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法“14年磨砺”终出鞘 剑指国有资产贱卖


  直接变卖,或变相出卖国有资产一直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监督和管理上都有一定的麻烦。这次国有资产法草案中,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应该是一个大快人心的决议。

  说道监督,国家有几个方面的监督,这次还规定了职工的民主监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这一条在某种程度上要比司法监督更加切实及时。不过即使法律出台,在执行的时候还是需要切实做到真正有人监督,能监督,并且监督有效。否则,对于那种发国家、发人民财的行为还是做不到杜绝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