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应全额扣除


     文称: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捐赠,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还应再提高一些。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再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议将上述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2%。

    其实,按照我国的《捐赠法》应全额扣除。《捐赠法》规定,鼓励公益性捐赠。怎么叫鼓励?得不到“扣除”那部分,能叫鼓励吗?应该是“限制”了吧?现行的外企所得税法是全额扣除。