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他伟大的的《资本论》的序言中曾经做过这样的描叙,他说社会的发展实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自然会引发生产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自然包括:法律、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
哈耶克,一个反马克思的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却也发出了同样的观点,他在他的伟大的《通往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两书中都明确的表述了他的饿观点:法律、市场、语言等等,都是一种”自发的次序,他们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东西。
两位在理论上互为敌对的学者在“自发次序”的认识上是一致的。
结论:在这里我们仿佛可以给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法律本身是一种“自发”行为,它不是人类可以设计的。从该角度来看,法学家主导的时代我认为是应该缓行的。
3:从“生命周期”角度的论证:
人的生命过程中都逃不脱:童年、少年、中年、老年的周期,我也曾经就这个问题请教过生物学家,他们告诉我,生命周期是自然规则,是自然的法则,没有谁可以逾越这个法则的。事实上在商业行为中也存在这个周期法则,同样,在社会学范畴也存在这个概念,马克思的四社会论就是一个证明。
我们也必须的承认我们的民营经济甚至我们的整个经济发展都是存在问题的,存在犯罪的,存在原罪的。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对世界的法律的发展历史做一个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包括所谓文明的西方世界在其发展历史中都有个并不光彩的历史的,英国的圈地运动、美国的向西进运动、日本商业的罪恶(这点可详见戴季陶先生的〈日本论〉一书的第十节,戴先生在该章节对该问题有过很详实的描述的。)但正如马克思的观点:资本主义从出生都是带着鲜血来的。这就是他的生命周期中的最初阶段。事实我们的今天也正处于这样的生命周期阶段。如果不正视这个阶段,不正视这个阶段存在的现实,我们的所有的行为都会反自然的规律了。这就会闹拔苗助长的笑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