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全球均享的智财
促进创新和社会正义
智慧财产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成目的的手段:原本它是想借着鼓励创新来促进社会福祉。可是我们能一方面拥有更多创新,同时也拥有更多社会正义吗?我们能以较低的成本把它授与开发中国家吗?我相信我们做得到。可是首先我们必须更清楚,究竟我们想达到什么目的。二○○四年十月在日内瓦,联合国WIPO大会采纳了阿根廷和巴西提出的解决方案,提出以发展为导向的智能财产权制度,也正如更早前三年,国际社会已采纳了以发展为导向的贸易制度原则。虽然他们同意提供创新的诱因很重要,但认为也应考虑更多其它问题。
如今整个世界面对的最重大议题之一,就是第三世界的贫穷。开发中国家需要更多资源:换言之,他们缺少更多援助以及更多机会。然而,正如我在第二章所提到的,已开发和开发中国家之间的分野,不只是资源上的落差,还有知识上的鸿沟;而智慧财产权制度的走向能决定跨越这种知识落差是更容易或更困难。开发中国家所求的是一个能让他们比较容易获得知识的智能财产权制度。而且,由于他们的医疗预算有限,所以药物的成本对他们事关重大,只要多花一块钱在医药上,他们就少了一块钱花在教育或经济发展上。这也是为什么救命药物的价格得让他们买得起会如此重要。
当然,新药和疫苗能为这些国家带来极大的福祉。可是现今的制度却没有发挥这种作用,因为药厂一直没有在研究上做投资,以便为肆虐于开发中国家的疾病研发出治疗的药物,难怪这种药物会生产不出来。我们需要改变全球的创新制度,鼓励世人研发出可治疗和预防这些疾病的药物。
此外,TRIPs也没能对传统知识提供足够的保护。下列的计划会详细说明如何处理开发中国家的这方面考虑。
为开发中国家智财权量身打造
如今全世界都已知道,统一规格的发展策略是行不通的。智慧财产权制度也一样。标准化有好处也有代价。在美国,很多法律都留给各州自行决定;因为大家认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刑法其实弊多于利。可是TRIPs却想把单一标准的智慧财产权制度强加在全世界身上。我认为这绝对是弊多于利。智慧财产权法通常反映出独占的代价与创新的利益间的一种平衡;由于已开发国家和开发中国家的情况不同,所以独占与创新间取舍平衡的基准自然也不同。
比方说,独占的风险在开发中的小国就比在已开发的大国来得大—因为小国的市场比较小,通常顶多只被几家公司掌控;所以这时智慧财产权的益处较小,成本相对就较高。我们应该分别为低度开发国家、中等所得国家以及先进工业国家,推动不同的智慧财产权制度。我在上一章已指出,应该让开发中国家有更大的空间,自行决定哪种产业政策对他们最合适,使他们有更多机会协助创造新产业;而在智慧财产权上,也应该授与他们同样的权利。
采用统一标准的风险之一,就是会「选错标准」;然而如果各国自行选择,各自调整,就像在实验室里实验不同的想法一样;结果哪一种想法运作得最好,就可以采用哪一种。而且,如果真的只打算在全世界强制实施单一标准(或者至少是最低标准),那就必须调整为比较能反映开发中国家利益及考虑的标准。如今开发中国家已经在要求修改TRIPs,也就是要求一种「TRIPs下修」(TRIPs minus)协议。他们这么做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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