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北法官状告中央党校说起
据南方新闻网、中国百姓法制网报道:一面是党内文件,一面是国家法律,各持一端。在确认无法获得司法考试资格后,2007年6月,35岁的湖北省建始县法官黄志佳,一纸诉状将中央党校、湖北省省委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诉状直指两级党校未经教育部门认可非法开办学历教育的事实,并称此涉嫌欺诈,要求党校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这是党校函授学历屡遭争议十余年来,第一起以党校作为被告的诉讼个案。此前,在浙江、甘肃等地,以教育主管部门、拒绝党校学历的行业部门为被告的诉讼,均以败诉告终。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公然状告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两级党校违法办学,的确可谓是“搬起石头砸天”。是他不自量力、胆大妄为,还是依法维权、勇当原告?一时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诉讼案件的出现也再一次将“党校文凭的合法性”问题推到了人们的面前。
一种观点认为,党校办学于理有据。这包括,自1983年至今,中共中央及中央党校下发的五份文件,譬如1983年《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1990年《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均明确列有“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两年以上班次的学院,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的有关待遇”。并且在党政系统内部,因为党校办学吸纳了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共同参与,党校文凭在人事升迁、职务任免以及工资待遇上,已享受通行待遇。另一方面,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多次明文重申,党校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全国自学考试等,因此均明确拒绝党校函授学历。于是,出现了像法官黄志佳等人在参加司法考试时的党校文凭不予承认的“尴尬”局面。
对于接受过党校函授教育的同志而言,其实也有很大一部分人明明知道党校文凭并不能和国民教育序列所取得的文凭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但是他们往往也认了。这一方面是因为党校学历在民间一度看作是“五不文凭”:“不用通过国家统一考试”、“不用上课”、“不用做作业”、“不用写论文(注:以上都可由人代劳)”、“不用私人交学费(可报销)”的文凭。另一方面只要不出地市一级,不再参加诸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全国自学考试等,一般还是能够享受到和其他文凭同样的涨工资、晋职称、升职位的待遇的,起码在党政系统内是“承认”的。
尽管如此,党校教育毕竟不是《教育法》规定之内的国民教育序列。因此出现党内文件和国家法律有所违背就不能被否认,更不能使党内文件越过或者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均不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权,我国法律没有给特权留下生存的角落。但凡学历教育必须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党内文件可指导党内培训,但只要党校涉及面向社会学员的学历教育,理应受国法约束。而“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教条地等同于党凌驾于一切,党的政策文件只有在转化为法律意志后才能成为合法依据”。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党校教育合乎前面提及的有关党内文件。但是,合乎文件不一定合法,而且党校更应该模范守法。当党内文件和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首先应该调整文件,使文件合乎法律。即使中央文件也应该和必须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若出现冲突,党中央可以建议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但在修改前,法律效力高于文件。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文件代替法律。
其实,像上述的党内文件和国家法律有所违背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而出现类似现象的一个根本原因都是受“利益”的驱使。成立于1985年的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初衷是解决因“文革”耽误学业的党政干部的学历提升需求。1996年统一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办学体制,各级党校的财政投入还沿袭机关包干制的经费模式,财政拨款只及正常运转费用的一半甚至更少,函授收入几乎成了基层党校维持运转的生命线。如果一旦叫停中央党校的函授教育,将会使很多人的“饭碗”不保。不过,涉嫌违法的党内文件,尚无纳入司法机关审查的先例。类似困局同样体现在政府颁发的红头文件中,因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依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尚不能成为司法机关审查的对象,只能依赖于上级和人大审查。当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从国家到地方,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给“红头文件”进行“体检”和“清理”的通知和做法,这是民主政治建设的进步和必然。
在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5周年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10周年之际,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题进行了第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切实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新一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就学习了依法治国的内容,再次彰现出以胡绵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对法制建设和以法治国的高度重视。
历史和现实证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能允许和纵容各种形式的“特权”存在。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制轨道上共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不断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泽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