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项税额及其计算: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称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在实际计算销项税额时,除包括按销货发票(专用及普通发票)上记载的销售额(不含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外,还包括按规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出口产品退税款。
(二)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如果纳税人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一旦确定后,在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实际销售额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确认程序和办法如下: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属销售自产货物的,应为实际生产成本;属销售外购货物的,应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应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借、出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对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