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解读:计算销售额(9)


   3、计算销售额的若干限定:  
  (1)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逾期”,其期限由税务征收机关确定。
  对纳税人与销售货物无关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不征收增值税。
  (2)折扣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予购买者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应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有关规定纳税。
  (3)以旧换新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是指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即按货物同期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
  (4)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到一定的期限后,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依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5)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凡属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6)外币销售额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如果纳税人以外币结算销售额,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从19954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港币和日元的汇价,对于以美元、港币和日元以外的外币结算货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挂牌汇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4、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的处理
  增值税是从价计征的,在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纳税人之间为了共同的目的,采用相互压低价格以达到互惠或减少纳税的目的。因此,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在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中,有的行为不以货币计价,不体现销售额,即无销售额的情况,需要核定销售额。
  对纳税人确有增值税条例所说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按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10%
  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增值税组成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依从消费税组成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两者相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组成价格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甲类卷烟、粮食白酒为10%;小轿车为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越野车、摩托车为6%;其他均为5%
  举例:某项消费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为1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0%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100×5%/1-10%=116.67()
  消费税税额=116.67×10%=11.67(
)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00(1+5%)+11.67=116.67(
)
  上述计算表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同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是一致的。其原因,一是成本和成本利润率相同;二是消费税是价内税,是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