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认定标准”不会引起“离婚潮”!


    

为了调控涨幅过快的房价,中央曾出台了《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的调控政策。然而,令人们意想不到的是,这一本来很清楚的“调控政策”却被绝大多数银行“曲解”了。

我们从《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的文件规定中可以看出,在第二套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上是要以“家庭”为单位的,然而,绝大多数银行却把此规定理解为以“个人为单位”。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各自分开进行房贷,而购得的房子也属于“首套自住房”。还有,如果还清了以前的房贷,那么第二次向银行的贷款,也就算作是“第一次房贷”,就不用纳入“调控政策”中来进行调控。可以这样说,银行这一做法的推行,无疑是给国家的“调控政策”打了很大的折扣。

笔者初步计算了一下,如果从银行曲解的以个人为单位的认定标准出发,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如果利用贷款来投资房产的话,那么这个家庭“按规定”最少能购得六套可以逃避“调控”的房子。试想,如此下去,炒房者的炒作机会一样不是很多的吗?国家想调控涨幅过快的房价又如何能实现呢?

    所以,为了明确“第二套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中央日前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通知中规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不可能分开进行首套自住房贷了。

    对于中央日前出台的这个《补充通知》,笔者是持赞同和肯定态度的,认为中央这一规定不仅可以规范银行业对“第二套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炒房者的投机行为。

    然而,有人却认为这一“认定标准”会引起“离婚潮”。这一观点,是笔者今天在《人民网》上,一篇题为《二套房认定标准会不会引起离婚潮》的文章中看到的。

    在文中,作者说:“又有人要离婚了’―――网友一针见血的评论让我感觉到心痛,央行关于二套房的认定,事实上将家庭作为防范的对象,如此的规定违反了基本的法理,易于诱发道德风险。抽象地讲家庭的作用与地位没有人否认,但是一到具体的执法中,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人对家庭的眷恋,却成了执法者降低执法成本的一个捷径,于是乎,在很多执法者的眼中,家庭不再是个人权利的堡垒,而是成为权力围点打援的工具了,在执法者眼中,违反法律的不再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而是他们的家庭了,以家庭为纽带,强加了一系列的义务,此时我们发现,在国家与家庭的关系中,国家成了说一不二的权力主体,而家庭成了唯唯诺诺的义务主体。我们能够理解央行对于金融风险的关注,他们所做的一切无非是为了社会整体的福利,但如果对社会基本细胞过于粗暴,也不会增进社会的福利。殷鉴不远,之前有大量拆迁户,因以户分房而离婚,今天出台这样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二套房,又是意欲何为?”(东方早报 邹云翔)

    看了这位作者的文章和在文中表述的观点,笔者以为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在笔者看来,在当今中国,没有人为会了逃避“第二套住房贷款”的调控而去离婚,社会也不会因为这个“认定标准”的出台而引起“离婚潮”的。

    因为,用离婚的方法来逃避“第二套住房贷款”的调控是一种因小失大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理知的人也是不会这样去做的。

其实人们也清楚,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家庭稳定与房产投资相比,究竟那个更为重要?这一结果其实也是不言自明的。所以,也不会有人会为了少出些投资款而去离婚的。因为,离婚毕竟是一种经过法律程序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的婚姻事实。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夫妻之间实行“假离婚”,不就行了吗?其实,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心怀“阴谋”,把这个“假戏做真”了,那么,对另一方来说,都将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试想,在现实生活中,有谁会为了省一点投资款,获点小利,而去使这一险招的呢?

    还有,作者在文中写到的:“有大量拆迁户,因以户分房而离婚的例子,更是说明不了问题的。因为,拆迁户的离婚是为了自住房而为之,这一行为发生的原因,就是为了获得自己的住房,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所以,其行为当然也是可以理解的。而这种分房的“土政策”又怎能和这个用来调控的“认定标准”相提并论的呢?

因为,对购买房产这种投资行为来说,投资人自己是要出钱的,况且,就算是逃掉调控而获是低息贷款,一样也要自己付利息的,又不是发福利,这难道值得人们用离婚的方式去获得吗?

其实,首套自住房的贷款和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差价也并不是很大的。

在《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规定中就明确地写着: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从以上这一规定来看,这一贷款利率对有投资意愿的人来说,对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来说,根本就不在话下,因为,这完全在他们的承受范围之内,不算很高的。所以,投资房产的人们也不会为了省这么一点利率而去离婚的。

由此我们也知道,这种投资是要根据家庭的经济实力强弱而定的,可以这样说,有钱有能力的家庭可以进行多次房产投资,他们也不会去管利率的多少。如果没有钱也没有能力的家庭,笔者认为,他们也不可能会为了投资房产而去离婚的。对一个家庭来说,能否投资房产,那是要量力而行的。

所以,从以上几个方面来分析,作者那种“二套房认定标准”会引起“离婚潮”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正确的。

 

龚玉环

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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