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三农”问题研究中的若干误解或偏向
孙津
由于中国现代化的两个主要特征,即人口的绝对数量太大、以及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原则,有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研究将是一个长期的理论课题。事实上,这方面的研究有可能、甚至正在作为某种相对独立的学说,成为“中国特色”的理论构成部分和实际建设内容。出于上述考虑,我想在这里指出当前“三农”问题研究中几个突出的误解或偏向,供大家参考,不对之处,欢迎批评。
最根本和最普遍的误解或偏向是对“三农”问题本身的理解。
这个问题太大、也太具有根本性,可以参见我的专著《中国农民与中国现代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简括地说,笼统地讲“三农”是有误的,混淆了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农民问题是中国现代化特有的基本属性之一;农民本身就是“问题”,它不可能被对象性地“解决”,而只能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模式创制的重要构成部分而逐步失去意义。
与此相应,我认为现在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随着农民、农村和农业的整体转型,已有的对这三个“农”的理解需要作相应的更新。比如,一个极为重要的趋向在于,农民问题正在逐步转变为“非正常不稳定就业群体”的问题,它必将对由城乡关系所标示的中国现代化模式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可以说,如果相关研究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种种认识模糊和不得要领的情况,它们无一不和对“三农”问题本身的误解和偏向有关,甚至就是这些误解或偏性的直接结果或反映。下面指出的是四个较为突出的误解和偏向,并逐一给出简要地分析。
第一个误解或偏向是关于村民自治的。
几乎所有谈及村民自治的文章都把这种自治看成一种民主政治,或者是在基层组织进行的一种民主化进程;即使是不直接讨论民主政治或民主化问题的文章,也是在前述看法的基础上来理解村民自治的。其实,这种看法并非没有道理,村民自治当然也涉及到民主政治和政治民主等问题,那么,为什么又说这是一种误解或偏向呢?这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村民自治本身的存在性质、合法根据以及实施目的都与民主政治或民主化等等问题没有关系,或者说后者的有无对于前者的真实性没有任何规定性。
真实的情况是,村民自治是一种经纪机制,其经纪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客体是由全体村民组成的村共同体和这个共同体的外部社会,经纪的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经纪的主要职能或任务是以代表的身份来代理村共同体与外界打交道,经纪的目的是部分替代党和政府对农村的直接管理。这样讲的道理,我在《中国农民与中国现代化》一书(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以及其他文章中都有专门的论述,这里仅限于指出,如果上述“真实情况”是真实的,那么它们自身的性质规定显然就与什么民主政治、民主化之类毫无关系。
当然,指出这一点并不等于村民自治没有自己的民主政治问题,不过这是另一个层面的普遍性,即各种领域、体制、以及活动都可能有自己的民主政治问题,但却不能反过来说这些领域、体制、活动的性质都是民主政治。说明白这一点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或纠正学术研究中的误导,比如什么“草根民主”、“草根政治”之类。还有一些可能的误导间接与此有关,即用某些特殊的术语来表示农村的问题,好像农村的事情总隐含着什么特定的政治性。比如,“乡村治理”这个词就有些令人费解,因为某个方面出了问题、有了麻烦才要去治理,就像说治理某条河流、整顿某个企业一样。农村(叫“乡村”似乎也是为了提醒人们去注意某种隐含的特殊意思)也有政权统治、政府行政、以及各种管理,并不因为这些行为发生在农村就成了“治理”,即使是村民自治,与治理也没有必然联系。
第二个误解或偏向是关于合作经济的。
这里的误解或偏向主要是对合作经济的本义认识不清,或者干脆回避。也是几乎所有谈及合作经济的文章,都把农村的各种行业协会、经济组织、以及公司与农户的各种合作、甚至经济实体对农民的某种让利经营和服务统统叫做合作经济。但是,所有这些恰恰都不是合作经济。如果说,在村民自治方面的误解或偏向是出于对民主的偏爱(当然多数是误解性的偏爱),那么,对合作经济的误解或偏向则是出于对合作制(尤其是人民公社制)的恐惧。
什么是合作经济的本义呢?就是以所有权的部分让渡形式来获取效益增值的组织机制。现在普遍的看法之所以有误,主要是把这种组织机制当成了市场和技术意义上的联合方式,比如中国农村现在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做法(包括各种公司加农户)就是在搞这种联合。我并不反对这些形式多样的联合,但它们碰到的根本问题正是难以形成真正的合作,因为农民作为合作主体所缺少的恰恰是作为合作资格的所有权,所以也不可能有通过所有权的部分让渡来获取增值效益的合作。
