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诸侯经济”重在法治规范


消除“诸侯经济”重在法治规范

参加“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专家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势在必行

本报记者 王 淼

近年来,“诸侯经济”一词屡见于各种媒体,其含义已远远超乎此前以保护本地产品、客商等为主要特征的“地方保护主义”。16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为主题举办国际研讨会,对产生“诸侯经济”的种种经济、社会及体制性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以及各地地方官员等6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呼吁,应尽快构建起以法律为基础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地方保护主义是否严重存在争议

研讨会从地方保护及“诸侯经济”的各种现象入手研究了地方保护主义的现状、特征、危害及解决途径。中国社科院农发所冯兴元研究员指出,如果从经济方面进行定义,地方保护就是特指地方政府维护其辖区内经济主体利益的各种保护行为,包括维护其辖区内政府自身的利益各种保护行为,而且对来自其他辖区的经济主体产生了负面影响。这是狭义的定义。而广义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涉及到财政体制当中的讨价还价,下级政府向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保护既得利益等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毕雁英在论文中指出,中央政府强调保护耕地,有的地方政府却巧立名目、移花接木、化整为零,变相圈地,导致农田和湿地大量减少;中央政府强调禁止乱收费、乱设卡,有的地方政府却照样乱收乱设;中央政府强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有的地方政府却固守审批事权不放,致使行政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办事难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中央政府强调保护环境,有的地方政府却对污染问题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结果是中央政令不畅。这种“诸侯经济”现象,以及各地区出于本地利益而忽视国家整体利益,强调本地区发展而忽视国家整体发展的现象,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十分匹配,因为市场经济天然孕育着分权化的趋势。文章认为,中国的中央集权程度事实上不如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强,中国地方分权的事实已经存在,问题在于如何从宪政角度确认它,更好地规范它。

对于我国地方保护主义是否严重,与会代表进行激烈争论。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干部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选拔任用机制,中国地方保护主义是非常微弱的。有人认为,人事任免的中央集权,可能更加剧了地方政府介入经济活动的不规范性,因为政府无需对当地公民负责,地方在国家制度中被客体化,从而取消了地方民众利益在国家体制中的正当性。也有人认为,地方主义非常严重,并列举了矿难事件、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商场的问题、地方官员腐败等,认为这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解决“地方保护主义”不能只着眼于“地方”

冯兴元认为,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地方保护曾经相当严重,现在的趋势是转向隐蔽化,但是地方保护仍然广泛存在。对于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出现的主要原因,他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为了实现财力最大化。省级、区级之间有很多收费的关卡,最主要的动因就是增加地方财力。二是财政支出压力大。由于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面临的支出压力比较大,支出责任越来越多。三是地方政府要出政绩,就要促进地方经济增长,还要扩大就业。这都会造成地方政府争取更多的财力以及更高的经济增长,更大的就业。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首先要培养竞争优先的理念,在国内统一大市场是无条件的,是必须实现和必须维护的;此外,我们还需要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和相应的机构。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提出,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办法有两种,一种就是统一的立法,另一种就是相互间建立类似WTO的贸易协议关系。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David Barron教授认为,把地方保护主义仅仅看成是由地方政府所导致的看法并不恰当。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它所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的这些行为,实际上是由更高层的政府给予他们不恰当的功能、职能或者是一些激励因素所导致的,或者是不恰当的法律体系和框架所导致的。他认为,如果地方政府官员晋升的绩效考核的标准就是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恰巧这个地方政府资源匮乏,就必然会采取一些保护主义的措施,从其它的地区获得相应的经济资源。因此,解决的办法不是简单地说不能做这样的事情,而应该改革对官员绩效评估标准。

中央地方关系法治化应有价值判断标准

“我想借用一个宇宙天体运行的现象来说明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道理。地球围绕太阳的公转是通过它的自转去实现的,中央政府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和发展,也要通过各级地方政府对辖区的有效治理去实现。”四川省平昌市委书记刘谦祥认为,中央和地方关系法治化,势在必行。

四川省平昌市2001年在国内首先实行了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党内直选试点,受到了中央高层领导的关注。刘谦详指出,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拉锯式的调整,实质上是中央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权力或利益的博弈,而又具体表现在中央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权力与利益的分配争端。在这个过程当中,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趋势十分明显,而处理这一关系上,地方政府始终处于劣势的一方。收与放、给与分,始终是上级说了算,而且长期以来把这种分权看成是上级对下级的一种施舍。他认为,中央和地方关系法治化,不仅事关政权、事权、财权、决策权的内容,人事任免权、监督权一并纳入法治化的范畴。应当确立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标准。他认为,其价值取向应立足于四个方面:1.人民利益和权益的有效表达和维护。2.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有效管理的健全的机构或职能,对地方发展富有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活力。3.中央政府权威的有效建立,对国家的有效治理,有利于中央政府国际关系的协调,国际地位的提高。4.有效地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剑文教授认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其实它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一个分权的问题,分权的实质就是一个财政的分权。财政分权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主要是一个政治问题。针对中国财政分权存在的问题,教授认为,首先要增加财政分权的宪法规范,改变财政分权制度设计中的行政主导,立法机关角色缺失的现状,以基本的宪政理念作为思考和解决财政分权问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提高各级政府的宪政意识。此外,还需要加强制度的构建。包括妥当地界定事权和财政支出的责任,合理配置财政权限,以均等化为目标改革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建立协调与争议解决机制。

要用法律调整中央地方关系

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指出,目前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看,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都存在着一定的障碍。首先,从立法方面看,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立法控制和监督机制,但由于我国中央地方层级结构不尽合理,事权的划分不尽明确,使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争议,受到极大的局限。其次,从行政的途径解决争端看,行政控制虽然是有效的,但由于中央没有对地方专门主管的部门,省级政府和中央各个部门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甚至地方政府官员的位阶高于中央部门的首长,所以使得中央和地方争议的解决,还要仰赖于更高层级的中央政府来裁处。通常这些争议的解决,最后还是仰赖于政治的途径来解决。第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应该说是最有效的、最终的一个解决途径。但由于我们中国司法的体制,体现了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使得法院系统无法承载这样一个解决中央地方争端的重任。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指出,中央和地方关于财权的划分,要考虑的因素绝不仅仅只是政府的成本,更要考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在国家管理中承担的职能需要的财政保障,还要考虑地区之间二次分配的调节平衡。他认为,在中国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有几个关键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始终没有解决。二是我国税制的结构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主要依靠工商税收,而财产税应该说比较薄弱,这样影响了中央、地方财权的划分。三是服务均等化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距。四是激励地方创造财富的机制之间如何平衡。

姜明安教授指出,如果不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解决好,就会影响今后发展和老百姓的生活。他认为,今后四五年是关键时期,要尽快实现用法律来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但与会专家在讨论中也认为,无论从法律还是现实条件看,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一僦而就,而必须充分考虑到经济社会结构、社会发展阶段、历史文化因素等条件。但不少学者同时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互动必须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在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和利益科学划分的基础上,既保证中央政府的权威领导,又要保护地方利益的积极性,建立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的体制。(原出处:中国改革报  发表日期:2007-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