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不能告记者?


为啥不能告记者?

鲁汉

深圳的富士康公司的子公司鸿富锦将《第一财经日报》的两位记者告上了法庭。消息被同命相连的其他记者们捅了出来,一时间,媒体上对鸿富锦的指责铺天盖地。有人(据说还是律师)表示鸿富锦没有理由状告记者,因为记者写报道是“职务行为”;有人质疑深圳法院为什么要受理此案,从而怀疑法院的公道;也有人指责鸿富锦的诉讼标的太高,鸿富锦没有证据显示它受到了这么大的损失。至于对法院冻结记者个人财产的事情更是“骂声不绝:为何人民法院会做出这等不近人情的事情来。甚至有人以媒体的监督职责受到侵害,试图影响法院的审理结果。更有人不惜编造耸人听闻的故事:现在两个记者已经无家可归了。来博得大众的同情。

我很理解媒体对鸿富锦的这种指责,因为这可能关乎他们今后的利益:如果这三仟万天价(哪怕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的索赔真的成立,记者们今后就不能不对自己的报道不负责任了,兔死狐悲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媒体如此渲染这样一桩普通的民事纠纷,是否有滥用权利的嫌疑呢?

在此,我们不去考究《第一财经》关于鸿富锦的报道是否存在不实之处,即:被诉记者有无过错。这应该有人民法院来裁定。所以在法院裁定之前,任何对这个问题的判定都是毫无意义的。而赔偿金额更是在对这个“过错”的裁定之后,才能确定。在法院的判决没有生效之前,过分渲染3000万的赔偿,也是毫无道理的。如果法院判这两名记者没有“过错”,所谓的赔偿就无从谈起了。中国有句俗话:不作亏心事,不怕鬼叫门。如果这两名记者对鸿富锦没有作不实的报道,又何必惧怕这3000万?

那些指责鸿富锦索赔3000万是没有依据的人,更是在杞人忧天。作为原告,鸿富锦自然要向法院提供“证据”,缺乏证据,它肯定是要败诉的,它交的几十万元的诉讼费就打水漂了,我们替它操的哪门子心呢。至于说到追诉标的是否过大的问题,我想起了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情:前不久,有媒体报料:有人往西瓜里注红墨水。消息一出,全国各媒体也一拥而上,纷纷往“西瓜”里灌注红墨水,搞得全国人民谈瓜色变,拒绝吃西瓜。于是大批熟透的西瓜烂在了地里。事后一查,这纯属假新闻!这条假新闻的始作俑者至今拿不出什么证据,只是说当时接到了一个莫须有的电话,电话号码都“忘掉了”。核实就更谈不上了。然而,就是这么一则假新闻,让海南省的瓜农损失了上千万的收入。这还仅仅是海南一省瓜农的损失,要算上全国各地,估计损失的数目要上亿了。农民们是没有钱来打这个官司的,我在想,如果有谁把瓜农们组织起来,联名状告这名造假记者,这个诉讼的标的可能不止3000万。但对于这个肆意造假、缺乏良知的记者,不知我们的媒体为什么不激烈地抨击一下?

其实,对于鸿富锦状告记者一事,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第一财经》的记者在报道中是否有失实的地方,其他都是细节问题。但是,我们的媒体在炒作这件事的时候,都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不知他们想回避什么。有人把此事于媒体的监督问题放在了一起,指责鸿富锦以高额索赔叫板媒体的监督。我们不谈媒体是否具有监督的职能,但是如果是编造事实或者夸大其词地进行不实的新闻报道,肯定不是在履行“监督”的责任。请问上述“西瓜事件”的当事记者和媒体履行的是哪门子的监督?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对鸿富锦状告记者这一事件,争议最大之处在于,鸿富锦应该状告《第一财经》,还是状告记者?亦即:鸿富锦能否直接状告记者。而有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也不负责任地信口开河。有媒体称“按理说,记者作为报社的员工,他的采访和写作都是为报社服务的,接受的也是报社的委托,”但“有意思的是,他们不告报社,而是专告记者个人。”不知这里所说的“道理”是谁家的道理。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3615579次会讨论通过  1993年8月7法发[1993]15号)对这个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很显然,《解答》明确规定:法院要根据原告的起诉来确定被告。在本案中,鸿富锦起诉的是两名记者,法院将两名记者列为被告并无不妥。法律赋予了原告的选择权,原告就有权选择它认为侵害了它利益的一方作起诉对象,外人无权干涉。高法的这个《解答》说得非常清楚,任何具有正常文字和逻辑能力的人,都不应该对此产生什么歧义。但是遗憾得很,我们的一些媒体,却是在断章取义地向读者引用《解答》,以此来误导不明法律的读者:鸿富锦告记者是不合呼法律程序的。这些媒体故意对《解答》断章取义的做法显然是别有用心的。也是对法律的极大的不尊。

诚然,记者为自己的报社写文章是一种“职业行为”,但并不是说记者的所作所为都必须由报社来承担责任。报社有报社推脱不了的责任,但并不是说报社承担了责任,就可以豁免记者本身应承担的责任。比如,记者开车出去采访,交通肇事后逃逸。你能说这不是记者交通肇事,这是职务行为,是单位肇事;所以记者也不是逃逸,单位没有搬家,不算逃逸。这岂不成了笑话?

其实,就事件本身来看,不过是一件普通的民事官司。我们的媒体如此的反应有些过度了:《第一财经》在媒体上多次发表声明,指责鸿富锦,当事记者也开博为自己辩解,而其他媒体对此更是推波助澜。其实,被人起诉并不意味着你一定有问题,一定会败诉。你如果没有过错只要坦然应对就是了。作为记者和媒体更应该懂得法律,做遵守法律的模范。试图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来愚弄视听、干扰法院执法的行为是不利于法制社会建设的。

鸿富锦希望通过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什么错误?记者为啥就不能当被告?在我国,记者和媒体似乎有一种天生的优越感,用老百姓的话,牛的很。这一点从北京某报纸的这篇文章的标题就可以看的出来:《富士康告记者的牛气从哪里来》。在他们的心里,敢告记者就是牛气,可见他们自己把自己放到了更牛的地位。真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啊。一旦有谁触动了记者们的利益,大家就一哄而上,利用手中掌握的舆论工具,混淆视听,希望以此干扰法院的执法。

鸿富锦状告记者一案,就是一桩普通的案件,谁是谁非,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辨个明白,说个清楚。各媒体没必要掀起一场“人民战争”,把一桩普通的民事官司非要标榜为具有某种意义的象征,更没有必要把被告树立成“英雄”。如果媒体也希望我们的国家成为一个法制的国度,就不要采取非正常的手段干预法院。毕竟,媒体也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写于2006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