简括地说,合作经济可以叫做“所有权的效益合作”,即合作者都是以完全的所有权主体(或所有者)作为其参与合作的基本资格的,通过所有权的合作(实际上是有选择的部分合作)产生同样是所有权意义上的、属于合作共同体的增值效益。这个性质其实并不是我发明的,熟悉“罗虚戴尔”先锋社历史以及当前国际合作社情况的人都不难看出这个性质。同样,解放初期我们搞合作社的时候,农民也是以所有权主体的身份、通过生产资料入股的方式取得合作组织成员资格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都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人民公社体制被废止的原因并不在于它的合作性质,而在于政社合一体制造成的一个根本困境,即所有成员对共同体都的无法负责。
但是,并非只有土地私有化才可以使农民具有进行合作的资格和资本。恰恰相反,我认为中国可以搞一种更加具有活力的合作经济,即找到一种能够保证农民实际上具有所有者身份和能力的办法,用落实到个体身上的共有的所有权来进行更大规模和更能产生增值效益的合作。对此,我当然也写过一些文章,不过这里只限于强调指出,不解决所有权合作的各种联合本身仍然是一个“问题”,即农民不过是在市场中随机地搭伙结伴,丝毫没有合作的性质,当然也不可能得到合作的好处。
也许还应该指出的是,现有官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都半心半意或口是心非。这样讲并不是要批评什么人,因为事实情况在于,除了利益取向的考虑和理解上的偏向,更多存在的是体制不对接的矛盾。就我所知道办得好的供销合作社来看,其实不过是经营有方的一般公司或企业,根本没有合作的性质。这些供销合作社也搞各种让利和服务,但是这些做法就像现在各种公司加农户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样,虽然并不一定和合作经济相矛盾,其本身并不具有合作的性质。不仅如此,许多供销合作社有了条件之后,第一件事就是张罗着为社员退股。所以,现在所谓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虽然是针对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来的办法,但这个办法本身就把合作性质丢掉了一大半。因此,关于这种体制下农村合作经济应该“统”什么方面、分什么“层”来经营的议论和建议根本不得要领;至于那种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健全双层经营体制、而且在现行体制下就可以加快合作经济发展的说法,简直就是指鹿为马。
第三个误解或偏向是关于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
这里的误解或偏向主要是把经济问题道义化了,好像税费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农民有负担又被认为是一件道义上不能容忍的事。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种税费方面的体制改革是不可避免的,这与农民有没有负担并无直接关系。但事实情况是,几乎所有人都把税费改革与减轻农民负担联系在一起,而且实施前者就是为了后者。由此,就在观念或认识上生出一大堆混乱来,其中最根本的有两点。
首先,“农民负担”是人为造成的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但“减轻”这个负担却是明确坚定的道义承诺。一般说来,负担就是指难以承受的压力,比如穷人出不起子女上大学的钱。但是,我们现在讲的农民负担实际上并不是指农民太穷,而是指农民不应该承受的那些压力。从经济上讲,最主要、也是最大的压力就是税费,因此,收税、收费就成了不应该的事了。如果说农民穷,那么革命战争年代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都很穷,但都没有出现什么农民负担问题。其实,不管农民现在穷不穷,“负担”是由某种观念和心态造出来的。革命战争时期不能讲负担,因为革命要求的不仅是压力意义上的负担,更是自我牺牲;人民公社时期无从讲负担,因为并没有什么负责任的主体在承担什么。改革开放以后,农民一家一户就是一个完整的经济实体,他不仅可以自我负责,更重要的是它可以、而且必须做经济划算。有了这种自我负责和经济划算,农民就知道自己有多少钱要交出去了。但是,只有在农民不想交这些钱、而社会(其实是政权和政府)又表示这些钱(至少是其中的某些部分)是不该交出去,交钱就成了负担。因此,穷于不穷只是一个量的问题,它和我们现在讲的“负担”的性质生成并无关系。
其次,“农民负担”的造出必定使减轻这个负担成为一个道义承诺,而且从只能“救急不救穷”的道理来讲,最为权宜之计的“减轻”办法就是税费改革。但是这样一来,税费改革的真正意义、即税费自身的体制改革就可能顾不上了,因为一切不过是服从“减负”这个目的。其实,种地交租、经营纳税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能从税费制度本身是否合理来改革它的制度和方法,却不能把为了其他目的、尤其是为了道义性扶助而采取的各种“减免”叫做“税费改革”。严格说来,“免征”农业税的说法是不对的,只能从税制本身的改革这个意义上说“废止”某个税种、以及另行采取哪些其他方式来完善新的税制。然而,这一切现在都还谈不上,也就是说,真正的税费改革根本没有开启。比如,地租到底归谁、如何确定标准、怎样征收;农民的经营与城市企业的经营在税收方面到底应不应该有、以及有什么区别;农民作为消费主体是否要缴消费税;城市和农村在涉及地租的税制方面怎样换算和统筹;不同的税种、以什么方式制度化地形成对农业的补贴或返还;等等这些显然都没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说法如果真的有所落实了,也只能是道义性的随机措施或行为。
显然,指出上述误解或偏向既不是反对税费改革,也不是不顾农民负担,恰恰相反,如果停留在这些误解或偏向上,不仅真正的税费改革搞不起来,道义性的“减负”也会助长各种不合理要求,甚至新生出各种不稳定因素来。
