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解读:适用税率的调整(7)


   (三)适用税率的调整: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现在已有如下调整:
  1.从19945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2.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由适用17%的税率,调整为比照粮食适用13%的税率。但限于以粮食为原料、经简单加工制作的生食品,如切面、饺子皮、米粉等,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
  3.从19945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以及有色金属焙烧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非金属矿的矿石、矿沙、矿粉和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但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11日以后销售并已按17%的税率征税的煤炭产品,其比13%的税率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此外,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也不予退税。
  4、自199871日,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四)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及其限定: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纳税人出口属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给予退税。增值税的零税率,是指对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全部税额给予免除,不仅免除本环节的应纳税额,还可以免除其投入物中所包含的税金。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仅出口环节应予免税,而且该货物在形成过程中各个环节已缴纳的税金亦应予退税。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2.免税不退税。依照现行规定,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等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出口也不办理退税。
  3.征税不退税。除了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出口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和出口糖,应依照规定征税,不予退税。换言之,对这些货物不仅不能退还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而且还要按规定缴纳出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除了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特准退税(退税率为6%)以外,不得办理退税。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税与退税
  (1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不退增值税办法。

  (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税。
  自199971日起,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