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切事物存在的承载基础,是财富的最终体现形式。
15世纪末叶至19世纪中叶西欧新兴资产阶级和新封贵族使用暴力剥夺农民土地的过程。这种情况在英、德、 法、荷、丹等国都曾先后出现过,而以英国的圈地运动 最为典型。 所谓圈地,即用篱笆、栅栏、壕沟把强占的农民份地以及公有地圈占起来,变成私有的大牧场、大农场。大批丧失土地和家园的农民成为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这是资本原始积累的最重要手段。
今天中国赋予了“圈地运动”新的方式和意义。
土地产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注:国家为全民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但这种使用权所有是不可靠的,无法得到完整的权益保障。国家(各地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条款或行政条例控制使用权的价值和运用方法,使得国家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可以以这些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用低廉的价格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当所有权人不满意者低廉的收益时(这些人往往被称作为“钉子户”),国家还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打着“国家利益”的幌子强制性的获得这些土地的使用权。详情事例请见“世上最牛钉子户”,本文不做详细描述和分析其深层次原因。
国家(地方政府)将通过行政手段和低廉的价格获得的土地高价拍卖给企业,赚取高额的“剪刀差”(实际上就是权钱交易),而农民又将变卖土地使用权获得的钱交给了房产开发商,“资本”和“权利”获得了土地和收益,农民之得到了一所没有保障的住房(因为商品房是由使用年限的,几十年后他们还要向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资本和手段,甚至还要欠银行一大笔钱(因为房价高企,拆迁款征地补偿根本就不能卖到房,拆迁补偿只有几百元,房价却有几千元(读者可以查看各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照各地房价进行比较))。当“资本”和“权利”发现高举“国家利益”的金字招牌可以获得巨额利益,而且屡屡成功时,人民却被逐渐推向悬崖的边缘!
现在又出现了“成渝模式”的土地股份制(张宏良的《土地股份制——沉没前的最后一块木板》一文有详细描述),又将土地变相的集中到少数人手里,虽说农民也有股份,然而这些股份是分散的,无法取得控制权,控权者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稀释农民的所有权和收益,甚至是吞并。
今天中国赋予了“圈地运动”新的方式和意义。
土地产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注:国家为全民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但这种使用权所有是不可靠的,无法得到完整的权益保障。国家(各地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条款或行政条例控制使用权的价值和运用方法,使得国家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可以以这些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用低廉的价格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当所有权人不满意者低廉的收益时(这些人往往被称作为“钉子户”),国家还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打着“国家利益”的幌子强制性的获得这些土地的使用权。详情事例请见“世上最牛钉子户”,本文不做详细描述和分析其深层次原因。
国家(地方政府)将通过行政手段和低廉的价格获得的土地高价拍卖给企业,赚取高额的“剪刀差”(实际上就是权钱交易),而农民又将变卖土地使用权获得的钱交给了房产开发商,“资本”和“权利”获得了土地和收益,农民之得到了一所没有保障的住房(因为商品房是由使用年限的,几十年后他们还要向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资本和手段,甚至还要欠银行一大笔钱(因为房价高企,拆迁款征地补偿根本就不能卖到房,拆迁补偿只有几百元,房价却有几千元(读者可以查看各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照各地房价进行比较))。当“资本”和“权利”发现高举“国家利益”的金字招牌可以获得巨额利益,而且屡屡成功时,人民却被逐渐推向悬崖的边缘!
现在又出现了“成渝模式”的土地股份制(张宏良的《土地股份制——沉没前的最后一块木板》一文有详细描述),又将土地变相的集中到少数人手里,虽说农民也有股份,然而这些股份是分散的,无法取得控制权,控权者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稀释农民的所有权和收益,甚至是吞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