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最新政策解析(6)


  十、装饰行业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该文件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装饰”子目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重大的政策调整。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该文件的颁布意味着从2006年8月17日起,提供装饰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不再需要将“甲供材”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了,这是近年来对于“建筑业”劳务计税营业额政策的又一重大调整。

  十一、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如何纳税

  实践中,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形式愈来愈多,

  根据现行政策即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所称“自产货物”是指:1、金属机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防水材料(最新政策规定)

  同时,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非货物生产企业购买商品用于“建安”的以及从事“建安”同时兼营货物的批发、零售,且与建设方签订建设(或安装)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的。因为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是其根本任务,它通过承建工程取得收入,来获得经济利益,建筑安装企业主要是销售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有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或单位将自产产品用于建筑安装时,应在产品的移送环节和建筑环节即当生产与建筑两个环节合二为一时,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或增值税。非货物生产企业的“建安”行为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应属“营业税-建筑”税目的征收范围;对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同时兼营货物销售的,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楼房供水系统管件器材的企业。2003年3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乙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建设丙厂总工程中供水工程转包给甲公司。其中,甲公司自产的供水钢管件价款1000万元,铺设、安装价款500万元。至2003年9月,工程全部完工,当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时,乙建筑公司按分包工程总额扣缴了甲公司45万元的营业税。甲公司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但是,当甲公司所在地国税局了解了该业务后,认为甲公司销售并安装供暖钢管件属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全额缴纳增值税。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甲公司分包丙厂供暖工程,既销售了自产的货物,又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属于标准的混合销售行为,而甲公司又是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当然应该视为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甲公司赶紧向市地税局反映这一情况,地税局的同志将有关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向我们作了解释。他们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甲公司转包乙建筑公司丙厂供水工程属《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按“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子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包括设备、材料在内的总营业额依法缴纳营业税,且应当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甲公司也觉得两家税务局所解释都是依照税法,而税法的规定又是刚性的,税法怎样规定就应怎样执行,于是就按两家税务局所要求分别上交了税款。

  假如该业务发生在2002年9月1日之前,也许只能如此了。但本事项发生在2002年9月1日之后,就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了。

  因此,对甲公司分包丙厂供水工程如何缴税,关键就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如果甲公司是一个拥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则应分别就1000万元的供暖钢管件销售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就500万元的铺设、安装劳务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而不是象乙第一建筑公司及地税局的税务干部所认为的那样,包括货物销售及安装劳务全额缴纳营业税;若你公司是一家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则国税局就1500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是正确的,但营业税则不需缴纳。

  所以,在2002年9月1日以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包括安装)劳务的,不存在重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