第四个误解或偏向是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
在这方面,最突出、也是最普遍的误解或偏向就是把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口号,事情还是以前那些事情,只是在做的时候就把它们都叫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样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这样一来,为什么要提这个口号的理由、以及这个口号的真实含义就模糊不清了,换句话说,提口号不过成了一种习惯,对其内容的理解和思考反而成了多余的事情。
口号的好处是明显的:它可以使某种主张简洁化和明确化、便于使几乎所有的人都记住它、以及成为动员的核心支撑。因此,无论作为奋斗目标的提出、还是作为具体任务的设置,总括性的口号都是必要的,对于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来讲,这个口号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然而,口号的上述好处又必须是有真实内容的,否则就可能有认识流于空泛、工作失之虚化的危险。因此,在赞成和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必须逐步弄清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真实含义是什么。
说“逐步弄清楚”这个“真实含义”并不等于现在的文件、对此的各种理解和认识、以及各地的具体做法还都没有真实含义,而是说,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创新概念和建设实践都需要一个不断认识和完善的过程。因此从当前以及将来一段时间来看,需要逐步弄清楚的“真实含义”包括两方面意思,一是中央文件的表述,另一是文件提出的任务在什么意义上具有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性质。这两个意思是互为表里的,因为虽然中央文件提出的任务是明确的,但是不难看出,即使不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发展要做的仍是那些事情;换句话说,各项工作和改革都是具有明显的延续性的,那么根据什么说我们现在、以及将要做的事情就成了、以及怎样成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了。
在我看来,上述“真实含义”是在逻辑和现实的统一中见出的。从逻辑上讲,判定什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至少应该有两个基本标准,其一,它必须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其二,它必须在某些重要方面(包括性质和形态)不同于已有的农村。换句话说,它必须既是“新”的,又是大多数人认同为“好”的。从现实来讲,这种既新又好的东西应该是针对农村主体(即农民)的根本要求、利益和能力而言的,也就是主体与其对象(主要指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基本关系而言的。显然这个基本关系就是土地的生产关系,而从逻辑和现实的统一来讲,这个基本关系只能是新型的,即既是前此没有的、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且还必须是广大农民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普遍认同为好的。
简括地说,由于上述误解或偏向,在谈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或综合改革的时候,几乎没有人明确和直接提出新型土地生产关系创制的问题,而在我看来,这恰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人都已经认识到,农村的发展需要进行综合改革,但是综合并不等于各方面工作的总和,而是要有一个核心意义或作用的统领。这个统领就是新型土地生产关系的创制,而所谓“核心问题”也就包括两个基本意思:其一,各方面的改革都与土地生产关系有关,或者说生产关系维系着各方面改革的逻辑意志和真是效用,其二,新型土地生产关系的创制情况决定着综合改革的成败得失。但是,也许是因为如此,这个核心问题涉及的各方面工作都分解落实为各项具体任务了,所以毫不奇怪,从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央文件直到温家宝2006年7月2日总理办公会的讲话,对于农村综合改革的表述都没有直接提出“新型土地生产关系创制”的问题。
由于这里只限于之处某种误解或偏向,关于新型土地生产关系创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系、以及这种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形式等问题,可以参见我在其他一些文章中的论述(比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真实含义:生产关系和社会形态的创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3;“变集体所有为公共所有的新型土地生产关系创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