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12·3案办案人为何一直说谎?
12·3案发的第二天早晨6时,海伦市公安局刑警二队中队长杨海涛,通知被害人二姐及姐夫及其他亲属到他办公室辨认杀人凶器,杨桌上放着一把单刃直把刀,刀尖呈斜三角形,刀把用黑色宽条尼龙绳扭劲缠着,刀上有血,用卫生纸包着。
2004年9月3日,绥化市检察院退卷函中曾要求查找此刀及另一把白色卡簧刀下落。海伦市公安局及绥化市12·3专案组均没有配合查找此刀,报假说找不到,后检方未再追究此刀下落,检察院在案情带着众多疑点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到绥化市中院,中院在审理案件时未依法审核证据疑点,开庭时对家属依法提出的问题不予采纳,最后关口法院稀里糊涂作出了违法判决,致使其余罪犯至今逍遥法外。
海伦市公安局刑警二队指导员、办案人贺健。(1)综合卷宗改吕长海2003年12月5日投案自首笔录,(海伦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曾亲口对我说:“我在卷内看见了吕长海投案自首交待的两抢一杀内容,吕长海承认窝藏冯伟手机和钱,多少钱我没看那么细,不承认动刀砍杀冯伟,吕说他在旁边站着,把他吓坏了”。有录音为证)。
综合卷宗内11·26案启车时间明显是贺健后填的,贺不但改卷宗笔录,而且提审张明10余次只有几次笔录,多次无监所人签名。
12·3案发后,家属发现杀人犯用抢走冯伟的手机多次与嫌疑人通话,发短信,于是家属找到公安局负责刑侦工作的副局长高详友,请求公安给调接收电话人的详细话单,以此确认这些人与冯伟被害有无关联,高副局长让贺健开函去通信公司调单,海伦市公安局将通话单封锁后,家属多次请求调查此疑点并复印话单,办案人贺健不同意,我们在冯伟遇害80多天才通过关系调出话单。
家属请求复印话单,贺健说话单已在技术科存档,此后多次要求复印均被拒绝。2004年绥化市成立专案组,家属再次请求贺健复印话单,贺说此话单已随卷移送到绥化市检察院,绥检院告知说此话单海伦市公安并未入卷,家属再次找到贺健,贺矢口否认当时调出话单。
此次专案组联系贺健了解案情,贺开始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故意将手机关机,阳光专案组成员,绥化市检察院法纪处邢昕找到海伦市公安局陈德局长,告知将贺健所配枪械下掉。
2007年8月30日下午,贺健来到专案组驻地,检察院人员询问贺时,他说:“当时调出来话单,已随卷走了”。检察人员说:“副卷、正卷均无此话单”。并说:“当时被害人家属是否找你要求复印话单。”贺说:找过我多次,具体什么事记不清了。
专案组对贺健询问案情时,贺似有难言之隐,面有为难之色,最后是一问三不知,不配合专案组工作。专案组向贺健询问吕长海投案时是否他用车接到公安的?贺健说已不记得。如果贺健真的在12月5日下午用车将吕长海从王大院接到公安局怎么会没有印象呢?很显然高详友在2004年7月7日绥化市专案组做出的关于吕长海投案自首的说明是假的。
海伦市公安局原负责刑侦工作副局长高详友,在12·3案发后,故意指使将抢劫杀人案定性为伤害致死,后期将吕长海参与12·3抢劫杀人情节从案卷中摘除,伙同下属更改094号提请批捕书和12月5日吕长海投案自首笔录。从家属与高详友对话可以看出高是造案的高手。有一次家属问高详友,你有何证据证明吕长海不在杀人现场,高说:“吕长海干了第一个事后,回家后就蔫了,就把这事说了,他们家就把他看起来了,想找人投案,就找到我了,我就派人到王大院把他们就接来了”。家属又问高副局长是多少号?高说:“这事肯定在你弟弟案发之前”。家属接着问:不是出了事之后吕来投案的吗?高又说:“你们写材料说公安局避重就轻,你找这找那的,找谁都不如找咱们哥们办,你不要浪费时间、浪费钱物,我们办错案有检察院,我们没有发现有包庇罪”。
2004年7月11日,绥化市专案组将罪犯张立文从海伦市押到绥化市,当时海伦市公安局不给派车,无奈,被害人家属花钱雇车将罪犯拉到绥化。11月29日,绥化市中院以包庇罪对张立文判三缓五。2006年11月,省检察院批捕两个包庇罪,张丙恒已判刑,郑会明至今外逃。事实证明高详友当时利用职权枉法办案,且有严重渎职行为。
2004年7月,绥化市专案组复查案件时,高详友对吕长海投案自首经过做假说明,卷内明确记载吕是同父亲吕树臣与两次抢劫案发地派出所指导员刘兆峰三人一同去公安局投案自首的。
而高详友报假说:“12月5日下午他在家,接到刘兆峰电话说有人要投案,我即派贺健、杨海涛等人开车将吕长海接到公安局”。由于高的报假,造成了吕投案的两个不同版本。
刘兆峰,海伦市公安局同心乡派出所指导员。
