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提高公司车辆的利用率,降低成本,由管理部统一安排公司正常的业务用车。

第二条、除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外,其他部门车辆使用顺序及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首先满足车间生产需要用车及材料采购用车:

1、每个部门用车必须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管理部签字后交于传达室放行,传达室每日将此单交至管理部存档。

2、杭州绍兴以内地区管理部车辆调度负责人同意即可,杭州绍兴以外地区需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意,并至少提前1天申请。

3、车间生产需要用车若是紧急特殊情况,应立即电话通知管理部车辆调度负责人安排,一般情况下要求提前申请。

4、材料采购用车原则:(1)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提前申请,能安排驾驶员采购的,由驾驶员协助完成。(2)厂家或店家能送货尽量安排送货上门;如果采购小件或数量比较少,在车辆调度有困难的情况下,请用公交车或出租车完成。

二、职工因重病急诊、重大工伤和女职工住院必须用车,经确认后立即派车。

三、其次是满足各部门等送货、接送客人用车:

1、送货用车必须提前1天填写《用车申请单》,能使用公司车辆的,尽量使用公司车辆。

2、接送客人用车必须提前通知,在车辆调度有困难下,要求出租车解决。

四、再次是安排行政人员外出办事用车:

1、在不影响以上部门用车的情况下,尽量安排车辆。

2、在车辆调度有困难,而且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要求采用公交车或出租车解决。

第三条、本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使用车辆,必须按照第二条的要求申请调派,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出车执行任务的车辆一律凭经车辆调度负责人批准的《用车申请单》。

第四条、每车设置“车辆行使记录表”,驾驶员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并经调度负责人确认。使用后应记载行使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给予处分、严重警告直至辞退。

第五条、每车设置“加油磁卡”,到公司定点加油站加油。每月初连同“车辆行使记录表”一并上交至车辆调度负责人。

(二)车辆使用

第六条、驾驶员出车必须具备有效驾照。

第七条、公司车辆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总经理批准除外。

第八条、驾驶员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油、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故意违反交规,罚款由个人负担(因公司要求除外)。

第十条、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者除外。

第十一条、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保持车辆整洁干净。

(三)车辆保养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等应先填写《车辆请修报告单》,注明行驶里程,经核准后方得送往指定维修地点维修。

第十四条、车辆应由车辆调度负责人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第十五条、车辆行使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故障修理都必须提前与车辆调度负责人联系请求批示。

第十六条、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理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员负担。

第十七条、车辆调度负责人应建立车辆维修记录台帐,维修费用在200元以上的《车辆请修报告单》必须经总经理核准后方可送往指定维修地点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车辆的清洗清洁由车辆调度负责人指定相关驾驶员负责。

(四)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员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二十一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的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车辆调度负责人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处理后向主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和公司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的,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员和公司各负担一半。

五、(费用报销)

第二十四条、公司车辆油料及维修费以凭证实报实销,由经办驾驶员填写报销申请单后,由车辆调度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管理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向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出车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凭证报销。由经办驾驶员填写报销申请单,张贴好各项发生费用发票(注明费用项目)后,由车辆调度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管理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向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六条、具备《车辆请修报告单》去指定维修单位维修的车辆,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经办驾驶员将发票凭证交于车辆调度负责人确认后经管理部审核后由财务实施报销。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从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