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资法》相关规定
1、准予扣除的具体规定: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相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原价。
(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①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0.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0.3%。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交际应酬费。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规定提存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包括自愿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在未卖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财政、劳动部门原规定提取的住房补贴,可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②在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各类住房公积金时,凡企业在税前已按有关规定提存各类职工福利基金的,该职工福利基金支付除职工住房支出以外的其他规定用途支出后的账面余额应转为住房公积金,账面无余额或账面余额不足以结转当年应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不足部分可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但企业超出规定比例自行提存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不得列支。
③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应在已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各项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提存的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分,按企业董事会决议,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7)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但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说的坏账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①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②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③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④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帐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9)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0)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11)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1、准予扣除的具体规定: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相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原价。
(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①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0.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0.3%。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交际应酬费。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规定提存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包括自愿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在未卖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财政、劳动部门原规定提取的住房补贴,可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②在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各类住房公积金时,凡企业在税前已按有关规定提存各类职工福利基金的,该职工福利基金支付除职工住房支出以外的其他规定用途支出后的账面余额应转为住房公积金,账面无余额或账面余额不足以结转当年应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不足部分可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但企业超出规定比例自行提存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不得列支。
③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应在已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各项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提存的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分,按企业董事会决议,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7)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但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说的坏账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①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②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③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④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帐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9)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0)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11)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