没财物,例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和收购。执法部门或单位按收兑或收购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交财政,不予缴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缴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8)特定货物销售。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计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