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职工带薪休假再成“画饼”


国务院最近正式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看得出,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关注,民情的关切和民意的重视,也可以说是中国民主进程中的一个具体步骤。

    这两个文件出台之前曾经广泛征求过各方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人们对修改节假日虽然有许多不同意见,但总的看还是趋于一致;但对职工带薪休假却表示了担心。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

    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看出,中央对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尽可能细地做出了规定,只可惜现实中有很多私营企业别说给员工带薪年假,就连双休日也难以落实。而企业中的多数职工,由于找一份相对收入稳定的工作不容易,根本没人敢于向老板提出休假的要求。就是在行政机关,由于工作忙,上、下都没有形成定期休假意识等原因,虽然年假制度早已有之,但实际上绝多数人多年来都没有休过假,也已经习以为常。还有一些竞争性很强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担心休假会失去岗位或机会往往不敢休假。这就形成了带薪休假成“画饼”的现实。

    究其原因,一是从上到下对休假是人权的重要体现形式缺乏必要的认识;二是供求关系始终是供方市场而使求方处于弱势地位使然;三是过去的休假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概念模糊,规定不细,漏洞较多。找到了“病根”就需要对症下药。一方面要强化休假权意识,一开始不妨强调领导带头休假,鼓励职工定期休假,逐步形成良好的劳逸结合意识;另一方面,国家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逐步改善长期存在的供方市场局面;三是要对《条例》的解释要细化,针对性、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加强,才能使这项惠及广大职工的政策不再成为“画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