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饶赵案”倍受关注,人们的视线在受媒体牵引的同时,也在反思媒体的恶炒行为和媒体的责任。《新民周刊》就以“赵饶案——彻底的传媒狂欢?”为题,质问“媒体,是敌人还是同谋”,以及 “媒体的底线”是否是“一张道德试纸”。而《三联生活周刊》更是把赵忠祥的故事说成是“一份复印件”,“只不过主人翁的名字由张铁林、黄健中换成了赵忠祥”而已。今天又传来赵忠祥将要状告部分媒体的消息,并说“对媒体的诉讼是一种忧国忧民的行动,是想让某些媒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对公众负责。” 回顾并没有尘埃落定的“张默打人事件”中“中戏要成立新闻发言机构,将起诉某些媒体记者”,情形何其相识。
一个本来为当事人双方的民事纠纷案件,因为牵扯到了名人,准确地说是牵涉到“名人之恶”,现在基本上都成了娱乐版的主要内容,被媒体们争相炒作。现在轮到名人以澄清“名人之恶”为由,纷纷表示要状告部分媒体,且不说结果和行动如何,但媒体和名人之间的纠葛似乎已经开始。如果说“张默打人事件”的审理、“黄健中录音带性丑闻” 在舆论界引起一场关于娱乐圈“潜规则”的讨论的话,那么今天我们似乎应该好好梳理一下媒体的责任及其话语权的转向问题。
对于名人来说,最重要的东西就莫过于“名”了,以名立身嘛。在“注意力经济”或者称“眼球经济”规则下,他们的市场价值及相应的收入,都取决于名气的大小。从某种意义上,“恶炒名人”的根源在于名人自己需要炒作,不就有一些名人公然宣称“不炒你证明你不红”、“没有绯闻证明别人不关注你”等“出名”逻辑吗?甚或一些艺人公然自称“炒作大王”,要当教授,还要成立“炒作系”等等。这些也就是当下媒体和名人相互借重寻求名气上扬的背景。
但名人也不过就是名气低落时,借助炒作绯闻以提升名气,唤醒大众对自己的遗忘。那普通人呢?他们没有媒体的话语权,也没有炒作自己的显性资本,但是他们也想出名,也要名气,那怎么办呢?抓 “名人之恶”,而媒体是抓新闻为职业生养的,于是,就一哄而上,而且还不排除记者们本身追寻名气的意愿。
张铁林、黄健中的“性丑闻”案,“张默打人事件”,以及今天的“饶赵案”等等都无一例外地具备上述特点,而且效应也都立竿见影。从周旋出书到张钰受邀10万出场电视访谈,以及童谣片场飞涨片酬等等,都给娱乐界制造了不小震动。这就是无名者需炒作,半名者要炒作,大名者继续炒作。如果没有绯闻、传闻,那就制造丑闻、恶闻,反正是不能没有新闻,即便是假新闻。而这些表演的背后却都躲藏着深深的利益阴影。
恶炒名人及恶炒“名人之恶”有着极其恶劣的不良后果,对社会风气和正常的演艺及新闻事业损害极大。首先,名人出名与否及在圈内的地位,包括收入水平,应该立足于从业人员的努力和努力下所取得的成果及做出的贡献,而不是靠媒体的炒作,甚至是明目张胆的故意炒作。其次,名人的出名应该根源于民众的认知、认可,而非哗众取宠,更不是靠烂糟污的手段。最后,名人受关注的原因不仅仅在于他是公众人物,而在于公众形象背后所承载的人们对崇高艺术事业的理解和追求。作为公众人物,名人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其一举一动都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应该自律,遵守艺德。
恶炒名人彰显了新闻媒体的话语权力,背后的逻辑是我不炒作你出不了名,你出名与否掌握在我手;而名人之恶呢,则是开了口的“坏鸡蛋”,非但自己坏,还要被媒体张扬出它的臭来。前者破坏的不仅是新闻媒体的职业规则,还破坏了演艺界的成名规则;后者则不仅破坏了名人自己的形象,还为社会风气抹上了产生“恶”的骂名。前者不仅不能导致名人在艺术上下功夫,反而是频频在媒体上下注;后者致使人们不仅不能从“名人之恶”上吸呐教训,反而是要遭受精神污染。恶炒“名人之恶”背后的逻辑并不是给民众以知情权,而是潜在的恶心民众的美好心理(连我们所推崇的某某名人都这样了,这个社会怎么了),对社会道德伤害极其巨大。
事实上,民众关注此类案件不仅是因为它是个名人案,而更多的是想看看案件的最终结果,即法律和道德意义上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媒体一味的恶炒曝料,已经转移了事件本身的真相和民众真正关注的焦点,倒像是在导演一出闹剧。
在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时,有人说最后的结果“两败俱伤,赢的是媒体”,但“媒体是最后的嬴家”吗?我对此表示深深的怀疑。
媒体的成长土壤在于民众,而不仅仅局限于名人。我们的媒体应该更多的关心民众关注的真正焦点,当我们的媒体被民众怀疑甚至抛弃的时候,媒体还有话语权吗?
在经济学界都在提倡“经济学家的良心”的同时,我们是否也应该思考“记者的良心”和媒体的责任。
(作于2004.0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