11·26及12·3两次抢劫出租车并杀人均在刘管辖的区域发案,而参与两次抢劫并杀人的团伙成员吕长海是刘指导员的表弟。
12月4 日凌晨,抢劫杀人团伙主犯张明投案,当吕长海家通过渠道得知张明投案后,恐怕张明供出他们共同抢劫杀人的罪行,经家人与其表哥刘兆峰商量后,12月5日17时,吕在其父吕树臣与表姐夫刘兆峰带领下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在案件多次调查过程中,刘兆峰证言证明前后不一,矛盾百出。
2004年5月份,海伦市公安局看守所司机甄学谦曾对家属说:“吕长海投案是因为12·3案,现在公安办案人素质低,把这个事给漏了,取保那小子(吕长海)到公安局自己说的,不是因车价口角,就是抢劫(12·3案),想抢那小子(指冯伟),吕说一手没伸,承认窝藏冯伟手机和钱,这小子还说,在此以前还抢过一台车,车在绥棱,要不这小子(指吕)不能取保,属于立功取保,当时这小子害怕了,害怕案子整大了把他拽进去,不能咬,团伙罪重,抢车防不住,后面都有人,后面人很关键。吕长海进去后张明不知道,就吕长海不许喊名,我们给编的名字叫刘长海,估计这小子还有案子,不可能就这两起,吕长海第一起(指11·26)参没参与不一定”。甄又说:“你真咋猜了呢!当时张明不交待,这案子一半会破不了,当时公安局挺害怕,那起抢车还没破,又出一起抢车,正在关键时吕长海来了,确实是自己来的,完了就不审张明了,后来坐车到绥棱启车,这案子就破了(有录音为证)”。公安局案卷说12月3日车已启回,明显说谎。
2007年8月28日下午,绥化市检察院法纪处叫甄学谦到专案组做询问笔录,开始甄否认对家属说过吕长海投案内容的话,当检察院办案人放出谈话录音后,他承认说过。
绥棱修理部业主荆佳兴证言、证实11·26被抢车在他家停放九天,可案卷里记载的却是12月3日将黑M37185车启回,比事实整整提前两天?且卷内询问笔录日期墨迹比原记载笔录色深,明显是后添的。
2003年12 月15日 ,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日期不符,海检院批捕依据的是12月30日的,而卷内却没有12月30日的提请批捕书,明显有人更改吕长海12月5日投案笔录,毁灭或隐匿了吕长海参与12·3案“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使海公捕第094号提请批捕书有两个日期,时间相差15天。
海伦市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上认定说:“是司机带两把刀,因为车价发生口角后,司机先动刀,案犯夺刀,两人对砍,司机被砍死,是一人作案,故案件性质定为伤害致死。”海伦市公安局捏造事实,知错不改,为罪犯开脱罪行费尽心思。
2004年经绥化市专案组重新认定:案件性质定为抢劫。
海伦市公安局一名法医是案件的知情人。这位曾对我说:“正常血衣应随卷走,团伙又没定上啊!去检察院告刑警包庇,高局干刑警这么多年,二次没查实(一是指案发查,二是指绥化市检察院退卷补充侦查),尸检录象带及现场勘查录象带在技术科,一开始就改了吧!你这个没动(尸检时有外科大夫在场,被害人家属找的),结论稀里糊涂,录象带应永久保存,说没了就不对了。共产党的事,说保管不善丢失了。第一次按正当防卫搞的,有人跟高通话,没连夜搜捕,绥化市专案组第一次来海伦没通过海伦市公安局,任树文因为绥化市专案组花钱多了,一天吃了五六百,办案人掌握了海伦的事,任树文、高详友以前多穷,现在多少处房子,有大世界,冯伟腰带断裂,绥化市专案组现场放大放出一个腰带,现场没提,定不下来,照片上有腰带,只能说有搏斗,通过检察院法纪科,查3次不实,定下来张明的伤是自残的,办案人整事,家属不追检察院也就不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六条(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第七条、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三条、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黑龙江省海伦市12·3案被害人姐姐:冯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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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